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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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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 條的新藥,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三類任一即適用監視期。

Q · 藥廠說的「新藥」在法律上到底怎麼定義?

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的藥品

依藥事法第 7 條,新藥必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 TFDA)審查認定,且落入三種類別之一:新成分(從未在台灣上市的活性成分)、新療效複方(舊成分配出新治療用途或組合效果優於單方)、新使用途徑製劑(同藥物改成貼片、吸入、注射等不同給藥方式)。三者任一加上官方認定才算數,認定後依第 45 條進入 5 年監視期。

深度解讀

同一顆藥丸,被貼上「新藥」兩個字,整套遊戲規則就完全變了。能不能優先被醫師開立、健保給多少錢、學名藥廠多久才能跟進、副作用要監視多久,全部從這個標籤分流出去。但什麼才叫「新藥」?這條給出答案:新成分(從未在台灣上市過的活性成分)、新療效複方(舊成分配出新治療用途,或多種成分組合效果優於單一成分)、新使用途徑(同樣藥物改成貼片、吸入、注射等不同給藥方式)。三種類別任一,且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 TFDA)審查認定才算數。看起來像冷冰冰的定義,實際上是台灣藥品市場最重要的分流閥。藥廠的整套商業策略、健保的給付邏輯、學名藥的競爭時程、病人能用到新治療的時機,全部從這條的判定開始分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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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 條規定:「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療效複方或新使用途徑製劑之藥品。」(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