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師法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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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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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20條,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並且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根據這項法規,藥師在藥局業務中必須親自處理處方調劑的工作。這符合藥師法第15條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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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