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3 條處罰藥商程序違規,如未辦開業或變更登記,罰鍰 3 萬至 500 萬元,並得命停業。
Q · 藥局沒辦變更登記就搬家營業會怎樣?
會。最高罰 500 萬還可能被命停業
依藥事法第 93 條,藥商遷移地址未先辦理變更登記就在新址營業,違反第 30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且因第 30 條落在第 2 項加重範圍,主管機關除罰鍰外並得命停止營業,直到完成變更登記為止。停業對訂單式經營的藥業傷害往往遠大於罰鍰本身。
如果你以為藥事法只管「藥品本身」,那這條會打破你的認知。本條罰的不是藥效,是「身分」和「程序」:藥商沒登記就營業(第 28 條)、藥商換地址沒申請變更(第 30 條)、藥師執業不在登記場所(第 32 條)、成藥沒按規定標示(第 8 條第 3 項)、醫療器材分級管理錯誤(第 13 條)、廠商收到藥物樣品和贈品沒按規範處理(第 55 條)。罰鍰 3 萬到 500 萬,金額跨距大代表裁量空間大。最關鍵的隱藏警告在第 2 項: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或第 30 條的,除了罰錢還可以「停止營業」。停業對藥商的傷害遠超過罰鍰,因為藥業是訂單式產業,停業一個月可能讓你失去所有醫院合約。所以這條看起來像是「程序小違規」的雜燴,實際上藏著讓你關門的權力。
藥事法第 93 條為藥事行政管制的程序性罰則條文,處罰藥商在開業登記、地址變更登記、藥師執業場所、成藥標示、醫療器材分級、樣品贈品管理等程序義務上的違規,罰鍰額度 3 萬至 500 萬元,並對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或第 30 條者賦予主管機關停業裁量權。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依第 30 條,藥商遷移地址應先申請核准變更登記後才能在新址營業。邊搬邊申請被稽查到會違反第 30 條,第 93 條可罰 3 至 500 萬,主管機關還可命停業到變更登記完成為止。實務正確做法是舊址申請暫停營業、新址申請開業登記雙軌進行,等新址核准下來才正式搬遷,整個過程通常 1 至 2 個月,提前規劃很重要。
原則上違反第 28 條藥商登記的責任在賣家本身,會被處 3 至 500 萬罰鍰。但網路平台依電子商務消費者保護方向,有審查藥商資格義務,未審查就上架的平台也可能被約談並要求下架。更大的風險是消費者使用器材出問題後對你民事求償,因為無證販售連保險都不會理賠。建議先停售、補辦登記再上架。
只有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或第 30 條者,主管機關才可在罰鍰之外加命停止營業。其餘款項僅處罰鍰。停業屬重大不利處分,主管機關裁量時須受比例原則拘束,不得逾越改善違規所必要的程度。實務上若停業將嚴重影響患者用藥,可檢具重大事由申請暫緩執行。
藥事行政的程序性罰則,處罰藥商在登記、變更、執業場所、器材分級、樣品贈品等程序義務上的違規,罰 3 萬至 500 萬元。
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是裁量區間,依違規情節、影響與所得利益決定,不是一律頂格。
藥商地址、負責人或營業項目變更時,須先向衛生局申請核准變更後才能營業,未先辦理就營業即違反第 30 條。
對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或第 30 條的藥商,主管機關可在罰鍰外加命暫停營業,直到改善為止,受比例原則拘束。
舊址申請暫停營業、新址申請開業登記雙軌進行,等新址核准後才正式搬遷,全程約 1 至 2 個月需提前規劃。
確認違反條款(注意第 16-2、30 條的停業風險)→ 14 天內陳述意見 → 補辦登記取得申請中證明 → 不服可異議或訴願。
截圖商品頁面、保留購買憑證,撥 1919 食安專線或上食藥署檢舉,醫療器材問題可同時通報醫療器材安全資訊系統。
若停業將嚴重影響患者用藥,可檢具重大事由向主管機關申請暫緩執行,並對處分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
兩條都罰程序違規且罰鍰區間相同,但處罰的違反條文不同,且第 93 條對第 16-2、30 條附帶停業權,嚴重度更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違反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及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之規定者,依第一項規定處罰。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業經修正,原第四十四條末段及原第八十八條均已刪除,故原第八十條(本條)第三項所定「原料藥分裝辦法」、「生物製劑管理辦法」及「藥品容器管理辦法」亦均刪除,並依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將「固有成方調劑之中藥丸、散、膏、丹管理辦法」修正為「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立法理由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及行政院為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依「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酌修罰則規定。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立法理由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行政罰鍰以嚇阻不法。 二、藥物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行政罰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三十四條第二項業經修正,原第四十四條末段及原第八十八條均已刪除,故原第八十條(本條)第三項所定「原料藥分裝辦法」、「生物製劑管理辦法」及「藥品容器管理辦法」亦均刪除,並依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三項將「固有成方調劑之中藥丸、散、膏、丹管理辦法」修正為「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管理辦法」。
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及行政院為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依「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酌修罰則規定。
一、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修正後已全面大幅提升行政罰鍰以嚇阻不法。 二、藥物安全影響國人健康更甚食品,而本法行政罰責卻遠低於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而無法杜絕違法誘因,爰修法提高罰鍰上限。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