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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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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
  2. 2.前項推銷員,以向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衛生主管機關准予登記為兼售藥物者推銷其受僱藥商所製售或經銷之藥物為限,並不得有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或擅將藥物拆封、改裝或非法廣告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33條規定藥商推銷員須先向衛生局登記方可執業,且只能向藥局、藥商、醫療及醫學研究機構推銷,禁止擺攤、沿途叫賣與非法廣告。

Q · 藥廠業務沒登記就出去跑客戶,會怎樣?

要罰。未登記推銷,藥商和推銷員兩邊都受罰

依藥事法第33條第一項,藥商僱用之推銷員必須先由雇主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登記完成後才准執行推銷工作。未登記即推銷,等於無照執業,雇主藥商與推銷員本人都可能依藥事法第92條被裁罰。此外第二項另限定推銷對象(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核准兼售藥物者),並禁止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擅自拆封改裝與非法廣告。

深度解讀

你以為藥品推銷員就是拎著樣品到處跑業務的藥廠代表?這條法律告訴你,這個職業是被「籠子」鎖起來的。第一,他必須先去衛生局登記,沒登記就出去推銷,藥商和推銷員兩邊都會被罰。第二,他只能向四種對象推銷:藥局、藥商、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兼售藥物的店家。換句話說,他不能拿著感冒藥到夜市擺攤,不能挨家挨戶按你家電鈴賣維他命,更不能在路上攔住你說「先生這個保健食品試試看」。法律還補了一刀:禁止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擅自拆封改裝、非法廣告。為什麼要這樣綁?因為藥不是一般商品,賣藥的人對著「不該賣的對象」推銷,就是在繞過醫師、藥師這道把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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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3 條規定:「藥商僱用之推銷員,應由該業者向當地之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登記後,方准執行推銷工作。前項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