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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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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成藥指經加工調製、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並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不待醫師指示即可治療疾病的藥品。

Q · 便利商店賣的藥跟藥局的藥有什麼不同?

便利商店只能賣標有成藥許可證字號的乙類成藥

依藥事法第 9 條,成藥必須同時符合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標明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六個條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可治療疾病。其中乙類成藥連藥師都不用在場,可在便利商店、雜貨店等一般零售商販售;指示藥與處方藥則必須在藥局由藥師指導或憑醫師處方取得,銷售場所與方式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成藥」這個詞你天天聽到,但它有一個你可能沒注意過的嚴格法律定義。法律上的成藥必須同時滿足六個條件:作用緩和、無積蓄性(不會在體內累積)、耐久儲存、使用簡便、效能用量用法都標明、有成藥許可證字號。少一個條件,它就不是成藥,可能變成指示藥(要藥師指導)或處方藥(要醫師處方),銷售場所和方式完全不同。為什麼這個定義對你很重要?因為「成藥」是你日常生活中唯一可以走進便利商店就拿來結帳的藥。乙類成藥連藥師都不用在場。但這份便利性的代價,是它必須通過「無積蓄性、作用緩和」的嚴格篩選。下次你拿起一盒看起來像藥的東西,第一件事是看包裝上有沒有「衛署成製字第○○○○○○號」,沒有,它根本不是藥。

法律定性

成藥為藥事法上藥品分級最寬鬆的一層,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摻入藥品不超過主管機關規定限量,且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明示效能用量用法並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藥品。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成藥跟保健食品有什麼差別?

差別非常大。成藥是藥(衛署成製字開頭的許可證字號),可在許可範圍內宣稱療效、治療疾病。保健食品(衛部食字、健字號)是食品,依法不能宣稱療效,只能說「有助於」「促進」。判斷最快的方式是看許可證字號開頭:「衛署成製字」「衛部藥製字」是藥,「衛部食字」「健字」是食品,差一個字差十萬八千里。

Q2從國外帶回來的成藥可以送朋友嗎?

自用入境有限額(一般成藥每人每種 12 瓶、總量不超過 36 瓶),只要是自用原則上不違法。轉送或販售就是另一回事——沒有台灣許可證字號的境外藥品在法律上屬未經核准之藥品,販售可能觸犯藥事法第 82 條製造輸入禁藥罪。朋友想要日本帶回的藥膏,請他「自己去買」比送他更能保護自己。

Q3成藥是什麼?

藥事法第 9 條定義的藥品分級最寬鬆一層,作用緩和、無積蓄性、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不用醫師指示就能用。

Q4成藥的六個條件是哪些?

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明示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缺一不可。

Q5什麼是成藥許可證字號?

成藥查驗登記核准後取得的字號,包裝上以「衛署成製字」等開頭標示,沒有就不是合法成藥。

Q6成藥分哪幾類?

依管理辦法分甲類成藥與乙類成藥,乙類管制最寬可在便利商店等一般零售商販售。

Q7怎麼確認手上的是不是合法成藥?

翻包裝找「衛署成製字」字號 → 判斷甲乙類 → 核對效能用量用法標示,找不到字號就不是藥。

Q8成藥跟保健食品怎麼快速分辨?

看字號開頭:「衛署成製字」「衛部藥製字」是藥,「衛部食字」「健字」是食品。

Q9便利商店買藥要注意什麼?

確認是標有成藥許可證字號的乙類成藥,依標示用量服用,過量仍有風險。

Q10看到違法宣稱療效怎麼檢舉?

拍照存證向食藥署檢舉,違法藥物廣告依藥事法第 91 條可罰 60 萬元起跳。

Q11成藥 vs 指示藥差在哪?

成藥(乙類)便利商店可買、藥師不用在場;指示藥須在藥局由藥師指導,安全性篩選不同。

Q12成藥 vs 處方藥差在哪?

成藥不用醫師指示即可使用;處方藥須憑醫師處方、藥師調劑,風險與管控完全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成藥(乙類)指示藥處方藥
販售場所便利商店、雜貨店等一般零售商藥局、藥妝店(藥師須在場)醫療院所、藥局(憑醫師處方)
專業人員介入不需藥師在場需藥師指導需醫師處方+藥師調劑
安全性篩選作用緩和、無積蓄性中度,須指導使用風險較高,須醫療監控
許可證字號開頭衛署成製字衛署藥製字/衛部藥製字衛署藥製字/衛部藥輸字

成藥(乙類)

販售場所
便利商店、雜貨店等一般零售商
專業人員介入
不需藥師在場
安全性篩選
作用緩和、無積蓄性
許可證字號開頭
衛署成製字

指示藥

販售場所
藥局、藥妝店(藥師須在場)
專業人員介入
需藥師指導
安全性篩選
中度,須指導使用
許可證字號開頭
衛署藥製字/衛部藥製字

處方藥

販售場所
醫療院所、藥局(憑醫師處方)
專業人員介入
需醫師處方+藥師調劑
安全性篩選
風險較高,須醫療監控
許可證字號開頭
衛署藥製字/衛部藥輸字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薬機法(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上の「一般用医薬品(OTC医薬品)」分類
韓國약사법상 「일반의약품(OTC)」 분류
中國《药品管理法》非处方药(OTC)分类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freiverkäufliche / apothekenpflichtige Arzneimittel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médicaments de médication officinale (OTC)
美國FDA OTC Drug Monograph 制度(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0820118 全文修正)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麻醉藥品、毒劇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成藥亦屬製劑,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管理辦法,亦於第八條第三項另作規定,爰將本條第二項刪除。

(0930330 修正)

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量,作用緩和,無積蓄性,耐久儲存,使用簡便,並明示其效能、用量、用法,標明成藥許可證字號,其使用不待醫師指示,即供治療疾病之用者。

立法理由配合管製藥品管理條例之修正及因應實務需求,爰修正之。

  • 主管機關名詞
(0590731 制定)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成藥亦屬製劑,已併入修正條文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其管理辦法,亦於第八條第三項另作規定,爰將本條第二項刪除。

(0930330 修正)

配合管製藥品管理條例之修正及因應實務需求,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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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 條規定:「本法所稱成藥,係指原料藥經加工調製,不用其原名稱,其摻入之藥品,不超過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規定之限…」(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