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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58 條

藥物工廠,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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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8 條規定,藥物工廠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都必須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屬違法。

Q · 藥廠想找別家代工製造藥品,需要政府核准嗎?

依藥事法第 58 條,藥物工廠不論是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別人委託製造藥物,都必須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開工。原因在於 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是綁定「工廠加品項」的組合,換廠製造等於整套品質控制鏈重新審查。未經核准擅自代工,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面臨停業,嚴重者可能延伸偽藥的刑事責任。

白話解讀

開藥廠的人腦袋裡有個外行人不知道的常識:你的執照不是萬能通行證。想找另一家廠幫你代工,或接別家的訂單幫他做藥,必須另外申請衛福部核准。為什麼?因為藥品的 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政府對藥廠的品質管制標準)是綁在「工廠加品項」這個組合上的,不是綁在公司身上。換廠製造等於改變整個品質控制鏈,每個環節都要重新被審查。這條的歷史很有戲:民國82年才加上去,目的是給做不到 GMP 的小藥廠一條活路,讓他們可以委託有 GMP 的大廠代工,但前提是政府全程監控。沒有這條法律,台灣的學名藥產業會少一半。但它也是雙面刃:核准流程拖太久,可能就是市面上某些藥缺貨的隱藏原因。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58 條為藥物委託製造的事前許可規範,要求藥物工廠在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前,必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其立法核心在於 GMP 標準綁定「工廠與品項」之組合,故任何製造主體或場所的變更,均須經主管機關重新審查品質控制鏈的相容性與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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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研究機構做臨床試驗用的藥,也算藥事法 58 條的「藥物」嗎?

算,而且更嚴。第 57-1 條規定研發用藥物的製造須單獨核准,與第 58 條疊加適用,等於需要兩道核准而非一道。許多新藥研發公司只看第 58 條沒看第 57-1 條,以為一張核准走天下,送件被退就掉一季。

Q2工廠和受託廠都在同一個集團,還需要核准嗎?

需要。法律不認集團只認法人,即使是母子公司或姊妹公司,從第 58 條的眼光看就是兩個獨立的藥物工廠,委託製造核准不能省。集團內部代工因為覺得「都是自己人」而漏走核准,正是最常被稽查抓到的違規型態。

Q3核准要等多久?能不能先簽合約再補核准?

平均審查三到六個月,重大變更更久。合約可以先簽,但必須載明「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後生效」,實際生產一定要等核准下來。合約並應載明核准未通過時的取消、改期與賠償機制,否則一旦被駁,雙方易為已投入成本興訟(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4違反藥事法 58 條到底會被罰多重?

依第 92 條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製造業許可(第 79 條),未經核准製造之藥品可能被認定為擅自製造而連到第 82 條的刑事責任。被檢舉時主動停產自首,與被稽查抓到才認,量刑差距很大(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5藥事法 58 條是什麼?

規範藥物工廠委託代工或接受委託製造前須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的事前許可制度,是台灣代工與學名藥產業的核心關卡。

Q6什麼叫委託製造?

藥物工廠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他廠委託製造藥物之行為,兩種角色都受第 58 條規範。

Q7為什麼換工廠製造要重新核准?

因為 GMP 綁定「工廠加品項」組合,換廠等於整套品質控制文件重新驗證,不是換印章而是品保系統重建。

Q8委託製造和自行製造差在哪?

自行製造已許可品項原則免再申請;委託或受託製造須事前核准,且須就受託廠與品項組合重新驗證 GMP。

Q9藥廠委託製造要怎麼申請核准?

確認受託廠 GMP 與品項相容 → 備齊品質協議書、技術移轉、變更影響評估 → 向食藥署送件 → 預留三到六個月審查。

Q10委託製造核准要等多久?

平均三到六個月,重大變更或須加做藥品檢驗時更久,首次送件常因漏件被退而延長。

Q11申請文件要準備哪些?

GMP 稽查紀錄、品項移轉技術文件、品質協議書、變更影響評估,一次備齊可從六個月縮到三個月。

Q12被稽查發現未核准代工怎麼辦?

立即停止未核准製造、確認違規事實、主動向食藥署陳述並補送核准申請作為改善證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manufacturecontract_manufacture
是否須事前核准於已登記工廠自製已許可品項,原則免再申請委託核准委託他廠或接受委託,均須事前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品質責任綁定GMP 綁定本廠與品項GMP 須就受託廠與品項組合重新驗證
違反法律效果依各該違規態樣裁罰違反第 58 條依第 92 條罰六萬至三十萬,重者廢止許可、可能連到第 82 條刑責
常見時程風險無額外委託審查時程核准平均三到六個月,是缺貨與出貨延遲的隱藏成因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 製造業の許可制度(第13条)下の委受託製造規律
🇰🇷 韓國약사법 — 의약품 제조업 허가 및 위탁제조 규율(제31조 계열)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生产制度(第32条)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13 — Herstellungserlaubnis (einschl. Lohnherstellung)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autorisation d'établissement pharmaceutique fabricant (art. L5124-3)
🇺🇸 美國FD&C Act § 510 (21 U.S.C. § 360, drug establishment registration) + 21 CFR Part 211 (cGMP, contract manufactu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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