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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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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
  2. 2.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5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的藥物樣品、贈品不得出售,違者依第 92 條最重處新台幣二百萬元罰鍰。

Q · 醫師桌上的樣品藥可以拿來賣嗎?

不行,樣品贈品藥販售違法,最重罰 200 萬

依藥事法第 55 條,經核准製造或輸入的藥物樣品、贈品只能無償提供(如藥廠送給醫師試用),不得出售。一旦進入買賣流通——例如業務把樣品轉賣藥局換現金、藥局低價販售印有「樣品」字樣的藥——就違反本條,依同法第 92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其管理細節由第二項授權的「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範核准數量、用途與流向追蹤。

深度解讀

醫師桌上常常會有一盒包裝特別的藥,上面印著「樣品」「贈品」「Sample」字樣。這是藥廠送給醫師試用的,不能賣。55 條把這條紅線寫得清清楚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的樣品贈品,禁止出售。為什麼?因為樣品贈品是藥廠的行銷工具,免費的目的是讓醫師熟悉新藥、推廣某品牌,不是進入正常的商業流通。如果可以賣,就會變成藥廠變相補貼通路、規避正常價格管制、甚至成為灰色金流的洗白工具。對你個人來說,這條法律意味著:在診所被推銷「打折」的藥、在藥局看到包裝寫「樣品」但比正版便宜的藥,那都是違法的訊號。第二項授權衛福部訂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把樣品的核准數量、用途、追蹤紀錄管得很細。違反本條依藥事法第 92 條最重可罰新台幣二百萬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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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5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樣品或贈品,不得出售。前項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