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5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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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工廠,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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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58 條規定,藥物工廠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委託製造藥物,都必須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否則屬違法。
Q · 藥廠想找別家代工製造藥品,需要政府核准嗎?
要,連同集團內代工也須中央核准
依藥事法第 58 條,藥物工廠不論是委託他廠製造、或接受別人委託製造藥物,都必須先取得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才能開工。原因在於 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是綁定「工廠加品項」的組合,換廠製造等於整套品質控制鏈重新審查。未經核准擅自代工,最高可處新臺幣三十萬元罰鍰並面臨停業,嚴重者可能延伸偽藥的刑事責任。
深度解讀
開藥廠的人腦袋裡有個外行人不知道的常識:你的執照不是萬能通行證。想找另一家廠幫你代工,或接別家的訂單幫他做藥,必須另外申請衛福部核准。為什麼?因為藥品的 GMP(藥品優良製造規範,政府對藥廠的品質管制標準)是綁在「工廠加品項」這個組合上的,不是綁在公司身上。換廠製造等於改變整個品質控制鏈,每個環節都要重新被審查。這條的歷史很有戲:民國82年才加上去,目的是給做不到 GMP 的小藥廠一條活路,讓他們可以委託有 GMP 的大廠代工,但前提是政府全程監控。沒有這條法律,台灣的學名藥產業會少一半。但它也是雙面刃:核准流程拖太久,可能就是市面上某些藥缺貨的隱藏原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藥事法 第 9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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