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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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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
  2. 2.前項藥品製造業者輸入自用原料,應於每次進口前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進口;已進口之自用原料,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3. 3.藥品製造業者,得兼營自製產品之零售業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16 條定義藥品製造業者,並規定自用原料每次進口前須衛福部核准,未經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Q · 藥廠進口的原料可以直接賣給其他藥廠嗎?

不行,自用原料未經衛福部核准不得轉售或轉讓

依藥事法第 16 條第二項,藥品製造業者以「自用」名義進口的原料,未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前,不得轉售或轉讓給其他業者。「自用」指為自家生產所用,不等於可自由處分。藥廠間私下借料、換料、低價出清呆料,只要原料未經核准轉讓,雙方都會違法。正確流程是先向主管機關報核,再依核准結果處理。

深度解讀

做藥品和賣藥品,是兩件法律上完全不同的事。這條規定的是「製造業者」,也就是真正動手把原料變成藥品的那群人。他們的業務範圍寫得很寬:製造、加工、批發、輸出、輸入自用原料,甚至可以兼做自製產品的零售。但這個寬,是有代價的:第二項埋了一個許多新手藥廠經營者會踩到的雷。你每次要進口自用原料前,都得先向衛福部申請核准;已經進來的原料,沒有經過核准,連轉售給其他藥廠都不行。為什麼這麼嚴?因為藥品原料一旦流入黑市,可能被拿去製造禁藥或劣藥,整條追溯鏈就會斷掉。這條的存在,是讓中央主管機關掌握每一公斤進口原料的流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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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16 條規定:「本法所稱藥品製造業者,係指經營藥品之製造、加工與其產品批發、輸出及自用原料輸入之業者。前項藥品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1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