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九 章 罰則
>
藥事法
第 9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製造或輸入
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
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
罰鍰
;製造或輸入
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
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販賣、供應、調劑、運送、
寄藏
、
牙保
、轉讓或
意圖
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27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3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3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48-3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49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59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65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71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82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102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