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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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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或醫療器材經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54條規定,藥品醫療器材縱已核發輸入許可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仍得為國家權益管制進口,但管制公告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Q · 拿到藥物輸入許可證後,進口就一定不會被政府卡關嗎?

不一定,衛福部為國家權益仍可管制進口

依藥事法第 54 條,即使已核發藥物輸入許可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仍得為維護國家權益加以管制,常見於公衛緊急、戰備或供應鏈危機。但有一個例外:在管制公告前已核准結匯簽證的業者不受影響,可繼續完成該批進口。關鍵時間切點是「核准結匯簽證」,不是下訂單或付款。

白話解讀

拿到進口許可證不等於這個藥能永遠順利進台灣。54 條給了衛福部一個你可能從沒注意的權力:就算已經核發進口許可,只要為了維護國家權益,主管機關可以隨時加以管制。「國家權益」是個彈性巨大的概念,可以是公衛緊急狀況(疫情、生物戰)、供應鏈安全(戰時、國際斷貨)、產業政策(扶植國產替代)。但這條也留了一個救援門:管制公告之前已經核准結匯簽證的藥商,不受影響,可以繼續完成那批進口。為什麼這條跟你有關?因為它決定了某些藥會不會突然在藥局缺貨、某些醫療器材會不會限購、進口藥商的現金流會不會在政策變動的一夜之間崩潰。看似冷僻的行政條文,背後是平時看不見但隨時可能啟動的國家權力。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54 條為藥物進口的國家管制條款,規定藥品或醫療器材即使已取得藥物輸入許可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仍得為維護國家權益加以管制;但於管制公告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受影響,藉此在公衛應變權力與進口商信賴利益之間劃出明確界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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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已經下訂了藥但還沒到貨,政府公告管制怎麼辦?

關鍵看你有沒有「核准結匯簽證」。如果在管制公告日之前完成結匯簽證(銀行有正式核可單據),這批貨可以走例外繼續進口;如果只是下訂單但還沒結匯,就被卡了。在政策訊號明顯時加速完成結匯,是合法的時間管理而非違規。

Q2「維護國家權益」這個理由太抽象,會不會被濫用?

概念雖具彈性,但行政權行使仍須符合比例原則、有明確事實依據,必要時可透過訴願、行政訴訟挑戰。實務上濫用少見,主要動用於公衛緊急、戰備、供應鏈危機。業者覺得管制不合理時,第一步可向食藥署申請說明會或行政指導,了解具體理由與退場機制。

Q3藥事法54條是什麼?

藥物進口的國家管制條款,規定已取得輸入許可證的藥品醫療器材,衛福部仍得為國家權益管制進口,並設結匯簽證例外。

Q4什麼是核准結匯簽證?

銀行對該批進口外匯的正式核可單據,是判斷能否適用管制前但書例外的關鍵時間節點。

Q5「維護國家權益」包含哪些情況?

公衛緊急(疫情、生物戰)、供應鏈安全(戰時、國際斷貨)、產業政策(扶植國產替代)等彈性概念。

Q6藥物輸入許可證跟結匯簽證差在哪?

許可證是進入市場資格,結匯簽證是判斷能否走管制例外的時間憑證,兩者作用不同。

Q7收到藥品管制公告該怎麼處理?

盤點在途批次結匯簽證日期 → 備齊銀行單據向食藥署陳明 → 申請行政指導 → 必要時提訴願。

Q8怎麼證明自己屬於管制前已結匯的例外?

提出銀行水單、信用狀、結匯簽證核可單據,證明結匯時間在管制公告日之前,舉證責任在業者。

Q9管制處分不服怎麼救濟?要花多久?

收到處分書30日內提訴願,未教示救濟期限者延長為1年;不服訴願決定可續提行政訴訟。

Q10政策訊號出現時進口商能做什麼避險?

在部會討論、草案預告等訊號明顯時加速完成結匯簽證,合法鎖定管制前法律地位。

Q11藥事法54條管制 vs 一般進口許可撤銷差在哪?

54條是為國家權益的政策性管制(可暫時、可調撥),不是針對個別業者違規的許可撤銷或廢止。

Q12已付款但未結匯,算管制前例外嗎?

不算。本條切點是核准結匯簽證,僅有付款或訂單尚未到該節點,仍受管制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 医薬品輸入の規制(個別条文は要確認)
韓國약사법 — 의약품 수입 규제 관련 규정(제42조 등)
中國药品管理法 — 进口药品管理相关规定(第64条等)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Einfuhrregelung (§§ 72 ff.)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régime d'importation des médicaments (art. L5124-13 et s.)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801 / 21 U.S.C. § 381 — import control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90731 制定)

藥品調劑,應由藥劑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代之。   非藥劑師(生)生不得為藥品之調劑。但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調劑設備,依自開處方親自調劑者,不在此限。   中藥之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0680323 修正)

藥品調劑,應由藥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代之。   非藥師、藥劑生不得為藥品之調劑。但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調劑設備,依自開處方親自調劑者,不在此限。   中藥之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立法理由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0820118 全文修正)

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已核准結匯簽證者,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輸入許可證」修正為「藥物輸入許可證」,俾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有別。   三、「扶植本國製藥工業或」九字刪除,「管制其輸入」修正為「加以管制」。   四、「已准結匯者」,依實際作業修正為「已核准結匯簽證者」。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0590731 制定)

藥品調劑,應由藥劑師為之。但不含麻醉藥品者,得由藥劑生代之。   非藥劑師(生)生不得為藥品之調劑。但醫師以診療為目的,並具有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調劑設備,依自開處方親自調劑者,不在此限。   中藥之調劑。應由中醫師監督為之。

(0680323 修正)

將「藥劑師」修正為「藥師」以求法律用語一致。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輸入許可證」修正為「藥物輸入許可證」,俾與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入許可證有別。   三、「扶植本國製藥工業或」九字刪除,「管制其輸入」修正為「加以管制」。   四、「已准結匯者」,依實際作業修正為「已核准結匯簽證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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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4 條規定:「藥品或醫療器材經核准發給藥物輸入許可證後,為維護國家權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加以管制。但在管制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