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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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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5 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的藥師,其親自主持的藥局可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

Q · 藥師可以賣中藥嗎?

可以,但要修中藥課程達標且親自主持藥局

依藥事法第 35 條,藥師並非當然能經營中藥業務,須先修習中藥課程達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的「適當標準」,且須由該藥師「親自主持」藥局,符合這兩個前提,藥局才能合法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少了任一前提(課程未達標、或僅掛牌不到場),兼營中藥即屬違法,可能遭廢止執照。

深度解讀

你以為藥師就是讀西藥、看處方箋、調劑成藥的職業?這條條文打開了一條很多人不知道的職業岔路:如果你是藥師,並且修習了一定標準的中藥課程,你親自主持的藥局可以正當地兼營中藥的調劑、供應或零售。也就是說,同一張藥師執照、同一家藥局,可以同時站在西藥和中藥的舞台上。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長期以來,中藥的合法銷售管道夾在「中醫師」「列冊中藥商」「修習中藥課程的藥師」三者之間爭來爭去。這條給藥師開了一條法律明文認可的中藥業務路徑,但有兩個前提鎖死:第一,課程要達「適當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第二,藥師必須「親自主持」藥局,不能掛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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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5 條規定:「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得兼營中藥之調劑、供應或零售業務。」(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