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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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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之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
  2. 2.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前項之劣藥或不良醫療器材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
  3. 3.犯前二項規定之一者,對其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以各該項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0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劣藥處 10 萬至 5000 萬元罰鍰,販賣供應處 3 萬至 2000 萬元,藥物管理人與監製人亦受罰。

Q · 藥局賣到過期或劣藥會被罰多少?藥師會被罰嗎?

會。3 萬到 2000 萬罰鍰,藥師跟老闆分開罰

依藥事法第 90 條,藥局販賣過期或標示不符的劣藥,屬第二項處罰範圍,處 3 萬至 2000 萬元罰鍰,不以有人受傷為要件。製造或輸入劣藥則依第一項處 10 萬至 5000 萬元。第三項另規定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各依該項罰鍰獨立受罰,掛名藥師無法以「非負責人」免責。

深度解讀

2015 年這條罰鍰的天花板從 30 萬跳到 5000 萬,整整 166 倍。立法理由講得很白:「現行法律罰則過輕,與違規業者違法行為所得獲利不符比例。」意思是過去罰 30 萬,業者算盤一打發現照樣有賺頭,現在不行了。但比金額更殘酷的是這條的射程:「劣藥」的定義比你想的寬太多,藥品過期算、標示成分跟核准不符算、混入異物算(民眾家裡那盒過期感冒藥嚴格說也是「劣藥」,只是你沒在賣)。第二項把整條供應鏈通電: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甚至「牙保」(介紹買賣的意思)、陳列都算,藥商的運送司機、倉庫管理員都在射程內。第三項最致命:藥物管理人、監製人「亦」處罰,公司的藥師、品管主管不能說「我只是員工」脫責,會被獨立開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7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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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0 條規定:「製造或輸入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至第八款之劣藥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製造或輸入第二十…」(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