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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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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2. 2.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18條定義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為製造、裝配醫療器材及其批發、輸出、自用原料輸入者,並得兼營自製產品零售;2021年起改依醫療器材管理法。

Q · 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的法律定義是什麼?跟販賣業者差在哪?

製造、裝配醫材及其批發輸出者;2021年起改適用醫材管理法

藥事法第18條原將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定義為「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且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不需另申請販賣業執照。與販賣業者最大差別在於:製造端要扛 GMP、品質系統與上市前審查。須注意自2021年5月1日起,醫療器材已改依《醫療器材管理法》規範,實際適用應以新法為準。

深度解讀

做東西的人和賣東西的人,在這條法律下是兩個不同身份。第 1700 條管販賣,第 1800 條專門管「製造」。製造業者的範圍除了從零組裝出產品,還包括把自己做的產品批發出去、輸出到國外、為了製造進口自用原料。第二項給了一個甜頭:自製的產品可以兼做零售,不用另外申請販賣業者執照。聽起來簡單,但這條的真正威力在它定義了一個門檻:一旦你被歸類為「製造業者」,你要面對的不只是販賣業者那套登記,還有 GMP(醫療器材優良製造規範)、品質系統、上市前審查、不良事件通報、產品追溯等一整套國際級的合規要求。很多新創團隊以為「我只是做個小東西」,沒想到從畫第一張電路圖開始就已經踩進這套體系。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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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8 條規定:「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前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