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5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核准製售之藥物,如輸出國外銷售時,其應輸入國家要求證明文字者,應於輸出前,由製造廠商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輸出證明書。
- 前項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有不敷國內需要之虞時,得限制其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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