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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20

快速跳轉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0 條定義偽藥為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成分與核准不符、遭抽換摻雜或竄改效期的藥品,判準在審查程序而非藥效。

Q · 代購買的便宜藥、塗改效期的藥,算偽藥嗎?

未經核准製造或竄改標示的藥就是偽藥

依藥事法第 20 條,偽藥共四款: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所含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標示。判斷重點不在藥品有沒有效或乾不乾淨,而在它有沒有走過國家的審查門。因此就算是國外合法熱賣的好藥,只要沒取得台灣核准,在法律上一樣可能被認定為偽藥;塗改效期更是只要動一次就讓整批商品從合法瞬間變偽藥。

白話解讀

你在網路上看到一款「平輸版」名牌藥,價格只要正版的三分之一,賣家拍胸脯保證「成分一模一樣」。你心動了。但「成分一樣」和「合法」是兩回事。這條法律告訴你:只要這款藥沒經過台灣衛福部核准就製造,就算它真的有效、真的乾淨、真的便宜,在法律上它就是「偽藥」。偽藥不是「假的、沒效的藥」,而是「沒有經過國家認可程序」的藥。第三款最狠:把別人合法產品的內容物抽換或摻雜,就算你摻的是更好的成分,也是偽藥。第四款看似小事卻常見:把過期日期塗改一下,整批藥從合法商品瞬間變成偽藥。製造、販賣、轉讓偽藥的刑度比你想的重很多(第82、83條),藥師被抓到一次執照可能就沒了。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20 條為偽藥的法定定義條款,明定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所含有效成分名稱與核准不符、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標示等四款情形之一者,即屬偽藥。其判斷核心在於藥品是否通過國家審查程序,而非藥品本身是否有效或潔淨。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代購買的日本止痛藥沒中文標示,這樣算偽藥嗎?

看有沒有經過衛福部核准輸入。旅客自用限量內帶回不算;但若是網路代購生意且該藥未取得台灣輸入許可,依本條精神可能被認定偽藥。判斷標準不是『日本合法』而是『台灣有沒有核准』,日本的合法藥到台灣可能立刻變偽藥。

Q2藥局把同款藥從大瓶分裝到小瓶賣,這樣會違法嗎?

依藥師處方指示調劑是合法的;但若擅自拆原廠包裝、重貼標、改效期或批號再販售,已踩進第三款(抽換摻雜)與第四款(更換效期標示)。藥師執照在偽藥案件中幾乎一抓就斷,貪小便宜的分裝行為代價極高。

Q3我買到的藥效期被改過,能向誰求償?

兩條路並行:一是向衛生局藥政科檢舉啟動行政稽查與刑事調查;二是對賣家提民事訴訟求償醫療費、退費與精神慰撫金。第四款偽藥認定相對容易(標籤改動可光譜檢驗),對舉證有利。關鍵是保留原包裝,沒有藥品本體後續程序都難啟動。

Q4藥事法 20 條偽藥是什麼?

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未經核准製造、成分標示不符、抽換摻雜、竄改效期等四款情形之一者即屬偽藥,判準在審查程序而非藥效。

Q5偽藥四款差在哪?

第一款管源頭製造、第二款管成分名稱、第三款管抽換摻雜、第四款管竄改效期,分別對應四種規避審查制度的手法。

Q6什麼叫未經核准擅自製造?

未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許可即製造藥品,即使成分純淨、確有療效,仍因未過審查門而構成偽藥。

Q7偽藥跟禁藥差在哪?

禁藥是經明令禁止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偽藥是製造、成分、抽換或效期出問題。兩者刑度同屬重罪級別。

Q8買到偽藥怎麼檢舉?

保全藥品本體、包裝與購買紀錄 → 必要時就醫送驗 → 向衛生局藥政科檢舉,可能移送地檢署。

Q9買到偽藥能求償多少?

可向賣家請求醫療費、退費與精神慰撫金(民法 195 配套),依民法 197 自知有損害起 2 年內。

Q10檢舉或提告偽藥要花錢嗎?

向衛生局檢舉免費;提民事訴訟須繳裁判費(約請求金額 1.1%),刑事部分由國家追訴不另收費。

Q11怎麼證明某批藥是偽藥?

第四款竄改效期最易證明,標籤改動可用光譜分析驗出痕跡;其餘款項可比對核准字號、成分檢驗報告。

Q12偽藥 vs 劣藥哪個刑度重?

偽藥重很多。偽藥依 82、83 條(最重無期徒刑),劣藥依 86 條較輕。源頭違法 vs 核准後變質是分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本質典型情形刑度依據
偽藥(藥事法 20)源頭即違法未經核准製造、成分不符、抽換摻雜、竄改效期藥事法 82、83 條(最重無期徒刑)
劣藥(藥事法 21)核准後變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超過保存期限、品質不符藥事法 86 條(較偽藥輕)
禁藥(藥事法 22)經明令禁止或未經核准輸入中央公告禁用、未經核准擅自輸入藥事法 82、83 條(同偽藥級別)

本質

偽藥(藥事法 20)
源頭即違法
劣藥(藥事法 21)
核准後變質
禁藥(藥事法 22)
經明令禁止或未經核准輸入

典型情形

偽藥(藥事法 20)
未經核准製造、成分不符、抽換摻雜、竄改效期
劣藥(藥事法 21)
添加非法定著色劑、超過保存期限、品質不符
禁藥(藥事法 22)
中央公告禁用、未經核准擅自輸入

刑度依據

偽藥(藥事法 20)
藥事法 82、83 條(最重無期徒刑)
劣藥(藥事法 21)
藥事法 86 條(較偽藥輕)
禁藥(藥事法 22)
藥事法 82、83 條(同偽藥級別)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55条の2(模造に係る医薬品の販売等の禁止)及び第13条(無許可製造の禁止)
韓國약사법 제62조(제조 등의 금지 - 위조의약품)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98条(假药、劣药的界定)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8 i.V.m. § 4 Abs. 40(gefälschtes Arzneimittel)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11-3(médicament falsifié)
美國FDCA § 201(g)(2) / 21 U.S.C. § 321(g)(2)(counterfeit drug)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檢驗或鑑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082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效成分之名稱,與核准不符者。   三、將他人產品抽換或摻雜者。   四、塗改或更換有效期間之標示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所稱偽藥,屬於第一至第四款情節,非「假藥」之謂。   三、偽藥、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有經稽查而發現者,故於本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序言次句,均增列「稽查或」三字。   四、第二款「所含成分」修正為「所含有效成分」,以利判定。

  • 名詞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不良醫療器材,係指醫療器材經檢驗或鑑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使用時易生危險,或可損傷人體,或使診斷發生錯誤者。   二、含有毒質或有害物質,致使用時有損人體健康者。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法所稱偽藥,屬於第一至第四款情節,非「假藥」之謂。   三、偽藥、劣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有經稽查而發現者,故於本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三條序言次句,均增列「稽查或」三字。   四、第二款「所含成分」修正為「所含有效成分」,以利判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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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0 條規定:「本法所稱偽藥,係指藥品經稽查或檢驗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者。 二、所含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