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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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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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0 條定義偽藥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成分與核准不符、遭抽換摻雜或竄改效期的藥品,判準在審查程序而非藥效。
Q · 代購買的便宜藥、塗改效期的藥,算偽藥嗎?
未經核准製造或竄改標示的藥就是偽藥
依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共四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所含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標示。判斷重點不在藥品有沒有效或乾不乾淨,而在它有沒有走過國家的審查門。因此就算是國外合法熱賣的好藥,只要沒取得台灣核准,在法律上一樣可能被認定為偽藥;塗改效期更是只要動一次就讓整批商品從合法瞬間變偽藥。
深度解讀
你在網路上看到一款「平輸版」名牌藥,價格只要正版的三分之一,賣家拍胸脯保證「成分一模一樣」。你心動了。但「成分一樣」和「合法」是兩回事。這條法律告訴你:只要這款藥沒經過台灣衛福部核准就製造,就算它真的有效、真的乾淨、真的便宜,在法律上它就是「偽藥」。偽藥不是「假的、沒效的藥」,而是「沒有經過國家認可程序」的藥。第三款最狠:把別人合法產品的內容物抽換或摻雜,就算你摻的是更好的成分,也是偽藥。第四款看似小事卻常見:把過期日期塗改一下,整批藥從合法商品瞬間變成偽藥。製造、販賣、轉讓偽藥的刑度比你想的重很多(第82、83條),藥師被抓到一次執照可能就沒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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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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