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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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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藥局,係指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供應業務之處所。
前項藥局得兼營藥品及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零售業務。
前項所稱一定等級之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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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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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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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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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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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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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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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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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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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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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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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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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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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19條規定了藥局的定義和業務範圍。藥局是指由藥師或藥劑生親自主持,依法執行藥品調劑和供應業務的地方。藥局可以同時經營藥品和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零售業務。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定義一定等級的醫療器材的範圍和種類。例如,一家藥局可以提供處方藥品和一些基本的醫療器材,如血壓計、體溫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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