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27條之1規定藥商停業須繳回執照、停業最長一年,屆期未辦停業歇業復業且查無營業事實者,證照得逕予註銷。
Q · 藥局要暫停營業,直接關門就好嗎?
不行,須先繳回執照辦停業
依藥事法第27條之1第一項,藥商申請停業必須把藥商許可執照及所有藥物許可證繳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由機關在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與期限,核准復業時才發還。每次停業最長一年,期滿前30日內要申請復業或續停。只是貼公告關門而沒辦手續,會被視為「應營業卻無營業事實」,依第三項可逕予註銷證照。
一般行業歇業,把營業稅辦一辦就結束了。藥商不行。你開的不只是一家店,你手上握的是「藥商許可執照」加上每一張藥品的「藥物許可證」,這些東西在你不營業的時候必須交回去,不是留在抽屜裡備用。停業最多一年,超過一年沒申請續停就要恢復營業,否則衛生局可以直接註銷你的執照。最關鍵的是第三項:你既不申請停業、也不申請歇業、也不申請復業,就讓店面荒廢著。衛生局派人來看一眼發現原址沒在做生意,你的執照直接被註銷。沒有警告期,沒有補救機會。很多老藥房就是這樣憑空消失的,老闆退休後想著「以後可能還會做」,結果幾年後想復業才發現執照早就沒了,要重新申請等於從頭再來。
藥事法第27條之1是藥商執照生命週期的程序性規範,明定停業、歇業、復業三種狀態的申請與證照處理方式,並賦予衛生主管機關在屆期未辦理且查無營業事實時逕行註銷證照的權限,目的在維持藥商通路與藥物許可證管理體系的可追蹤性。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不行。依藥事法第27條之1第一項,藥商申請停業必須將藥商許可執照和所有藥物許可證繳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由衛生局在執照上註記停業理由和期限。只貼公告而未辦停業手續,等於執照仍處於應營業狀態,經查原址無營業事實,依第三項可註銷執照。實務上建議停業申請於預定停業日前14天送出,避免行政上尚未備案的灰色地帶。
依藥事法第27條之1第一項,停業期間最長一年,期滿應於前30日內申請復業或繼續停業。未申請者,衛生主管機關可視同應復業卻未復業,啟動證照註銷程序。各縣市處理彈性不一,有的先發通知補申請、有的逕予註銷。若因家庭或健康因素確實需逾一年,宜於期滿前主動書面說明申請延長。
不行。依第二項,歇業時應將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不繳銷者由原發證機關註銷。歇業屬永久終止,與停業不同,無法改變主意直接復業,日後要營業須依藥事法第27條重新申請登記。
規範藥商停業、歇業、復業三種狀態的申請與證照處理,並賦予機關逕予註銷的權限。
停業是暫時、執照繳回可發還;歇業是永久、執照繳銷後不可回復,須重新申請。
衛生主管機關至原登記地址查核,發現實際已無營業活動的狀態,是逕予註銷的前提。
每次停業不得超過一年,期滿前30日內須申請復業或繼續停業。
備齊藥商許可執照與所有藥物許可證,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由機關記明理由期限後保管。
於停業期滿前30日內向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申請繼續停業,逾期可能被認定應復業。
原執照已失效,須依藥事法第27條重新申請藥商登記、繳費領照,等於從頭開始。
證照註銷屬行政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確定還會回來選停業(可發還執照),確定不做選歇業(繳銷不可回復),不確定優先停業保留回復空間。
| 面向 | 停業 | 歇業 | 復業 |
|---|---|---|---|
| 性質 | 暫時中止 | 永久終止 | 恢復營業 |
| 執照處理 | 繳回保管,復業發還 | 一併繳銷 | 發還或重新核給 |
| 期間限制 | 每次最長一年 | 無 | — |
| 可否回復 | 可申請復業 | 不可,須重新申請 | — |
| 未辦理後果 | 屆期查無營業事實得註銷 | 不繳銷由機關註銷 | 屆期未復業得啟動註銷 |
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移列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行政程式法之施行,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三項至第六項移列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