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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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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36條規定,藥師親自主持且具備鑑定設備的藥局,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讓藥品檢驗延伸到社區層級。

Q · 懷疑買到假藥或來路不明的藥,可以送哪裡鑑定?

可送藥師親自主持且具鑑定設備的藥局做初步鑑定

依藥事法第36條,藥師親自主持且具有鑑定設備的藥局,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這代表你懷疑買到假藥、過期重包裝或成分不明的藥品時,除了食藥署等官方管道,也可就近找符合條件的藥局做初步鑑定,速度與成本通常較友善。但涉及刑事或司法案件的正式鑑定,仍須由法定鑑定機關出具報告。

白話解讀

藥品鑑定,這四個字聽起來像是只有警察辦案才會用到的東西。其實它就在你日常生活的延伸線上:當你懷疑買到假藥、過期藥被重新包裝、來路不明的網購藥品成分不對,你要找誰確認?這條條文告訴你,藥師親自主持的藥局,如果具備鑑定設備,可以執行藥品鑑定業務。換句話說,藥師不只是把藥賣給你的人,他可以是「驗藥」的人。這條的真正意義不在「藥師能做鑑定」這個權限,而在於它把藥品檢驗從遙遠的政府實驗室拉到了社區層級。前提鎖死兩個:第一,藥師必須「親自主持」,掛牌藥師不算;第二,必須「具有鑑定設備」,不是隨便買台儀器就能說自己會鑑定。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36條為藥局業務範圍的授權性規定,明定藥師親自主持並具備鑑定設備的藥局,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將藥品檢驗能量從中央與司法機關延伸至社區藥局層級,補足官方鑑定與民眾需求之間的服務空白。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師執行藥品鑑定的結果能當作法庭證據嗎?

可作為民事訴訟的書證或鑑定意見;但刑事案件法院通常要求法定鑑定機關(食藥署、法醫研究所等)出具報告。藥師鑑定在訴訟中較有價值的場景是初步評估、引導後續正式檢驗或作為和解、行政申訴依據。內行人提示:預期將走訴訟時,鑑定同時保留原藥品樣本,才能送官方機關複驗,確保證據鏈完整。

Q2什麼樣的「鑑定設備」才算符合這條規定?

本條只說「具有鑑定設備」,具體標準由施行細則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決定,依鑑定項目不同而異:成分定性可能需紅外光譜或薄層層析,定量分析需高效液相層析儀,微生物檢驗需無菌操作與培養設備。內行人提示:對外掛牌鑑定業務前,先向衛生局確認現有設備能執行的範圍,避免被質疑擅自擴張業務。

Q3懷疑買到假藥,可以送藥局鑑定嗎?

可以。依藥事法第36條,藥師親自主持且具鑑定設備的藥局得執行藥品鑑定,一般民眾為確認成分、品質或真偽的初步檢驗,找這類藥局是合法選項,速度與成本通常較官方管道友善;涉及刑事或司法案件時,仍須由法定鑑定機關出具正式報告。

Q4藥事法第36條是什麼?

規定藥師親自主持且具鑑定設備的藥局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是社區藥局合法驗藥的法律源頭。

Q5什麼叫「藥師親自主持」?

藥師須實際負責藥局經營與專業業務,掛牌登記但人不在的不符合,這是執行鑑定的硬門檻。

Q6藥品鑑定設備指的是什麼?

執行藥品檢驗所需的儀器與環境,如紅外光譜、薄層層析、高效液相層析儀,標準由施行細則與公告定之。

Q7藥品鑑定和藥品調劑差在哪?

鑑定是檢驗藥品成分真偽品質(第36條),調劑是依處方配製藥品(第37條),兩者是藥局不同業務。

Q8懷疑買到假藥要怎麼鑑定?

保留原樣本→找藥師親自主持且具鑑定設備的藥局→做初步鑑定取報告→必要時再送官方複驗。

Q9藥局做鑑定大概要多少錢?

依鑑定項目(成分定性、定量、微生物)而異,通常較官方管道親民,實際收費依各藥局而定。

Q10怎麼確認一家藥局有沒有鑑定資格?

確認是否由藥師親自主持、是否具備鑑定設備,並可向當地衛生局查詢該藥局可執行的鑑定範圍。

Q11鑑定報告要怎麼用在訴訟上?

保留報告、購買紀錄與保留樣本,民事可作書證;刑事須再送法定機關,樣本沒留就斷了證據鏈。

Q12藥局鑑定 vs 食藥署鑑定哪個好?

藥局快又便宜適合初步確認;食藥署公信力高、具法定效力,刑事司法案件須走官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pharmacy_identificationofficial_identification
公信力中等,作為初步參考高,具法定效力
速度通常數日內可能排隊數週至數月
成本相對親民依項目,部分需公部門程序
適用場景民眾初步確認成分真偽、訴訟前評估刑事偵查、嚴重健康事件、正式訴訟鑑定
法律前提藥師親自主持 + 具鑑定設備法定鑑定機關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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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信力
中等,作為初步參考
速度
通常數日內
成本
相對親民
適用場景
民眾初步確認成分真偽、訴訟前評估
法律前提
藥師親自主持 + 具鑑定設備

official_identification

公信力
高,具法定效力
速度
可能排隊數週至數月
成本
依項目,部分需公部門程序
適用場景
刑事偵查、嚴重健康事件、正式訴訟鑑定
法律前提
法定鑑定機關權限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輸入醫療器材,應將其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用法、圖樣、說明書、樣品等,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其構造複雜,體積笨重,或有特殊原因,經查驗機關核准者,得免繳樣品,但仍須繳付足以證明其構造、性能之照片。

(0820118 全文修正)

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藥師執行藥品鑑定業務,應具有適當之設備,其設備標準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0590731 制定)

輸入醫療器材,應將其結構、材料、規格、性能、用途、用法、圖樣、說明書、樣品等,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   前項輸入醫療器材,其構造複雜,體積笨重,或有特殊原因,經查驗機關核准者,得免繳樣品,但仍須繳付足以證明其構造、性能之照片。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藥師執行藥品鑑定業務,應具有適當之設備,其設備標準容於施行細則中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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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6 條規定:「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