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藥事法第80條規定藥品有偽劣禁藥、許可證撤銷等七種情形時,製造或輸入業者應主動通知並限期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下游藥局須配合。
Q · 藥品被新聞點名要回收,藥廠可以拖嗎?
不行。藥廠收到回收命令須限期通知並回收,拖延會被重罰
依藥事法第80條第一項,藥品有偽劣禁藥、許可證撤銷、工廠檢查發現危害等七種情形時,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與庫存品。這是強制義務不是公關決定。第二項規定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必須配合回收。違反者依藥事法罰則面臨罰鍰、停業甚至撤銷該品項許可證。
你以為藥品被回收是廠商「自願」的舉動嗎?不是,這是法律明文的強制義務。當你手上的藥被認定為偽藥、劣藥、禁藥,或者藥廠工廠檢查出問題、或者主管機關公告禁止販售,業者必須主動通知所有買過這批貨的醫療機構、藥局、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和庫存品。連帶地,藥局和診所也有「配合」的義務,不能裝沒看到。為什麼這條對你重要?因為它意味著你的退費或換藥權利不是「等廠商良心發現」,而是有具體法律基礎可以要求。如果藥廠收到回收命令卻拖延、不通報、繼續販售,違反這條會面臨重罰,藥商照單收下也跑不掉。
藥事法第80條為藥物回收的核心義務規範,將回收觸發情形劃為七款(許可證撤銷、偽劣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工廠檢查發現危害、許可證未展延、包裝標籤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課予製造或輸入業者主動通知與限期收回的義務,並要求下游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配合,構成藥品安全的市場退場機制。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先查食藥署「藥品回收/下架專區」輸入藥名或批號比對。確認在清單後,帶藥袋和購買憑證回原購買藥局或診所,依藥事法第80條第一項要求退費或換藥。業者推託的話搬出第二項「醫療機構應予配合」,他們有法律義務不能拒絕。內行人提示:拍照藥盒上的批號、有效期限和藥商名稱,這三項是追訴關鍵憑證,藥盒丟了等於證據沒了。
有事。藥事法第80條第一項規定「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是強制義務不是建議。違反會被罰鍰、停業甚至撤銷該品項許可證。若是危害生命的第一級回收,通報期限以小時計。內行人提示:被檢舉後再補通知,罰責不會減半,反而會被記錄為未積極履行,影響後續許可證展延審查。
法律上必須回收,本條規定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的產品要回收。但實務上跨境網購回收源頭難追,製造或輸入業者可能在境外或只是個人代購,找不到法律上負責的對象。內行人提示:購買境外藥品前先到食藥署許可證查詢確認,沒查到就是未經核准,出事的求償對象基本上只有自己。
規定藥品在七種情形下,製造或輸入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限期回收市售品與庫存品,下游須配合。
許可證遭公告禁止、偽劣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工廠檢查發現危害、許可證未展延、包裝標籤變更登記、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共七款。
依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分一、二、三級,危害越大時限越短,第一級以小時計、第三級以日數計。
回收是把市售品與庫存收回的義務性處置,下架是停止販售;本條同時涵蓋兩者,回收範圍更廣。
查食藥署回收專區比對批號 → 拿藥袋與購買憑證回原藥局診所 → 依第80條要求退費或換藥 → 遭拒援引第二項配合義務或檢舉。
依分級期限啟動通報 → 書面通知所有下游並留存送達紀錄 → 設專責窗口退換 → 主動向食藥署備查進度。
到食藥署「藥物回收/下架專區」輸入藥名或批號比對,比看新聞快數天且最準確。
依藥事法罰則處罰鍰、停業甚至撤銷該品項許可證,具體金額以現行藥事法罰則條文為準。
藥事法第80條是藥品專法的強制義務與分級制度,消保法是危險商品改善回收的普通法;藥品優先適用藥事法。
| 比較面向 | level_1 | level_2 | level_3 |
|---|---|---|---|
| 回收等級 | 第一級(危害生命) | 第二級(暫時或可逆危害) | 第三級(不致危害健康) |
| 典型情形 | 致命雜質、嚴重污染 | 含量不足、標示重大錯誤 | 包裝標籤輕微瑕疵 |
| 回收時限 | 以小時計、最急 | 中等 | 最寬鬆(約以日數計)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違反原料藥分裝辦法、藥物之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生物製劑管理辦法、藥品容器管理辦法或固有成方調劑之中藥丸、散、膏、丹管理辦法之規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藥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者。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者。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者。 四、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者。 五、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者。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收回者。 製造、輸入業者收回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及藥商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有害或違規藥物繼續流售,課以原製造、輸入業者應予通知並依限期收回之責,以維國民健康,俾利藥政管理。 三、本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藥品應予收回之期限,容於施行細則中分別定之。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回收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立法理由一、鑑於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者,例如產品未經檢驗即出貨或各項紀錄造假等已違反GMP情形,其所生產之產品即有安全疑慮,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明定應予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並酌為文字修正及款次調整。 二、第二項酌為文字修正。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七、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宜授權訂定之。爰增列第三項。 二、其餘各項維持原條文。
藥物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即通知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並依規定期限收回市售品,連同庫存品一併依本法有關規定處理: 一、原領有許可證,經公告禁止製造或輸入。 二、經依法認定為偽藥、劣藥或禁藥。 三、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或未經核准而製造、輸入之醫療器材。 四、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 五、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 六、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應回收。 製造、輸入業者回收前項各款藥物時,醫療機構、藥局及藥商應予配合。 第一項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二、藥物包裝、標籤、仿單變更不涉及藥物品質問題,且變更前之產品業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三、倘藥品資訊有所異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於官網公告最新包裝、標籤、仿單內容供民眾查詢,以確保用藥安全。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及第五十九條第四項規定之一者,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衛生主管機關並得停止其營業。 違反原料藥分裝辦法、藥物之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生物製劑管理辦法、藥品容器管理辦法或固有成方調劑之中藥丸、散、膏、丹管理辦法之規定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罰。
一、本條新增。 二、為免有害或違規藥物繼續流售,課以原製造、輸入業者應予通知並依限期收回之責,以維國民健康,俾利藥政管理。 三、本條第一項所列各款藥品應予收回之期限,容於施行細則中分別定之。
一、鑑於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生命、身體或健康之事實或有損害之虞者,例如產品未經檢驗即出貨或各項紀錄造假等已違反GMP情形,其所生產之產品即有安全疑慮,爰於第一項增訂第四款明定應予回收,以保障消費者用藥安全,並酌為文字修正及款次調整。 二、第二項酌為文字修正。
一、應回收之藥物,其分級、處置方法、回收作業實施方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定,宜授權訂定之。爰增列第三項。 二、其餘各項維持原條文。
一、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六款。 二、藥物包裝、標籤、仿單變更不涉及藥物品質問題,且變更前之產品業已經衛生主管機關核准。 三、倘藥品資訊有所異動,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於官網公告最新包裝、標籤、仿單內容供民眾查詢,以確保用藥安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