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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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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2. 2.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3. 3.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9條規定,藥局須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執行藥品調劑與供應業務,並得兼營一定等級醫療器材零售。

Q · 招牌寫「藥局」但藥師都不在現場,這樣算藥局嗎?

不算。藥局須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人不在就不合法

依藥事法第19條,藥局係指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與供應業務之處所。「親自主持」是要求藥事人員實際到場執行業務,而非掛照、兼差或領照不到場。沒有藥師親自主持的場所,法律上不算合法藥局,在那裡被收費調劑處方藥可能根本沒有藥事人員負責。藥局並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但器材等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定。

深度解讀

在台灣,街角那家「藥局」不只是一間商店,是一個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場所。本條給了「藥局」三個關鍵限制:第一,必須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不是掛名、不是兼差、不是領照不到場,是要實際在場主持業務。第二,核心業務只有兩件:藥品調劑和藥品供應。第三,可以兼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但等級由衛福部說了算。這三個限制定義了你日常去買感冒藥、領處方箋的那個地方為什麼跟一般商店不同:因為背後有一個依法執業的專業人員在替你的用藥安全把關。如果某天你發現你常去的藥局藥師永遠不在現場,那家「藥局」可能根本不合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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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9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