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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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交付藥劑時,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記明下列各項: 一、病人姓名、性別。 二、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 三、作用或適應症。 四、警語或副作用。 五、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 六、調劑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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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19條的規定,藥師在交付藥劑時,必須在容器或包裝上記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品名稱、劑量、數量、用法、作用或適應症、警語或副作用、藥局地點、名稱及調劑者姓名、調劑年、月、日。 舉例來說,在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一年五月八日的公告中,對藥品包裝容器標示做出了規範,包括了病人姓名、性別、藥品名稱、用法、劑量等事項的列明。這個公告提供了具體的標示標準,符合藥師法第19條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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