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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2. 違反第六十九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違法物品沒入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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