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5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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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5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的藥物樣品、贈品不得出售,違者依第 92 條最重處新台幣二百萬元罰鍰。
Q · 醫師桌上的樣品藥可以拿來賣嗎?
不行,樣品贈品藥販售違法,最重罰 200 萬
依藥事法第 55 條,經核准製造或輸入的藥物樣品、贈品只能無償提供(如藥廠送給醫師試用),不得出售。一旦進入買賣流通——例如業務把樣品轉賣藥局換現金、藥局低價販售印有「樣品」字樣的藥——就違反本條,依同法第 92 條可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其管理細節由第二項授權的「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規範核准數量、用途與流向追蹤。
深度解讀
醫師桌上常常會有一盒包裝特別的藥,上面印著「樣品」「贈品」「Sample」字樣。這是藥廠送給醫師試用的,不能賣。55 條把這條紅線寫得清清楚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的樣品贈品,禁止出售。為什麼?因為樣品贈品是藥廠的行銷工具,免費的目的是讓醫師熟悉新藥、推廣某品牌,不是進入正常的商業流通。如果可以賣,就會變成藥廠變相補貼通路、規避正常價格管制、甚至成為灰色金流的洗白工具。對你個人來說,這條法律意味著:在診所被推銷「打折」的藥、在藥局看到包裝寫「樣品」但比正版便宜的藥,那都是違法的訊號。第二項授權衛福部訂定「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把樣品的核准數量、用途、追蹤紀錄管得很細。違反本條依藥事法第 92 條最重可罰新台幣二百萬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1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事法 第 9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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