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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2. 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3. 前項成藥之分類、審、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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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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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8條規定了製劑的定義,製劑是指使用原料藥進行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和劑量的藥品。製劑分為四種類型,包括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和固有成方製劑。其中,成藥和固有成方製劑的分類、審核、申請、販賣和管理等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 簡單範例:如果你去看醫生,醫生開了一種藥給你,這種藥是經過加工調製的製劑,屬於醫師處方藥品。如果你去藥局買一種成藥,這種藥也是製劑,但是它是已經固定配方的藥品,屬於成藥。這些藥品的分類、申請、販賣和管理等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制定相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