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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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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
核
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
核
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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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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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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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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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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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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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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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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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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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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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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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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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20條是在規範偽藥的定義及其相關情形。所謂偽藥,就是指藥品經過稽查或檢驗後,發現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二、所含有效成分的名稱與核准不符;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的標示。簡單來說,就是指那些沒有經過正式核准、成分不符、被摻雜或者有效期被篡改的藥品都是偽藥。 例如,某人在網路上買了一瓶藥,但是發現藥瓶上的有效期已經被塗改,這樣的藥品就屬於偽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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