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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藥師法 第 18 條

藥師對於醫師所開處方,祇許調劑一次,其處方箋應於調劑後簽名蓋章,添記調劑年、月、日,保存三年,含有麻醉或毒劇藥品者保存五年。如有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詢問或請醫師更換之情事,並應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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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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