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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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規定之一,或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成藥、固有成方製劑之製造、標示及販售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 二、醫療器材之分級及管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三、藥物樣品、贈品之使用及包裝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所定辦法。
- 2.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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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3 條處罰藥商程序違規,如未辦開業或變更登記,罰鍰 3 萬至 500 萬元,並得命停業。
Q · 藥局沒辦變更登記就搬家營業會怎樣?
會。最高罰 500 萬還可能被命停業
依藥事法第 93 條,藥商遷移地址未先辦理變更登記就在新址營業,違反第 30 條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500 萬元以下罰鍰;且因第 30 條落在第 2 項加重範圍,主管機關除罰鍰外並得命停止營業,直到完成變更登記為止。停業對訂單式經營的藥業傷害往往遠大於罰鍰本身。
深度解讀
如果你以為藥事法只管「藥品本身」,那這條會打破你的認知。本條罰的不是藥效,是「身分」和「程序」:藥商沒登記就營業(第 28 條)、藥商換地址沒申請變更(第 30 條)、藥師執業不在登記場所(第 32 條)、成藥沒按規定標示(第 8 條第 3 項)、醫療器材分級管理錯誤(第 13 條)、廠商收到藥物樣品和贈品沒按規範處理(第 55 條)。罰鍰 3 萬到 500 萬,金額跨距大代表裁量空間大。最關鍵的隱藏警告在第 2 項:違反第 16 條第 2 項或第 30 條的,除了罰錢還可以「停止營業」。停業對藥商的傷害遠超過罰鍰,因為藥業是訂單式產業,停業一個月可能讓你失去所有醫院合約。所以這條看起來像是「程序小違規」的雜燴,實際上藏著讓你關門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十六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或第六十二條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 第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五十五條第二項條文
- 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十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8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13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16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28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0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2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3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7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38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55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62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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