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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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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第9條是指成藥的定義。所謂成藥,就是指經過加工調製的原料藥,不使用原名稱,且摻入的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的限量。成藥的作用是緩和,不會積蓄在體內,可以長期儲存,使用也很簡便。此外,成藥必須明確標示其效能、用量、用法,並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成藥可以直接供人使用,不需要醫師的指示,用於治療疾病。 例如,市面上常見的感冒藥就是一種成藥。它是由多種原料藥經過加工調製而成,並且不使用原名稱。在使用時,只需要按照說明書上的用法和用量使用即可,不需要醫師的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