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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西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藥師駐店管理。但不售賣麻醉藥品者,得由專任藥劑生為之。
  2. 中藥販賣業者之藥品及其買賣,應由專任中醫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3. 西藥、中藥販賣業者,分設營業處所,仍應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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