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0條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只要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即視為藥物廣告,須受藥物廣告規範約束。
Q · 新聞報導或網紅分享只是暗示療效,沒明講,會違法嗎?
會。暗示或影射療效,法律視為藥物廣告
依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只要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即被視為藥物廣告,須受藥物廣告事前審查及禁止方式等規範約束。判斷標準不在字面有無「治療」字眼,而在整體訊息是否讓閱聽人產生療效印象。常見於業配新聞、康復見證影片、健康談話節目搭配購買資訊等情境。
藥商最高明的廣告手法叫做「不明說」。他們不直接說「我的產品治療癌症」,因為這句話會被罰。但他們可以拍一支採訪影片,讓癌症康復者「巧合地」提到使用過某產品;可以寫一篇新聞報導,「客觀」呈現某產品「在實驗中有抑制細胞分裂的效果」;可以做一支廣告,只放暗示性畫面(笑臉、康復、活力),不講任何療效字眼。這些操作的共通點是「不直說但讓你懂」。本條法律就是給這種操作貼上「視為藥物廣告」的標籤,直接把法律責任打回來。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前面三條(67、68、69)管的是明說的廣告,但廣告界的真正高手都懂「暗示比明說更有效」。如果沒有這條,前面的規範就會被輕鬆繞過。這條是封堵漏洞的關鍵法條,也是「廣告法穿透形式看實質」的體現。
藥事法第70條為藥物廣告管理章之防漏洞規範,將形式上屬採訪、報導或宣傳,但內容實質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一律視為藥物廣告處理。其核心為「實質認定原則」,即以整體訊息傳達效果為準,而非僅看字面是否明示療效,藉此封堵偽裝成非廣告內容的規避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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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兩個關鍵:你跟廠商有沒有利益關係(收錢、收產品、收佣金都算),以及內容是否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任一成立且讓讀者產生療效印象,就可能被認定為廣告主體之一。最安全做法是聲明自費購買、無業配關係、無醫療效能宣稱,並避免使用治療、改善、療效等暗示性詞彙。
通常不會。純學術客觀討論、未引導購買、無商業關聯者屬正當學術交流。但若收受廠商酬勞、內容明顯偏向特定品牌、節目同步出現購買資訊,就會被認定為廣告手法。實務上採訪時不點名具體品牌、只談學名或機轉,可大幅降低風險。
不安全。個人經驗免責聲明在實務上幾乎沒有保護效果。法律判斷的是整體訊息:若整個專區都是使用後改善某疾病的見證,即使每則都加免責聲明,整體呈現仍可能被認定為暗示醫療效能。安全做法是見證只描述使用體驗,不涉及任何健康效果。
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若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即視為藥物廣告,是廣告管制穿透形式看實質的防漏洞條款。
未直接宣稱療效,但透過康復見證、暗示性畫面、客觀報導等整體訊息使人產生療效印象的表達方式。
法律擬制規定,把形式上非廣告但實質暗示療效的內容,直接以藥物廣告論處,須受同章所有規範約束。
若報導整體暗示某藥物或產品有療效並引導購買,即被視為藥物廣告,廠商與配合刊播者都可能被追究。
蒐集網址、截圖、發布日期、廠商購買連結四件套,向所在地衛生局檢舉,主張依第70條視為藥物廣告。
任何採訪、報導、見證素材刊播前讓法務審查,避免整體訊息暗示療效,本條依實質效果認定。
視為藥物廣告後依所違反之廣告條文循藥事法第91條裁處罰鍰,金額視違反態樣而定,並可命限期改正。
蒐集內容整體訊息、購買連結、廠商利益關係、發布脈絡等證據,呈現其商業意圖與療效暗示之關聯。
第69條管非藥物不得標示宣傳醫療效能;第70條管採訪報導宣傳暗示療效視為廣告,封堵形式偽裝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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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取締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藉採訪、報導或宣傳,而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時有發生,為杜取巧,逃避責任,爰增訂本條文。
依本法取締偽藥、劣藥、禁藥及不良醫療器材,應獎勵檢舉;其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藉採訪、報導或宣傳,而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時有發生,為杜取巧,逃避責任,爰增訂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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