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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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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2. 2.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8條定義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為製造、裝配醫療器材及其批發、輸出、自用原料輸入者,並得兼營自製產品零售;2021年起改依醫療器材管理法。

Q ·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的法律定義是什麼?跟販賣業者差在哪?

製造、裝配醫材及其批發輸出者;2021年起改適用醫材管理法

藥事法第18條原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定義為「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且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不需另申請販賣業執照。與販賣業者最大差別在於:製造端要扛 GMP、品質系統與上市前審查。須注意自2021年5月1日起,醫療器材已改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範,實際適用應以新法為準。

白話解讀

做東西的人和賣東西的人,在這條法律下是兩個不同身份。第 1700 條管販賣,第 1800 條專門管「製造」。製造業者的範圍除了從零組裝出產品,還包括把自己做的產品批發出去、輸出到國外、為了製造進口自用原料。第二項給了一個甜頭:自製的產品可以兼做零售,不用另外申請販賣業者執照。聽起來簡單,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它定義了一個門檻:一旦你被歸類為「製造業者」,你要面對的不只是販賣業者那套登記,還有 GMP(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品質系統、上市前審查、不良事件通報、產品追溯等一整套國際級的合規要求。很多新創團隊以為「我只是做個小東西」,沒想到從畫第一張電路圖開始就已經踩進這套體系。

法律定性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指從事醫療器材之製造、裝配,及其產品批發、輸出與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並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此一身份意味須承擔製造端的品質系統與上市責任,與僅從事流通之販賣業者責任範圍不同;於2021年起相關規範由醫療器材管理法承接。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用代工廠生產醫療器材,掛自己品牌賣,誰是製造業者?

「製造、裝配」是核心動作。代工廠實際製造,但上市責任主體(許可證與標示具名者)通常被視為製造業者。掛自己品牌且為上市許可持有人,你就是法律上的製造業者,要承擔品質系統、不良事件通報與產品追溯責任。合約可約定代工廠負責品質,但對外責任跑不掉,建議要求製造紀錄、原物料追溯並買產品責任保險。

Q2製造業者可以直接零售給消費者嗎,還是一定要透過經銷商?

可以直接零售。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不需另外申請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但僅限自製產品;若要代理他人產品則須另申請。許多新創團隊不知此權利,走電商通路時白白多花時間申請販賣業執照。

Q3醫療器材製造業者是什麼?

從事醫材製造、裝配及其批發、輸出、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須負製造端品質與上市責任。

Q4製造業者和販賣業者差在哪?

製造端要扛GMP、品質系統、上市前審查;販賣端只管流通,門檻與責任完全不同。

Q5什麼算「裝配」醫療器材?

把零組件組裝成可用醫材、或再製既有產品後上市,都可能被認定為製造行為。

Q6藥事法第18條和醫療器材管理法差在哪?

2021年起醫材已抽離藥事法獨立規範,藥事法第18條為歷史定義,現行應以醫療器材管理法為準。

Q7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醫材製造業者?

檢視是否涉及製造、裝配、批發、輸出或自用原料輸入,任一項即落入製造業者範疇。

Q8醫材製造業要怎麼申請許可?

現行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申請製造業許可,並建立品質管理系統(QMS/QSD)符合查核。

Q9製造業者要自己賣給消費者該怎麼做?

自製產品得兼營零售,免另申請販賣執照;可直接開電商通路販售自製產品。

Q10找代工要怎麼配置製造業者責任?

在ODM合約初期約定貼標方式與最終放行責任歸屬,事後難改;建議搭配產品責任保險。

Q11藥事法18條現在還有效嗎?

醫療器材自2021年5月1日起改適用醫療器材管理法,本條對醫材之效力已待人工確認,引用應以新法為準。

Q12醫材製造業者 vs 藥品製造業者差在哪?

兩者定義平行(藥事法16對藥品、18對醫材),但醫材2021起改依新法,藥品仍適用藥事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manufacturerdistributor
核心行為製造、裝配、批發、輸出、自用原料輸入批發、零售、輸入、輸出
合規門檻GMP/品質系統/上市前審查/追溯販賣業登記為主
零售權自製產品得兼營零售,免另申請本即可零售
上市責任對產品瑕疵、不良事件、召回負主要責任流通環節責任

manufacturer

核心行為
製造、裝配、批發、輸出、自用原料輸入
合規門檻
GMP/品質系統/上市前審查/追溯
零售權
自製產品得兼營零售,免另申請
上市責任
對產品瑕疵、不良事件、召回負主要責任

distributor

核心行為
批發、零售、輸入、輸出
合規門檻
販賣業登記為主
零售權
本即可零售
上市責任
流通環節責任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23条の2の3等(医療機器製造業の登録・製造販売業の許可)
韓國의료기기법 제6조(제조업의 허가 등)
中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生产 / 注册人、备案人制度)
德國Verordnung (EU) 2017/745 (MDR) Art. 10 (Pflichten der Hersteller) i.V.m. MPDG
法國Règlement (UE) 2017/745 (MDR) art. 10 +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211-3
美國FD&C Act § 510 (21 U.S.C. § 360) device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 21 CFR Part 820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劇藥,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劇藥,係指列載於中華藥典劇藥表中之藥品;表中未列載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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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8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