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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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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20條是在規範偽藥的定義及其相關情形。所謂偽藥,就是指藥品經過稽查或檢驗後,發現有以下四種情形之一: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二、所含有效成分的名稱與核准不符;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的標示。簡單來說,就是指那些沒有經過正式核准、成分不符、被摻雜或者有效期被篡改的藥品都是偽藥。 例如,某人在網路上買了一瓶藥,但是發現藥瓶上的有效期已經被塗改,這樣的藥品就屬於偽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