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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8 條

  1. 1.本法所稱製劑,係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
  2. 2.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
  3. 3.前項成藥之分類、審、固有成方製劑製售之申請、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販賣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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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條將藥品製劑分為四類:處方藥、指示藥、成藥、固有成方製劑,分級決定銷售場所、銷售者資格與廣告限制。

Q · 藥局架上的藥,為什麼有些要處方、有些可以自己拿了結帳?

依藥事法第8條,製劑分為四類:處方藥(須醫師處方箋)、指示藥(藥師指導下於藥局購買)、成藥(民眾可自行購買,乙類成藥連便利商店都能賣)、固有成方製劑(中央公告的傳統中藥處方)。分類不同,銷售場所、銷售者資格、廣告限制與責任歸屬全部不同,這是整個用藥管制體系的骨架。

白話解讀

你走進藥局,架上的藥看起來都一樣,但法律上它們分屬四個截然不同的世界。處方藥(醫師簽名才能拿)、指示藥(藥師指導下購買)、成藥(你自己拿了結帳就走)、固有成方製劑(中醫古方)。這條法律就是劃出這四個世界邊界的那把尺。為什麼這個分類對你來說很重要?因為它決定了三件事:你能不能直接買到、賣的人有沒有資格賣、出事了誰負責。便利商店可以賣的只有成藥(甲類乙類),藥局可以賣指示藥和成藥,處方藥沒有醫師處方箋藥師也不能給你。你以為自己在「買藥」,其實你每次都在跨越這條法律邊界。賣錯類別的人,罰則從六萬到五百萬不等。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8條為藥品製劑的定義與分級條文。所稱製劑,指以原料藥經加工調製、製成一定劑型及劑量之藥品;並將製劑分為醫師處方藥品、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成藥及固有成方製劑四類,構成台灣藥品分級管制制度的法律基礎。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藥局藥師可以不要處方箋就賣處方藥給我嗎?

不可以。處方藥的定義就是需要醫師處方才能取得,藥師違反規定可依藥事法處罰,情節重者廢止執照。急用又不想看醫師時,可問藥師同類型有無指示藥替代,成分常相近、劑量較低且合法。

Q2便利商店賣的胃藥跟藥局賣的胃藥有什麼差別?

差別在分類。便利商店只能賣乙類成藥(作用緩和、安全性高),藥局可賣甲乙類成藥、指示藥,憑處方箋還能賣處方藥。同樣是胃藥,成分強度可能差很多;症狀超過三天未改善,應到藥局問藥師指示藥。

Q3中藥行賣的「秘方」算合法嗎?

要看是不是固有成方。中央公告的固有成方清單內的處方,中藥行可調製販售;清單外的自創配方只要對外宣稱療效,就涉及製造未經核准的藥品。判斷方式:問老闆此處方有沒有在固有成方清單裡,答不出來或強調『祖傳獨家』就要當心。

Q4處方藥、指示藥、成藥差在哪?

取得門檻不同:處方藥須醫師處方箋、指示藥須藥師指導、成藥可自行購買,乙類成藥連便利商店都能賣。

Q5藥事法第8條是什麼?

藥品製劑的定義與分級條文,把製劑分成處方藥、指示藥、成藥、固有成方製劑四類,是藥品管制的骨架。

Q6固有成方製劑是什麼?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具醫療效能的傳統中藥處方,依規定調製販售;清單外的自創配方不算。

Q7便利商店為什麼只能賣成藥?

因為乙類成藥作用緩和、安全性高,分級上開放到一般通路;指示藥與處方藥須藥事人員或醫師介入。

Q8怎麼看藥品包裝判斷它是哪一類?

看許可證字號:『衛部藥製字』是製劑、『衛署成製字』是成藥;寫『健字號』『食字號』或無字號的根本不是藥。

Q9想賣自己調的藥膏要怎麼合法?

先確認配方是否在固有成方公告清單;不在清單就須走藥品查驗登記,否則屬製造未經核准藥品。

Q10藥師沒處方箋賣處方藥怎麼檢舉?

保留購買憑證與包裝,向衛福部食藥署或地方衛生局檢舉(食藥署專線 02-2787-8200)。

Q11進口保健品宣稱療效要怎麼確認合法?

查有無台灣藥品許可證字號;無字號又宣稱療效即違法,購買與代購者都可能負責。

Q12成藥 vs 指示藥販售場所差在哪?

乙類成藥便利商店可賣;指示藥只能在藥局藥房、且須藥事人員在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處方藥指示藥成藥固有成方製劑
取得門檻醫師處方箋藥師指導自行購買公告處方調製
銷售場所藥局(憑處方)藥局藥房藥局+乙類可達便利商店藥局、中藥房
廣告限制限醫療專業刊物受限可一般廣告受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2条+要指導医薬品・一般用医薬品(第一類〜第三類)分類
🇰🇷 韓國약사법 제2조 정의 + 전문의약품·일반의약품 분류
🇨🇳 中國药品管理法(2019)+《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2(Definition), § 43–48(apotheken-/verschreibungspflichtig)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11-1(définition)+ listes I/II(médicaments soumis à prescription)
🇺🇸 美國FD&C Act § 503(b)(prescription vs over-the-counter drug class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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