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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2.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3.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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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19條規定了藥局的定義和業務範圍。藥局是指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和供應業務的地方。藥局可以同時經營藥品和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定義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例如,一家藥局可以提供處方藥品和一些基本的醫療器材,如血壓計、體溫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