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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2.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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