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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2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知悉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有供應不足之虞時,得將該情形登錄於公開網站,並得專案准該藥品或其替代藥品之製造或輸入,不受第三十九條規定之限制。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因應緊急或重大影響公共衛生事件,得就前項具有藥品許可證之藥品或專案核准製造、輸入之藥品,限制其供應之範圍、期間、數量、對象、方式或為其他限制措施。
  3. 第一項登錄作、專案核准之申請條件、審查程序、審查基準、核准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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