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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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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36條規定,藥師親自主持且具備鑑定設備的藥局,得執行藥品鑑定業務,讓藥品檢驗延伸到社區層級。

Q · 懷疑買到假藥或來路不明的藥,可以送哪裡鑑定?

可送藥師親自主持且具鑑定設備的藥局做初步鑑定

依藥事法第36條,藥師親自主持且具有鑑定設備的藥局,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這代表你懷疑買到假藥、過期重包裝或成分不明的藥品時,除了食藥署等官方管道,也可就近找符合條件的藥局做初步鑑定,速度與成本通常較友善。但涉及刑事或司法案件的正式鑑定,仍須由法定鑑定機關出具報告。

深度解讀

藥品鑑定,這四個字聽起來像是只有警察辦案才會用到的東西。其實它就在你日常生活的延伸線上:當你懷疑買到假藥、過期藥被重新包裝、來路不明的網購藥品成分不對,你要找誰確認?這條條文告訴你,藥師親自主持的藥局,如果具備鑑定設備,可以執行藥品鑑定業務。換句話說,藥師不只是把藥賣給你的人,他可以是「驗藥」的人。這條的真正意義不在「藥師能做鑑定」這個權限,而在於它把藥品檢驗從遙遠的政府實驗室拉到了社區層級。前提鎖死兩個:第一,藥師必須「親自主持」,掛牌藥師不算;第二,必須「具有鑑定設備」,不是隨便買台儀器就能說自己會鑑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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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6 條規定:「藥師親自主持之藥局,具有鑑定設備者,得執行藥品之鑑定業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