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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8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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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2. 2.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3. 3.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0條規定藥品有偽劣禁藥、許可證撤銷等七種情形時,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主動通知並限期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下游藥局須配合。

Q · 藥品被新聞點名要回收,藥廠可以拖嗎?

不行。藥廠收到回收命令須限期通知並回收,拖延會被重罰

依藥事法第80條第一項,藥品有偽劣禁藥、許可證撤銷、工廠檢查發現危害等七種情形時,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與庫存品。這是強制義務不是公關決定。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必須配合回收。違反者依藥事法罰則面臨罰鍰、停業甚至撤銷該品項許可證。

深度解讀

你以為藥品被回收是廠商「自願」的舉動嗎?不是,這是法律明文的強制義務。當你手上的藥被認定為偽藥、劣藥、禁藥,或者藥廠工廠檢查出問題、或者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販售,業者必須主動通知所有買過這批貨的醫療機構、藥局、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和庫存品。連帶地,藥局和診所也有「配合」的義務,不能裝沒看到。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意味著你的退費或換藥權利不是「等廠商良心發現」,而是有具體法律基礎可以要求。如果藥廠收到回收命令卻拖延、不通報、繼續販售,違反這條會面臨重罰,藥商照單收下也跑不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5 版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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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80 條規定:「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8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8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