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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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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
  2. 2.中藥製造業者,以西藥劑型製造中藥,或摻入西藥製造中藥時,除依前項規定外,應由專任藥師監製。
  3. 3.西藥、中藥製造業者,設立分廠,仍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29 條規定西藥廠須由專任藥師、中藥廠須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藥師駐廠監製,中藥用西藥劑型須再加專任藥師,分廠亦同。

Q · 藥廠一定要有駐廠藥師嗎?可以兼差掛名嗎?

要,且必須專任,不能兼差掛名

依藥事法第 29 條,西藥廠須由專任藥師、中藥廠須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廠監製。「專任」指只在這一家、整個工時都在廠內,顧問、兼任、掛名都不算。中藥廠若用西藥劑型(膠囊、錠劑)或摻西藥,還須再加一名專任藥師。設立分廠者,每個廠都要自己的專任駐廠人員,不能一人兼顧兩廠。

深度解讀

你走進一家藥品工廠,看到的可能是自動化產線、無塵室、精密儀器,但法律盯著的不是這些設備,而是「裡面有沒有一個專任藥師站著」。西藥廠必須有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廠則要專任中醫師或受過中藥訓練的藥師。「專任」這兩個字是這條的靈魂:不能掛名、不能兼差、不能一個藥師同時掛五家工廠。如果中藥廠用西藥劑型(膠囊、錠劑)或混了西藥成分,光有中醫師還不夠,必須再加一位專任藥師。連分廠都不放過:總廠有藥師不算,每一個分廠都要自己有專任駐廠人員。這條條文表面上講人事編制,骨子裡是在用「人」當品質的保險絲:當製程出事,那個監製的藥師要扛起專業責任,包含可能被廢照、被罰、被追究刑責。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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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9 條規定:「西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藥師駐廠監製;中藥製造業者,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