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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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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深度解讀

藥師法第16條規定著藥師在受理處方時,應注意處方上的各項細節,包括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以及醫師署名或蓋章等。如果處方有任何可疑之處,藥師應先詢問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才能進行調劑。作為參考資料,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方的流程應包含多個步驟,並且在調劑完成後還需簽註調劑日期及簽名。這代表了藥師在受理處方時需要確保處方的完整性與正確性,並且需要與處方醫師進行溝通以確認處方的正確性。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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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師法第 16 條規定:「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師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