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27-2 條
- 1.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者,應就該許可證藥品之製造、輸入及供應情形,定期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報。
- 2.前項藥商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不足供應該藥品之虞時,應至少於六個月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而未及通報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通報。
- 3.第一項申報之方式、內容、範圍、期間與前項通報之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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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27條之2規定,必要藥品有斷貨之虞時,藥商應至少六個月前通報衛福部;衛福部可登錄公開網站並專案核准替代藥品製造或輸入。
Q · 救命藥快斷貨,法律有要求藥廠提前講嗎?
依藥事法第27條之2第一項,藥商持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為必要藥品之許可證,若有無法繼續製造、輸入或供應不足之虞,應至少於六個月前通報衛福部;若因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來不及,須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補通報。衛福部接獲通報後得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專案核准該藥品或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限制。
白話解讀
癌症病人靠某款化療藥維持生命,藥廠突然說「不做了」「進不來了」。這種事在台灣比你想的更常發生。本條是政府用法律把藥廠的「斷貨資訊」變成強制揭露事項:你持有「必要藥品」的許可證,發現可能斷貨,至少要在六個月前通報衛福部。為什麼是六個月?因為這個時間夠衛福部找替代供應商、開放專案進口、或啟動其他應變措施。如果你是因為地震、停電、原料國禁運這種真的不可預期的事,也要在事發後30天內補通報。115年的修正更進一步:必要藥品的持有人要「定期申報」製造、輸入、供應情形,不是等到要斷了才開口,而是平時就要交資料讓政府掌握庫存與流通動態。這條法律的隱藏意義是:藥廠不能再把斷貨當成商業秘密,必要藥品的供應資訊現在是國家可以即時介入的公共資訊。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27條之2為必要藥品短缺通報制度,要求持有公告必要藥品許可證之藥商,於供應有疑慮時提前六個月通報主管機關,使政府能在短缺發生前啟動公開揭露與專案核准替代藥之應變措施,把藥品供應風險由商業內部資訊轉為國家可即時介入的公共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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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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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吃的某款藥會不會是「必要藥品」?怎麼查?▾
必要藥品清單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可到衛福部食藥署「必要藥品供應資訊公開」專區查詢,上面除了清單還有供應狀態與專案核准資訊。判斷標準包括臨床必需性、無替代品、停產造成嚴重醫療影響等。「重要藥品」「常用藥」「救命藥」都不是法定用語,須對照官方公告清單。
Q2藥廠通報之後,斷貨問題就能解決嗎?▾
通報只是啟動國家應變的第一步,不是萬靈丹。第二項授權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替代藥品製造或輸入,且不受第39條限制,可走快速審查通道,但從通報到病人拿到替代藥仍需數月。對病人最有效的策略是在缺藥前就掌握替代方案與官方公告。
Q3必要藥品恐斷貨,藥商何時要通報?▾
可預見的供應中斷應至少於六個月前通報衛福部;因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來不及者,應於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補通報。
Q4替代藥品為什麼可以快速進口?▾
依第27條之2第二項,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時不受第39條限制,可繞過完整新藥審查程序以快速補足供應缺口。
Q5必要藥品清單怎麼查?▾
到衛福部食藥署「必要藥品供應資訊公開」專區查詢公告清單與供應狀態,不能用「常用藥」直覺判斷。
Q6藥事法27條之2是什麼?▾
必要藥品短缺通報制度,要求藥商於供應有疑慮時提前六個月通報,讓政府提早啟動應變。
Q7什麼是專案核准進口?▾
主管機關核准必要藥品或替代藥品製造、輸入,不受第39條一般許可限制,走快速通道。
Q8六個月前通報 vs 30日補通報差在哪?▾
可預見的供應中斷須提前六個月通報;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來不及者,事發後三十日內補通報。
Q9藥品斷貨向哪裡陳情?▾
向衛福部食藥署陳情並要求啟動或加速專案核准替代藥;必要時透過病友團體與立委施壓。
Q10藥商發現必要藥品恐斷貨怎麼通報?▾
確認是否為公告必要藥品 → 啟動內部通報流程 → 於六個月前完成書面通報衛福部;不可歸責事由附證明補報。
Q11怎麼查目前哪些藥品被通報短缺?▾
到食藥署必要藥品供應公開網站查詢通報紀錄、目前狀態與專案核准的替代藥源。
Q12藥商沒通報會被罰多少?▾
違反通報義務可能依藥事法相關罰則處分,具體額度依個案與裁處基準,及早通報可減輕責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通報時限 | 依據 |
|---|---|---|
| 可預見的供應中斷(如退出市場、產線停產) | 至少六個月前通報 | 第27條之2第1項前段 |
| 天災等不可歸責事由 | 事件發生後三十日內補通報 | 第27條之2第1項後段 |
| 替代藥品專案核准 | 衛福部得登錄公開網站後核准 | 第27條之2第2項(不受第39條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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