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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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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2. 2.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3. 3.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28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的藥品及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分設營業處所須各別配置,不得跨店共用。

Q · 藥房沒有藥師駐店合法嗎?

不合法,西藥販賣業者須專任藥師駐店管理

依藥事法第28條第一項,西藥販賣業者的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只有完全不售賣麻醉藥品的店家,才能由專任藥劑生替代。中藥販賣業者則須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標準的藥師或藥劑生駐店。關鍵在「專任」與「駐店」:不能掛名、不能兼差、不能巡店共用,每一個營業處所都要有自己的駐店管理人員。

深度解讀

走進西藥房,櫃台後面那個穿白袍的人是誰?法律規定那不能是隨便一個店員,必須是「專任藥師」。如果這家藥房不賣麻醉藥品,至少要有「專任藥劑生」。中藥行也一樣,必須有專任中醫師、或修過中藥課程達標的藥師、或藥劑生坐鎮。這條法律的核心是「駐店」這兩個字:不是掛名、不是兼差、不是有事才來,是要實際在店裡管理藥品買賣。實務上最常見的違法模式叫「人頭藥師」:藥師借出證照給藥房掛名領薪,但實際上人不在店裡,由非專業店員自行賣藥。這條法律針對的就是這種事。第三項補一刀:你有兩家店面,就要兩個專任藥師,不能一個藥師跨店管理。這個規定常被嫌嚴格,但它的存在邏輯是:藥品建議、用藥諮詢、處方確認這些事必須由受過專業訓練的人即時做,不能事後補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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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28 條規定:「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中藥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2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