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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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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30 條規定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解聘或辭聘時應即另聘,不容空窗,補不上即等於合法資格懸空。

Q · 駐廠藥師突然離職,藥廠要馬上停工嗎?

原藥師一走就要立即另聘,否則合法資格懸空

依藥事法第 30 條,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應即」並無明文寬限期,原監製人員離開那一刻起,藥商即進入必須立刻補位的狀態。實務上主管機關常給合理補聘期間(多以週計),但這是行政裁量而非法律授權的緩衝;空窗過久或被認怠於補聘,藥商許可可能遭廢止。最安全做法是在原人員離職日前完成接替人員銜接,或暫停相關製程業務並報備。

深度解讀

上一條(第29條)規定了藥廠和藥商必須要有專任的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駐廠或駐店。但人會離職、會被解聘、會生病、會退休。如果駐廠藥師突然走了,工廠該停工嗎?這條給出答案:必須「立即」另聘。「即」這個字看似平淡,實際上是一條死線:不允許空窗期。一旦原本的監製人員離開,工廠或藥商必須立刻找到新的合格人員接替,否則整個營運的合法基礎就消失了。實務上,主管機關會給合理的補聘期間(通常以週為單位),但這不是法律明文授權的緩衝,而是行政裁量。如果空窗太久或被認定為怠於補聘,藥商許可可能被廢止。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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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30 條規定:「藥商聘用之藥師、藥劑生或中醫師,如有解聘或辭聘,應即另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