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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 第 20 條

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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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藥師法第20條,藥師應親自主持其所經營之藥局業務,並且受理醫師處方或依中華藥典、國民處方選輯之處方調劑。根據這項法規,藥師在藥局業務中必須親自處理處方調劑的工作。這符合藥師法第15條的相關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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