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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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7 條規定藥品調劑須由藥師親自執行,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為之,中藥則須中醫師監督。
Q · 藥局的藥一定要藥師配嗎?店員可以代勞嗎?
原則上只能藥師親自調劑,店員代勞違法
依藥事法第 37 條,藥品調劑原則上應由藥師親自為之;只有不含麻醉藥品的藥,才得由藥劑生調劑。醫院內的調劑更嚴格,專屬藥師(僅 82 年 2 月 5 日前已在院服務的老藥劑生有過渡保留)。中藥調劑則須由中醫師監督。所以店員、藥師助理或老闆代為調劑處方藥,從調劑那一刻起就是違法行為。
深度解讀
下次拿處方箋去藥局領藥的時候,注意一下櫃台後面那個白袍人有沒有掛「藥師」執照。這條法律藏著一個你可能不知道的事實:合法的藥品調劑只能由藥師親手做,不能由藥師助理、店員、甚至老闆代勞。這不是形式主義,是因為一旦給錯藥、劑量算錯、交互作用沒攔下來,後果是人命。第三項更狠:醫院裡的調劑「只能」由藥師為之,連藥劑生原則上都不行(除非是 82 年 2 月 5 日以前就在醫院服務的老人)。中藥則必須由中醫師監督。這條的真正力量是:你領到的每一包藥,背後都有一個有名有姓的專業人士為它負責。如果你發現實際操作的人不是藥師,你手上拿著的不只是一個瑕疵服務,是一個違法行為的證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事法 第 92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93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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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