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37 條
- 1.藥品之調劑,非依一定作業程序,不得為之;其作業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2.前項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
- 3.醫院中之藥品之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本法八十二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前已在醫院中服務之藥劑生,適用前項規定,並得繼續或轉院任職。
- 4.中藥之調劑,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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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7 條規定藥品調劑須由藥師親自執行,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中藥則須中醫師監督。
Q · 藥局的藥一定要藥師配嗎?店員可以代勞嗎?
依藥事法第 37 條,藥品調劑原則上應由藥師親自為之;只有不含麻醉藥品的藥,才得由藥劑生調劑。醫院內的調劑更嚴格,專屬藥師(僅 82 年 2 月 5 日前已在院服務的老藥劑生有過渡保留)。中藥調劑則須由中醫師監督。所以店員、藥師助理或老闆代為調劑處方藥,從調劑那一刻起就是違法行為。
白話解讀
下次拿處方箋去藥局領藥的時候,注意一下櫃台後面那個白袍人有沒有掛「藥師」執照。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事實:合法的藥品調劑只能由藥師親手做,不能由藥師助理、店員、甚至老闆代勞。這不是形式主義,是因為一旦給錯藥、劑量算錯、交互作用沒攔下來,後果是人命。第三項更狠:醫院裡的調劑「只能」由藥師為之,連藥劑生原則上都不行(除非是 82 年 2 月 5 日以前就在醫院服務的老人)。中藥則必須由中醫師監督。這條的真正力量是:你領到的每一包藥,背後都有一個有名有姓的專業人士為它負責。如果你發現實際操作的人不是藥師,你手上拿著的不只是一個瑕疵服務,是一個違法行為的證據。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37 條為藥品調劑的人員資格與作業程序規範,確立四層架構:調劑須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作業準則為之、原則上由藥師親自執行、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醫院調劑專屬藥師(82 年 2 月 5 日前在職藥劑生有過渡保留)、中藥調劑須由中醫師監督,構成台灣用藥安全的核心把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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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藥師休假時藥局還能營業嗎?▾
依藥事法第 28 條,藥局須由藥師親自主持。藥師臨時離開可以,但整天休假時原則上不能執行調劑業務,僅能販售指示藥與成藥。若整間店無藥師仍在配處方藥,即為違法現場,可檢舉。
Q2處方箋上寫的藥跟我拿到的不一樣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調劑須照處方箋執行,要以同成分不同廠牌的學名藥替代,須先告知處方醫師或病人並取得同意。拿到藥後對照處方箋藥名、劑量、顆數是基本動作。
Q3中藥行老闆說『我幫你抓藥』這樣合法嗎?▾
看細節。第 37 條第四項規定中藥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依中醫師處方且有監督機制者合法;若老闆自行『幫你配一帖』而無中醫師監督,即跨入違法灰色地帶。合法中藥調劑通常會有處方箋。
Q4藥事法 37 條規定什麼?▾
規定藥品調劑的人員資格與程序,原則由藥師為之,藥劑生限非麻醉藥品,醫院專屬藥師,中藥由中醫師監督。
Q5藥師、藥劑生、中醫師的調劑權限差在哪?▾
藥師可配全部藥品、藥劑生限非麻醉藥品且原則不可在醫院調劑、中醫師負責監督中藥調劑。
Q6什麼叫『一定作業程序』?▾
指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訂定的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規範調劑的標準流程。
Q7麻醉藥品調劑跟一般藥品差在哪?▾
麻醉藥品只能由藥師調劑,藥劑生完全不得碰;一般非麻醉藥品藥劑生可調劑。
Q8發現非藥師調劑怎麼檢舉?▾
當場拍照存證、記下時間地點與配藥人特徵,向當地衛生局檢舉並附畫面。
Q9領藥時怎麼確認是藥師配的?▾
看櫃台執照牆、配藥人胸牌,必要時要求提供調劑藥師姓名與執照字號。
Q10因錯誤調劑受害怎麼求償?▾
保留藥袋、處方箋、就醫紀錄,依民法第 184 條請求損害賠償,必要時併行政檢舉。
Q11藥局負責人怎麼避免員工誤觸違法?▾
檢視所有員工執照狀態,藥師不在場時暫停調劑業務,建立中藥的中醫師監督紀錄。
Q12藥師調劑 vs 醫師交付藥劑差在哪?▾
藥師依本條調劑,醫師則依藥事法第 38、102 條在特定條件下有調劑權限,兩者法源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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