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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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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5 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藥師,其親自主持的藥局可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Q · 藥師可以賣中藥嗎?

可以,但要修中藥課程達標且親自主持藥局

依藥事法第 35 條,藥師並非當然能經營中藥業務,須先修習中藥課程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適當標準」,且須由該藥師「親自主持」藥局,符合這兩個前提,藥局才能合法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少了任一前提(課程未達標、或僅掛牌不到場),兼營中藥即屬違法,可能遭廢止執照。

白話解讀

你以為藥師就是讀西藥、看處方箋、調劑成藥的職業?這條條文打開了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職業岔路:如果你是藥師,並且修習了一定標準的中藥課程,你親自主持的藥局可以正當地兼營中藥的調劑、供應或零售。也就是說,同一張藥師執照、同一家藥局,可以同時站在西藥和中藥的舞台上。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長期以來,中藥的合法銷售管道夾在「中醫師」「列冊中藥商」「修習中藥課程的藥師」三者之間爭來爭去。這條給藥師開了一條法律明文認可的中藥業務路徑,但有兩個前提鎖死:第一,課程要達「適當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第二,藥師必須「親自主持」藥局,不能掛牌。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35 條為藥師中藥業務的授權性規範: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藥師,於其親自主持的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本條在中醫師、列冊中藥商與藥師三方的中藥流通界線中,為受過中藥訓練的藥師劃出一條法律明文認可的業務路徑。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師修中藥課程到底要修多少學分才達「適當標準」?

依衛福部公告的標準,藥師修習中藥課程須達一定學分數(含中藥概論、中藥藥理、中藥方劑、本草學等),具體學分數和課程要求衛福部會公告,且不同年代入學的藥師適用不同標準。學分證明的取得管道有限,主要是國內幾所有中藥學程的大學在職進修班,要先確認課程是否經衛福部認可,不要報名後才發現學分不被承認。

Q2藥師親自主持藥局兼營中藥,可以同時請傳統中藥商幫忙嗎?

可以聘僱沒中藥商執照的人員協助包裝、銷售等輔助工作,但中藥的調劑、供應核心業務必須由藥師親自為之。實務上很多藥局採取藥師主持西藥、另聘中藥從業人員協助中藥的混合模式,這種模式合不合法要看調劑的關鍵動作是不是藥師本人做,不要為了人力成本讓非藥師代為調劑中藥。

Q3藥師可以賣中藥嗎?

可以,但前提是修習中藥課程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適當標準,且須由該藥師親自主持藥局。少了任一前提,兼營中藥即屬違法。

Q4藥事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範修習中藥課程達標的藥師,其親自主持的藥局得兼營中藥調劑、供應或零售,是藥師跨入中藥業務的法律依據。

Q5什麼叫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

修畢經主管機關認可的中藥概論、藥理、本草、方劑等課程並達公告學分數,非任何中藥研習都算。

Q6藥師賣中藥跟中醫師、中藥商差在哪?

中醫師可開立並調劑中藥處方、列冊中藥商零售固有成方,藥師則須修課達標後才能兼營中藥調劑供應零售。

Q7藥師怎麼取得兼營中藥的資格?

確認課程認可 → 修畢中藥課程達標取得學分證明 → 領藥局執照並親自主持 → 向地方衛生局確認兼營程序。

Q8藥師修中藥課程要修多少學分?

依衛福部公告須達一定學分數,含中藥概論、中藥藥理、本草學、中藥方劑等,不同年代入學適用不同標準。

Q9藥師兼營中藥可以請沒執照的人幫忙嗎?

可聘人協助包裝、銷售等輔助工作,但中藥的調劑、供應核心業務必須由藥師親自為之。

Q10怎麼確認自己的中藥課程被承認?

報名前查詢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的認可學程清單,並向學校與衛生局確認學分是否被採認,避免修完不被承認。

Q11藥師兼營中藥 vs 列冊中藥商差在哪?

列冊中藥商主要零售固有成方,藥師達標後可從事中藥調劑供應零售且須親自主持,業務範圍與資格門檻不同。

Q12藥師賣中藥 vs 中醫師開中藥差在哪?

中醫師依醫療行為開立並調劑中藥處方,藥師則在兼營範圍內供應零售與調劑,不得從事中醫醫療診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中醫師列冊中藥商修課達標藥師
中藥處方調劑可開立並調劑不可(限固有成方零售)可(親自主持下)
中藥零售供應依醫療行為附帶可(固有成方)可(親自主持下)
資格門檻中醫師執照列冊登記藥師執照+中藥課程達標
親自主持要求依醫療法規依商業登記本條明定須親自主持

中醫師

中藥處方調劑
可開立並調劑
中藥零售供應
依醫療行為附帶
資格門檻
中醫師執照
親自主持要求
依醫療法規

列冊中藥商

中藥處方調劑
不可(限固有成方零售)
中藥零售供應
可(固有成方)
資格門檻
列冊登記
親自主持要求
依商業登記

修課達標藥師

中藥處方調劑
可(親自主持下)
中藥零售供應
可(親自主持下)
資格門檻
藥師執照+中藥課程達標
親自主持要求
本條明定須親自主持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環境衛生用殺蟲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0820118 全文修正)

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藥師得執行中藥業務之規定,增訂本條。此類藥師得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本條,從事中藥有關業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90731 制定)

輸入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輸入環境衛生用殺蟲劑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關於藥師得執行中藥業務之規定,增訂本條。此類藥師得依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及本條,從事中藥有關業務。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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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5 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