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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醫療器材製造業者,係指製造、裝配醫療器材,與其產品之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2. 前項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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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18條規定了醫療器材製造業者的定義,指的是製造、裝配醫療器材,並且可以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此外,這些製造業者還可以兼營自製產品的零售業務。 舉個例子,如果一家公司製造醫療器材,例如心臟起搏器,並且可以將這些產品批發到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那麼這家公司就是醫療器材製造業者。同時,如果這家公司還可以在自己的店面中銷售自己製造的產品,那麼這家公司也可以兼營自製產品的零售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