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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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調劑,應按照處方,不得錯誤,如藥品未備或缺乏時,應通知原處方醫師,請其更換,不得任意省略或代以他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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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17條,藥師在進行調劑時,應按照處方的要求進行,不得出現錯誤。如果所需的藥品未能提供或者缺乏時,藥師應當通知原開處方的醫師,要求其更換,不得隨意省略或替換其他藥品。例如,在實際案例中,如果患者的處方藥品在藥房中無法提供,藥師應當立即通知原開處方的醫師,請求更換,而不得擅自替換其他藥品。
- 錯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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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