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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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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2. 2.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3. 3.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27條規定,藥商須先向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領得許可執照後才能營業,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須各別辦理登記。

Q · 賣藥一定要先辦藥商登記嗎?

要。賣藥前須先辦藥商登記領執照

依藥事法第27條,凡申請為藥商者,都要先向營業地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才可以營業。順序是先登記、後營業,不能先開賣再補件。登記事項(如負責人、地址)變更時要辦變更登記;同一業者分設第二個營業處所或分廠,依第三項要各別辦理藥商登記,不是延伸既有執照。

深度解讀

你想在台灣賣藥,不是去經濟部登記公司就能開門做生意。藥品有自己的一套規則:你必須先向營業地的衛生局申請藥商登記、繳執照費、領到藥商許可執照,才能正式開賣。網路藥局、實體西藥房、中藥行、藥品批發商、進口商、保健品經銷商,只要碰到「藥品」這兩個字,全部要過這道關卡。更關鍵的是「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這句話:你已經有一家藥局,想在隔壁區再開一家,不是擴店那麼簡單,是要再走一次完整的藥商登記流程。每一個營業據點、每一條生產線,都是獨立的執照單位。沒登記就營業?衛生局上門查到,先封店再說,許可執照核准前的營業收入全部是違法所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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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7 條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