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6-1 條
- 1.藥商違反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按次處罰。
- 2.藥商未依第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內容不實,或未依同條第二項規定之期限通報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布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3.藥商違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所為之限制措施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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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6 條之 1 規定:藥品中文標示違規罰 10 萬至 200 萬元並可按次加倍處罰;短缺不通報者主管機關得公開姓名並處 6 萬至 30 萬元。
Q · 藥商沒做中文標示或斷貨不通報,會被怎麼罰?
依藥事法第 96 條之 1,藥商違反第 48 條之 1 的藥品中文標示、仿單、包裝義務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200 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仍未改善者加倍處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善為止;違反第 27 條之 2 第一項短缺通報義務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開該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藥品名稱及違反情節,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處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解讀
藥局櫃台說「廠商斷貨」,你站在那裡不知道該怎麼辦。或是你買的進口保健食品上面全是英文沒有中文標示,賣家還跟你說「沒關係啦大家都這樣賣」。這條法律專治這兩種讓你吃悶虧的場景。它說藥商有兩個絕對不能違反的義務:一是賣藥必須有完整中文標示,二是要斷貨之前必須先通報衛福部。違反前者罰 10 萬到 200 萬,而且如果衛生機關通知改善還不改,加倍罰、按次罰,罰到改善為止。違反後者除了可能被罰 6 萬到 30 萬,更狠的是「公開處分」:政府會在官網上公告藥商名字、地址、負責人、藥品名稱和違規情節。錢可以再賺,但名字一旦被掛上去,下游通路看了就會跟你保持距離。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96 條之 1 為藥商行政罰則條文,針對兩種違規分設兩套手段:一是違反藥品中文標示義務(連結第 48 條之 1),採高額罰鍰加倍按次連續處罰;二是違反藥品短缺通報義務(連結第 27 條之 2),採公開姓名之聲譽制裁併處罰鍰,目的在確保用藥安全與藥品供應資訊充分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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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買到進口保健食品全英文標示,可以怎麼處理?▾
可以向當地衛生局或食藥署檢舉,賣家可能被處 10 萬到 200 萬元罰鍰。先確認你買的東西是否屬於「藥品」(一般保健食品歸食安法管,含藥品成分或宣稱療效才適用藥事法第 96 條之 1)。內行人提示:拍下商品實物照片、銷售網頁截圖、購買證明,檢舉時越具體承辦人越好處理。
Q2藥局買不到原本一直在吃的藥,是不是藥廠違法?▾
不一定,但有可能。藥事法第 27 條之 2 規定特定必要藥品須在停產、減產前一定期間通報衛福部。若屬這類藥品而藥廠沒通報,就違反第 96 條之 1 第 2 項,可能被公開姓名加罰款。內行人提示:可上食藥署官網查詢「短缺藥品專區」,看你要的藥是否在公告名單上。
Q3什麼叫「按次連續處罰」?藥商會被罰到破產嗎?▾
意思是衛生機關通知改善但藥商沒改,可以每查到一次就罰一次,理論上罰到改善為止沒有上限次數。但實務上藥商多會在第一、二次處罰後改善,破產級處罰極罕見,但威懾效果很強。內行人提示:第一張處分書下來後 7 到 15 天內補正改善是黃金時機,超過就進入加倍處罰循環。
Q4藥事法第 96 條之 1 是什麼?▾
藥商行政罰則條文,規範中文標示違規(罰 10 萬–200 萬)與短缺不通報(公開姓名併處 6 萬–30 萬)兩種制裁。
Q5第一項和第二項的罰則差在哪?▾
第一項對標示違規採高額罰鍰加按次處罰;第二項對短缺不通報採公開姓名之聲譽制裁併處罰鍰,手段邏輯不同。
Q6什麼是藥品短缺通報義務?▾
依第 27 條之 2,特定必要藥品停產或減產前須提前通報衛福部,讓政府有時間調度替代藥源。
Q7公開處分跟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金錢制裁;公開處分是把藥商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公告在官網上,屬聲譽制裁,殺傷力常高於罰款。
Q8買到沒中文標示的藥品怎麼檢舉?▾
先確認屬藥品,拍照存證(實物、外盒、網頁、購買憑證)→ 向當地衛生局或食藥署檢舉並引用第 96 條之 1。
Q9藥局斷藥怎麼確認藥廠有沒有違法?▾
上食藥署「短缺藥品專區」查該藥是否在通報名單→ 若在但無通報紀錄,撥食藥署專線檢舉要求查核。
Q10被裁罰後怎麼救濟?▾
罰鍰處分依藥事法第 99 條可於送達後 15 日內書面異議;對公開處分可在程序中陳述意見,另循訴願、行政訴訟。
Q11收到改善通知後該做什麼才能避免加倍處罰?▾
黃金 7–15 天內補上中文標籤、下架違規商品或補通報,並以書面附改善照片回覆,避免進入加倍按次處罰循環。
Q12藥事法 96-1 vs 食安法哪個管沒中文標示?▾
含藥品成分或宣稱療效屬藥品,適用藥事法 96-1;一般食品/保健食品歸食安法。判斷標的性質是分水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graph | second_paragraph |
|---|---|---|
| 違反義務 | 第 48 條之 1:藥品中文標籤、仿單、包裝義務 | 第 27 條之 2 第一項:藥品短缺通報義務 |
| 處罰手段 | 罰鍰 10 萬–200 萬元,未改善加倍並按次連續處罰 | 公開藥商名稱等資訊(聲譽制裁),情節重大或再犯併處 6 萬–30 萬元 |
| 核心目的 | 確保消費者拿到看得懂的藥,避免用藥錯誤 | 確保藥品供應資訊透明,避免病人措手不及斷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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