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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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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8 條規定,藥物工廠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都必須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屬違法。

Q · 藥廠想找別家代工製造藥品,需要政府核准嗎?

要,連同集團內代工也須中央核准

依藥事法第 58 條,藥物工廠不論是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別人委託製造藥物,都必須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開工。原因在於 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是綁定「工廠加品項」的組合,換廠製造等於整套品質控制鏈重新審查。未經核准擅自代工,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面臨停業,嚴重者可能延伸偽藥的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開藥廠的人腦袋裡有個外行人不知道的常識:你的執照不是萬能通行證。想找另一家廠幫你代工,或接別家的訂單幫他做藥,必須另外申請衛福部核准。為什麼?因為藥品的 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政府對藥廠的品質管制標準)是綁在「工廠加品項」這個組合上的,不是綁在公司身上。換廠製造等於改變整個品質控制鏈,每個環節都要重新被審查。這條的歷史很有戲:民國82年才加上去,目的是給做不到 GMP 的小藥廠一條活路,讓他們可以委託有 GMP 的大廠代工,但前提是政府全程監控。沒有這條法律,台灣的學名藥產業會少一半。但它也是雙面刃:核准流程拖太久,可能就是市面上某些藥缺貨的隱藏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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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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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8 條規定:「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8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