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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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27條之1規定藥商停業須繳回執照、停業最長一年,屆期未辦停業歇業復業且查無營業事實者,證照得逕予註銷。
Q · 藥局要暫停營業,直接關門就好嗎?
不行,須先繳回執照辦停業
依藥事法第27條之1第一項,藥商申請停業必須把藥商許可執照及所有藥物許可證繳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由機關在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與期限,核准復業時才發還。每次停業最長一年,期滿前30日內要申請復業或續停。只是貼公告關門而沒辦手續,會被視為「應營業卻無營業事實」,依第三項可逕予註銷證照。
深度解讀
一般行業歇業,把營業稅辦一辦就結束了。藥商不行。你開的不只是一家店,你手上握的是「藥商許可執照」加上每一張藥品的「藥物許可證」,這些東西在你不營業的時候必須交回去,不是留在抽屜裡備用。停業最多一年,超過一年沒申請續停就要恢復營業,否則衛生局可以直接註銷你的執照。最關鍵的是第三項:你既不申請停業、也不申請歇業、也不申請復業,就讓店面荒廢著。衛生局派人來看一眼發現原址沒在做生意,你的執照直接被註銷。沒有警告期,沒有補救機會。很多老藥房就是這樣憑空消失的,老闆退休後想著「以後可能還會做」,結果幾年後想復業才發現執照早就沒了,要重新申請等於從頭再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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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俟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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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