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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醫療器材販賣或製造業者,應視其類別,聘用技術人員。
  2. 前項醫療器材類別及技術人員資格,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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