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3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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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規定,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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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38條規定,藥師法第12條、第16至20條關於調劑紀律的規定,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使藥劑生與藥師執業標準一致。
Q · 藥劑生配藥的責任跟藥師一樣嗎?
準用,藥劑生調劑時的執業紀律與藥師同一套標準
依藥事法第38條,藥師法第12條(不得無故拒絕調劑)、第16條至第20條(處方箋審核、調劑紀錄保存、藥品標示、守密義務等)於藥劑生調劑藥品時準用。這代表在「調劑」這個動作上,藥劑生要遵守的執業紀律與藥師完全相同。差別只在業務範圍(藥劑生不得調劑麻醉藥品、原則上不在醫院調劑),不在執業時的標準。
深度解讀
這條看起來很無趣:藥師法的幾條規定「準用」於藥劑生。但這個準用的意義比你想的大。藥劑生在台灣是個尷尬的存在,他們的養成、權限、地位都比藥師低一階,但他們執行調劑時可能影響的人命卻一點也不少。立法者怎麼處理這個落差?不是另寫一套規則,而是把藥師法裡關於調劑時的核心紀律(藥品標示、處方箋審查、調劑紀錄保存、不得拒絕調劑等)直接搬過來套在藥劑生身上。這代表什麼?代表你在藥局領藥,不管配藥的是藥師還是藥劑生,他們應該遵守的執業紀律是同一套。當對方違反這些規則,你的維權路徑也是同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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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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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