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63 條已於 2004 年刪除,原輸入管制藥品核准規範移轉至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統一管理。
Q · 藥事法第 63 條還有效嗎?現在輸入管制藥品看哪條?
已刪除,改看管制藥品管理條例
藥事法第 63 條已於民國 93 年刪除。原本規範輸入管制藥品須逐批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刪除後相關核准與管控規範整合至「管制藥品管理條例」,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主管。實務上輸入把關沒有放寬,只是法律依據從藥事法移轉到該條例。
本條原規定輸入管制藥品須逐批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同意書(麻醉藥品另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辦理)。民國 93 年「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後,輸入管制藥品的核准與管控規範改由該條例統一處理,避免規範重疊與雙軌執行困擾,故刪除本條。實務上輸入管制藥品的把關沒有放寬,只是法律依據轉移。
藥事法第 63 條為已刪除條文。其原規範輸入管制藥品的逐批核准程序,於民國 93 年配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而刪除,管控事項移轉至該條例統一處理,避免雙軌規範重疊。
原規範輸入管制藥品逐批核准的條文,已於民國93年刪除。
因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修正施行,輸入管控規範整合至該條例,避免雙軌重疊。
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向衛福部食藥署申請,不再適用藥事法第63條。
第63條已失效,管制藥品管理條例是現行有效依據,引用時務必用後者。
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藥商、醫院、診所,得派員抽查其藥物,並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 前項抽查及抽樣,各藥商、醫院、診所不得無故拒絕。
輸入管制藥品,除依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外,應逐批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發給同意書。但麻醉藥品,應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控制管制藥品之來源,杜絕浮濫,流作不正當用途,增訂本條文。 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序言所定之麻醉藥品,仍應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管理。
(刪除)
立法理由一、本條刪除。 二、管製藥品管理條例業經修正施行,爰配合刪除本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省(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對藥商、醫院、診所,得派員抽查其藥物,並得以原價抽取樣品,檢查其品質。 前項抽查及抽樣,各藥商、醫院、診所不得無故拒絕。
一、本條新增。 二、為控制管制藥品之來源,杜絕浮濫,流作不正當用途,增訂本條文。 三、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一項序言所定之麻醉藥品,仍應依麻醉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管理。
一、本條刪除。 二、管製藥品管理條例業經修正施行,爰配合刪除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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