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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2.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3.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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