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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9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2.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3.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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