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34 條
- 1.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 2.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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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4 條規定,藥局須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姓名,設立變更準用第 27 條;兼營藥品零售適用藥商規定但免另領藥商執照。
Q · 開藥局一定要藥局執照嗎?可以順便賣藥嗎?
依藥事法第 34 條,藥局必須請領藥局執照,並在明顯處標示經營者(藥師或藥劑生)的身分姓名,設立與變更登記準用第 27 條第一項。藥局如要兼營藥品零售(即第 19 條第二項業務),直接適用關於藥商的所有規定,但不必另外請領藥商許可執照。簡言之,藥局是「藥局+藥商」的雙重身份,享有免重複申請的便利,卻同步擴張為雙重受管。
白話解讀
走進巷口的藥局,你看到的不只是一家「賣藥的店」,你看到的是一個被法律刻意設計過的混合體。它必須先有「藥局執照」(這是身份證),而且在門口或櫃台上要明顯標示經營者的姓名(藥師或藥劑生本人),不能像一般便利商店那樣只掛個招牌。為什麼?因為法律要讓你一眼知道「這家藥局是誰在主持」,出事可以找誰負責。更巧妙的是第二項:藥局如果還想兼營藥品零售(變身為「藥商」),原本應該要另外申請藥商執照,但這條開了一道方便門,告訴你「不用再申請了,但你要遵守藥商的所有規定」。簡單講,藥局是「藥局+藥商」的雙重身份,享有便利但也雙重受管。
法律定性
藥局執照制度是藥事法對藥品零售場域的特許登記機制:任何藥局須先取得藥局執照、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姓名,設立變更準用藥商登記程序;兼營藥品零售時即適用藥商規範但免另領藥商執照,形成以藥師為核心、單一執照雙重身份的監理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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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藥局可以連鎖經營或加盟嗎?▾
可以,但每一家分店都是獨立的藥局,必須各自申請藥局執照、各自有藥師親自主持、各自標示經營者姓名。連鎖品牌只是商標與經營模式,不會讓多家分店共用一張執照;遇到問題時求償對象可能是分店而非總部。
Q2我是藥師想開藥局,到底要準備什麼?▾
依藥事法第 34 條準用第 27 條第一項,先備妥藥師證書、場所平面圖、設備清單、申請書,向當地衛生局申請藥局執照。場所須符合坪數與動線規定,調劑區與儲存區須分開,細節依地方衛生局裁量基準不同,簽租約前最好先到衛生局問清楚。
Q3藥局名字一定要寫負責藥師的姓名嗎?▾
招牌的藥局名稱可自由命名,但第 34 條第一項要求在店內明顯處標示經營者身分姓名,所以櫃台或入口須有「負責藥師:○○○」的牌示。發生消費糾紛時,這個標示是釐清責任的關鍵,也是藥師保護自己的證據。
Q4藥事法 34 條是什麼?▾
規範藥局須領藥局執照並明顯標示經營者姓名,確立藥局+藥商雙重身份的特許架構。
Q5藥局執照和藥商執照差在哪?▾
藥局執照針對藥局(以藥師為核心調劑場域),藥商執照針對藥品販賣製造業者;藥局兼營零售免另領藥商執照但須守藥商規定。
Q6什麼叫藥局的明顯處標示義務?▾
藥局須在門口或櫃台等明顯位置標示經營者(負責藥師)身分姓名,使消費者辨識責任歸屬。
Q7藥局兼營是什麼意思?▾
藥局在調劑本業外兼做藥品零售或醫療器材販售,適用藥商規定但用同一張藥局執照。
Q8開藥局怎麼申請執照?▾
備妥藥師證書、場所平面圖、設備清單,向當地衛生局申請藥局執照,準用第 27 條第一項程序。
Q9藥局想加賣醫療器材要怎麼做?▾
屬藥師法第 15 條業務範圍者,民國 100 年修法後一併適用藥商規定,免另申請藥商執照。
Q10頂讓藥局要辦什麼手續?▾
以新經營者名義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不能沿用前老闆執照;既有地點的執照登記是頂讓核心籌碼。
Q11藥局被檢舉沒標示姓名怎麼處理?▾
立即在明顯處補上完整姓名標示並保留改正前後照片,主動改正多可爭取免罰或輕罰。
Q12藥局 vs 藥妝店裡的藥師專櫃差在哪?▾
藥妝店裡的藥師專櫃在法律上是獨立藥局,須自有藥局執照與藥師主持,不是藥妝店的部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pharmacy_only | pharmacy_retail | general_drugstore |
|---|---|---|---|
| 執照需求 | 藥局執照 | 藥局執照(免另領藥商執照) | 藥商許可執照 |
| 適用規定 | 藥事法藥局章 + 藥師親自主持 | 藥局章 + 藥商全部規定 | 藥商規定 |
| 標示義務 | 明顯處標示經營者姓名 | 同左 + 藥商廣告/來源規範 | 藥商相關標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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