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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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