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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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33條規定藥商推銷員須先向衛生局登記方可執業,且只能向藥局、藥商、醫療及醫學研究機構推銷,禁止擺攤、沿途叫賣與非法廣告。
Q · 藥廠業務沒登記就出去跑客戶,會怎樣?
要罰。未登記推銷,藥商和推銷員兩邊都受罰
依藥事法第33條第一項,藥商僱用之推銷員必須先由雇主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登記,登記完成後才准執行推銷工作。未登記即推銷,等於無照執業,雇主藥商與推銷員本人都可能依藥事法第92條被裁罰。此外第二項另限定推銷對象(藥局、藥商、衛生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及經核准兼售藥物者),並禁止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擅自拆封改裝與非法廣告。
深度解讀
你以為藥品推銷員就是拎著樣品到處跑業務的藥廠代表?這條法律告訴你,這個職業是被「籠子」鎖起來的。第一,他必須先去衛生局登記,沒登記就出去推銷,藥商和推銷員兩邊都會被罰。第二,他只能向四種對象推銷:藥局、藥商、醫療機構、醫學研究機構,以及經主管機關核准兼售藥物的店家。換句話說,他不能拿著感冒藥到夜市擺攤,不能挨家挨戶按你家電鈴賣維他命,更不能在路上攔住你說「先生這個保健食品試試看」。法律還補了一刀:禁止沿途推銷、設攤出售、擅自拆封改裝、非法廣告。為什麼要這樣綁?因為藥不是一般商品,賣藥的人對著「不該賣的對象」推銷,就是在繞過醫師、藥師這道把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非名詞
- 藥事法 第 9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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