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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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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69條規定,非屬本法所稱之藥物者,不得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違者依第91條處6萬至2500萬元罰鍰。

Q · 保健食品或健康器材可以說自己能治病嗎?

不行,非藥物標榜療效違反藥事法第69條

依藥事法第69條,凡非屬本法所稱之藥品或醫療器材者,不得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也就是說,食品、保健品、能量產品、磁石器材等只要沒有藥品或醫療器材許可證,就不能宣稱「治療」「療效」「改善疾病」。違反者依第91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2500萬元罰鍰,並得命令限期改善或停業。

深度解讀

你在網路上常看到「神奇能量手環改善血液循環」「磁石床墊治療失眠」「某種水可以排毒抗癌」。這些東西的共通點是:它們根本不是藥。法律上的藥物有嚴格定義(藥事法第6條),必須經過食藥署審查取得許可證。沒有這張許可證的東西,你叫它「健康食品」「保健器材」「能量產品」都可以,但你不能說它「治療」「療效」「醫療效能」。為什麼?因為一旦這些非藥產品被允許宣稱醫療效能,真正的病人會放棄正規治療去買這些東西,後果是可逆的就算了,癌症病人錯過黃金治療期是要命的。這條法律不是在保護藥廠的市場,是在保護病人的命。當你看到任何非藥物號稱有醫療效能,你看到的不只是誇大廣告,而是一條會帶人遠離正規醫療的歧路。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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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69 條規定:「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6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6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