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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19 條

  1. 1.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2. 2.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3. 3.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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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9條規定,藥局須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執行藥品調劑與供應業務,並得兼營一定等級醫療器材零售。

Q · 招牌寫「藥局」但藥師都不在現場,這樣算藥局嗎?

依藥事法第19條,藥局係指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與供應業務之處所。「親自主持」是要求藥事人員實際到場執行業務,而非掛照、兼差或領照不到場。沒有藥師親自主持的場所,法律上不算合法藥局,在那裡被收費調劑處方藥可能根本沒有藥事人員負責。藥局並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但器材等級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定。

白話解讀

在台灣,街角那家「藥局」不只是一間商店,是一個有特殊法律地位的場所。本條給了「藥局」三個關鍵限制:第一,必須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不是掛名、不是兼差、不是領照不到場,是要實際在場主持業務。第二,核心業務只有兩件:藥品調劑和藥品供應。第三,可以兼賣「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但等級由衛福部說了算。這三個限制定義了你日常去買感冒藥、領處方箋的那個地方為什麼跟一般商店不同:因為背後有一個依法執業的專業人員在替你的用藥安全把關。如果某天你發現你常去的藥局藥師永遠不在現場,那家「藥局」可能根本不合法。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19條為藥局之法律定義條文,明定「藥局」係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與供應業務之處所;藥局並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醫療器材之零售業務,其範圍與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認定。本條確立藥局有別於一般商店與藥妝店的專業場所地位,核心在於「由依法執業之藥事人員親自把關用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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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藥局可以網路販售處方藥嗎?

目前實務上不允許處方藥的網路販售。藥事法第19條核心要求藥師親自主持調劑業務,網路販售難以面對面核對處方、確認患者身分與提供用藥指導。少數合法的線上服務是「處方箋線上預約、到藥局取藥」,調劑動作仍在實體藥局完成。非處方的指示藥、成藥可網購,但處方藥不行。

Q2藥局和藥粧店、藥房有什麼差別?

「藥局」是藥事法第19條的法律專有名稱,必須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可調劑處方藥。「藥房」有時指販售成藥、指示藥但不一定有藥師親自主持的店。「藥粧店」為商業命名,需依實際營業內容判斷法律身份。判斷一家店是不是合法藥局,看招牌有沒有寫「藥局」、再看牆上執照藥師是否在場,兩個條件不齊就不是合法藥局。

Q3什麼叫藥師「親自主持」?

「親自主持」指藥師或藥劑生實際到場執行藥局業務,不是掛照、不是領照不到場,更不是出借執照給沒有藥師的人開店。所謂人頭藥師在主管機關抽查抓到,藥師可能被處停業、撤照,藥局也會被勒令停業。

Q4藥局藥師不在現場合法嗎?

不算合法。藥事法第19條要求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這是動詞不是名詞,要求實際到場執行業務,沒人主持就不是合法藥局。

Q5藥事法第19條的藥局是什麼?

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與供應業務的處所,並得兼營一定等級醫療器材零售,是有別於一般商店的專業場所。

Q6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是什麼意思?

藥局得兼營零售的醫療器材等級限制,範圍與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目前實務上主要為家用的第一、第二級器材。

Q7怎麼判斷一家店是不是合法藥局?

看招牌有沒有寫「藥局」二字,再看牆上藥師執業執照所載藥師本人是否在現場,兩個條件不齊就不是合法藥局。

Q8發現人頭藥局怎麼檢舉?

記下藥局名稱、地址、藥師不在場的時間,保留收據或藥袋,向當地衛生局藥政科檢舉,違規經營處罰時效為3年。

Q9在藥局拿到的藥有問題怎麼處理?

保留藥袋、收據、處方箋影本,向衛生局藥政科申訴,涉及健康損害同時就醫並保留診療紀錄,可請求民事賠償。

Q10想開藥局當主持藥師要注意什麼?

一人無法同時主持兩個地點,須實際到場執業並保留簽到表、調劑紀錄簽名等在場執業證據,避免被指控未親自主持。

Q11藥局 vs 藥房差在哪?

藥局是法定名稱須藥師親自主持、可調劑處方藥;藥房多為習慣稱呼,能否賣指示藥或處方藥取決於是否配置藥事人員。

Q12藥局拿藥 vs 診所拿藥差在哪?

藥局藥師親自調劑,可拿任何醫師處方;診所拿藥屬醫師自行調劑特例(第102條),只能拿該診所開的處方。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2条第12項(薬局の定義)
🇰🇷 韓國약사법 제2조(약국의 정의)및 제20조(약국 개설은 약사·한약사가 주재)
🇨🇳 中國药品管理法(药品零售企业须配备执业药师、由依法注册的药师主持)
🇩🇪 德國Apothekengesetz (ApoG) § 1, § 7(Apothekenbetrieb, persönliche Leitung durch den Apotheker)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25-1 et s.(officine de pharmacie, exploitation par un pharmacien)
🇺🇸 美國State Pharmacy Practice Acts(pharmacist-in-charge requirement,參見 NABP Model State Pharmacy 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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