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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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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2. 2.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2 條要求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依器材類別聘用技術人員,類別與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是業者合規營業的前提條件。

Q · 賣醫療器材一定要聘技術人員嗎?

要。要依器材類別聘對應技術人員

依藥事法第 32 條,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必須「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具體類別與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以子法訂定。也就是說,賣血壓計、隱形眼鏡、體溫計這類第二等級器材的業者,不能像賣一般百貨那樣直接上架,必須先具備合格技術人員配置才符合請領許可的條件。風險等級越高的器材,技術人員的學經歷要求越嚴。113 年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後,部分規範已移轉至該專法,但「依類別聘用技術人員」這個基本義務並未消失。

深度解讀

你戴的隱形眼鏡、你家裡的血壓計、醫美診所的雷射機台、手術房的人工關節,全部都是醫療器材。這些東西的販賣和製造,不是隨便一家貿易公司或工廠都能做。本條把醫療器材分成不同類別,每一類都要聘用對應的技術人員。第二項把具體標準授權給衛福部訂定,所以實際的人員資格要去看子法。台灣的醫療器材依風險分為三等級:低風險(OK 繃、棉籤)、中風險(隱形眼鏡、血壓計)、高風險(心臟支架、人工關節、植入式醫材)。風險越高,技術人員的學歷和經驗要求越嚴。本條的設計反映了一個關鍵思考:醫療器材不像藥品有藥師體系把關,而是依風險程度配置不同層級的專業人員。這也是 113 年醫療器材管理法施行後,許多規範移到該法的歷史轉折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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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2 條規定:「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