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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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9 條規定西藥廠須由專任藥師、中藥廠須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藥師駐廠監製,中藥用西藥劑型須再加專任藥師,分廠亦同。
Q · 藥廠一定要有駐廠藥師嗎?可以兼差掛名嗎?
要,且必須專任,不能兼差掛名
依藥事法第 29 條,西藥廠須由專任藥師、中藥廠須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專任」指只在這一家、整個工時都在廠內,顧問、兼任、掛名都不算。中藥廠若用西藥劑型(膠囊、錠劑)或摻西藥,還須再加一名專任藥師。設立分廠者,每個廠都要自己的專任駐廠人員,不能一人兼顧兩廠。
深度解讀
你走進一家藥品工廠,看到的可能是自動化產線、無塵室、精密儀器,但法律盯著的不是這些設備,而是「裡面有沒有一個專任藥師站著」。西藥廠必須有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廠則要專任中醫師或受過中藥訓練的藥師。「專任」這兩個字是這條的靈魂:不能掛名、不能兼差、不能一個藥師同時掛五家工廠。如果中藥廠用西藥劑型(膠囊、錠劑)或混了西藥成分,光有中醫師還不夠,必須再加一位專任藥師。連分廠都不放過:總廠有藥師不算,每一個分廠都要自己有專任駐廠人員。這條條文表面上講人事編制,骨子裡是在用「人」當品質的保險絲:當製程出事,那個監製的藥師要扛起專業責任,包含可能被廢照、被罰、被追究刑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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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