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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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2.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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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1 條規定:藥商違規廣告罰 20 萬至 500 萬元;非藥商假冒療效罰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沒入銷燬。
Q · 非藥商在廣告宣稱療效會被罰多少?
非藥商宣稱療效罰 60 萬到 2500 萬,比藥商廣告違規重三倍
依藥事法第 91 條,違反第 65 條(藥商刊播未核准廣告)或第 80 條第 1 項第 1 至 4 款者,處新臺幣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非藥商違反第 69 條假冒醫療效能者,處 60 萬至 2500 萬元罰鍰,違法物品並沒入銷燬。立法者對非藥商宣稱療效採重罰,因其直接誤導民眾、可能使重症患者放棄正規治療。
深度解讀
你在 IG 上看到一個保健食品廣告寫著「三天降血壓、根治糖尿病」,下面標註「未經衛福部認證」這幾個小字。你以為這只是誇大行銷,頂多被檢舉下架。錯了。這條法律告訴你:那則廣告本身就值新台幣 60 萬到 2500 萬的罰鍰,物品還會被沒入銷燬。藥事法第 91 條把廣告違規拆成兩個層次:藥商刊播未經核准的廣告(25條)、或非藥商假冒藥效(69條),罰鍰額度天差地遠。為什麼後者罰得這麼重?因為立法者抓到了關鍵:真正會害死人的不是合格藥商在邊緣試探,而是賣茶葉、賣鍋具、賣按摩椅的廠商假冒醫療效能,讓真正生病的人放棄正規治療。當你下次看到「療效」兩個字出現在非藥品的包裝或廣告上,你看到的不是行銷話術,是一張 60 萬起跳的罰單預訂單。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 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條文
- 罰鍰名詞
- 第六十九條條文
- 沒入名詞
- 藥事法 第 65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69 條條文
- 藥事法 第 80 條條文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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