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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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的藥品及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分設營業處所須各別配置,不得跨店共用。
Q · 藥房沒有藥師駐店合法嗎?
不合法,西藥販賣業者須專任藥師駐店管理
依藥事法第28條第一項,西藥販賣業者的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只有完全不售賣麻醉藥品的店家,才能由專任藥劑生替代。中藥販賣業者則須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標準的藥師或藥劑生駐店。關鍵在「專任」與「駐店」:不能掛名、不能兼差、不能巡店共用,每一個營業處所都要有自己的駐店管理人員。
深度解讀
走進西藥房,櫃台後面那個穿白袍的人是誰?法律規定那不能是隨便一個店員,必須是「專任藥師」。如果這家藥房不賣麻醉藥品,至少要有「專任藥劑生」。中藥行也一樣,必須有專任中醫師、或修過中藥課程達標的藥師、或藥劑生坐鎮。這條法律的核心是「駐店」這兩個字:不是掛名、不是兼差、不是有事才來,是要實際在店裡管理藥品買賣。實務上最常見的違法模式叫「人頭藥師」:藥師借出證照給藥房掛名領薪,但實際上人不在店裡,由非專業店員自行賣藥。這條法律針對的就是這種事。第三項補一刀:你有兩家店面,就要兩個專任藥師,不能一個藥師跨店管理。這個規定常被嫌嚴格,但它的存在邏輯是:藥品建議、用藥諮詢、處方確認這些事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即時做,不能事後補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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