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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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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准復業時發還之。每次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停業期滿未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繼續停業者,應於停業期滿前三十日內申請復業。
  2. 2.藥商申請歇業時,應將其所領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一併繳銷;其不繳銷者,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註銷。
  3. 3.藥商屆期不申請停業、歇業或復業登記,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原址已無營業事實者,應由原發證照之衛生主管機關,將其有關證照註銷。
  4. 4.違反本法規定,經衛生主管機關處分停止其營業者,其證照依第一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27條之1規定藥商停業須繳回執照、停業最長一年,屆期未辦停業歇業復業且查無營業事實者,證照得逕予註銷。

Q · 藥局要暫停營業,直接關門就好嗎?

不行,須先繳回執照辦停業

依藥事法第27條之1第一項,藥商申請停業必須把藥商許可執照及所有藥物許可證繳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由機關在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與期限,核准復業時才發還。每次停業最長一年,期滿前30日內要申請復業或續停。只是貼公告關門而沒辦手續,會被視為「應營業卻無營業事實」,依第三項可逕予註銷證照。

深度解讀

一般行業歇業,把營業稅辦一辦就結束了。藥商不行。你開的不只是一家店,你手上握的是「藥商許可執照」加上每一張藥品的「藥物許可證」,這些東西在你不營業的時候必須交回去,不是留在抽屜裡備用。停業最多一年,超過一年沒申請續停就要恢復營業,否則衛生局可以直接註銷你的執照。最關鍵的是第三項:你既不申請停業、也不申請歇業、也不申請復業,就讓店面荒廢著。衛生局派人來看一眼發現原址沒在做生意,你的執照直接被註銷。沒有警告期,沒有補救機會。很多老藥房就是這樣憑空消失的,老闆退休後想著「以後可能還會做」,結果幾年後想復業才發現執照早就沒了,要重新申請等於從頭再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俟名詞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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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7-1 條規定:「藥商申請停業,應將藥商許可執照及藥物許可證隨繳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於執照上記明停業理由及期限,俟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