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16 條
藥師受理處方,應注意處方上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醫師署名或蓋章等項;如有可疑之點,應詢明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方得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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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藥師法第16條規定著藥師在受理處方時,應注意處方上的各項細節,包括年、月、日、病人姓名、性別、年齡、藥名、劑量、用法、以及醫師署名或蓋章等。如果處方有任何可疑之處,藥師應先詢問原處方醫師確認後才能進行調劑。作為參考資料,根據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處方的流程應包含多個步驟,並且在調劑完成後還需簽註調劑日期及簽名。這代表了藥師在受理處方時需要確保處方的完整性與正確性,並且需要與處方醫師進行溝通以確認處方的正確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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