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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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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54條規定,藥品醫療器材縱已核發輸入許可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仍得為國家權益管制進口,但管制公告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Q · 拿到藥物輸入許可證後,進口就一定不會被政府卡關嗎?

不一定,衛福部為國家權益仍可管制進口

依藥事法第 54 條,即使已核發藥物輸入許可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仍得為維護國家權益加以管制,常見於公衛緊急、戰備或供應鏈危機。但有一個例外:在管制公告前已核准結匯簽證的業者不受影響,可繼續完成該批進口。關鍵時間切點是「核准結匯簽證」,不是下訂單或付款。

深度解讀

拿到進口許可證不等於這個藥能永遠順利進台灣。54 條給了衛福部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的權力:就算已經核發進口許可,只要為了維護國家權益,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加以管制。「國家權益」是個彈性巨大的概念,可以是公衛緊急狀況(疫情、生物戰)、供應鏈安全(戰時、國際斷貨)、產業政策(扶植國產替代)。但這條也留了一個救援門:管制公告之前已經核准結匯簽證的藥商,不受影響,可以繼續完成那批進口。為什麼這條跟你有關?因為它決定了某些藥會不會突然在藥局缺貨、某些醫療器材會不會限購、進口藥商的現金流會不會在政策變動的一夜之間崩潰。看似冷僻的行政條文,背後是平時看不見但隨時可能啟動的國家權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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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4 條規定:「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