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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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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2. 2.藥局兼營第十九條第二項之業務,應適用關於藥商之規定。但無須另行請領藥商許可執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4 條規定,藥局須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姓名,設立變更準用第 27 條;兼營藥品零售適用藥商規定但免另領藥商執照。

Q · 開藥局一定要藥局執照嗎?可以順便賣藥嗎?

要。須領藥局執照並明顯標示經營者姓名

依藥事法第 34 條,藥局必須請領藥局執照,並在明顯處標示經營者(藥師或藥劑生)的身分姓名,設立與變更登記準用第 27 條第一項。藥局如要兼營藥品零售(即第 19 條第二項業務),直接適用關於藥商的所有規定,但不必另外請領藥商許可執照。簡言之,藥局是「藥局+藥商」的雙重身份,享有免重複申請的便利,卻同步擴張為雙重受管。

深度解讀

走進巷口的藥局,你看到的不只是一家「賣藥的店」,你看到的是一個被法律刻意設計過的混合體。它必須先有「藥局執照」(這是身份證),而且在門口或櫃台上要明顯標示經營者的姓名(藥師或藥劑生本人),不能像一般便利商店那樣只掛個招牌。為什麼?因為法律要讓你一眼知道「這家藥局是誰在主持」,出事可以找誰負責。更巧妙的是第二項:藥局如果還想兼營藥品零售(變身為「藥商」),原本應該要另外申請藥商執照,但這條開了一道方便門,告訴你「不用再申請了,但你要遵守藥商的所有規定」。簡單講,藥局是「藥局+藥商」的雙重身份,享有便利但也雙重受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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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4 條規定:「藥局應請領藥局執照,並於明顯處標示經營者之身分姓名。其設立、變更登記,準用第二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