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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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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0條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只要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即視為藥物廣告,須受藥物廣告規範約束。

Q · 新聞報導或網紅分享只是暗示療效,沒明講,會違法嗎?

會。暗示或影射療效,法律視為藥物廣告

依藥事法第70條,採訪、報導或宣傳只要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即被視為藥物廣告,須受藥物廣告事前審查及禁止方式等規範約束。判斷標準不在字面有無「治療」字眼,而在整體訊息是否讓閱聽人產生療效印象。常見於業配新聞、康復見證影片、健康談話節目搭配購買資訊等情境。

深度解讀

藥商最高明的廣告手法叫做「不明說」。他們不直接說「我的產品治療癌症」,因為這句話會被罰。但他們可以拍一支採訪影片,讓癌症康復者「巧合地」提到使用過某產品;可以寫一篇新聞報導,「客觀」呈現某產品「在實驗中有抑制細胞分裂的效果」;可以做一支廣告,只放暗示性畫面(笑臉、康復、活力),不講任何療效字眼。這些操作的共通點是「不直說但讓你懂」。本條法律就是給這種操作貼上「視為藥物廣告」的標籤,直接把法律責任打回來。為什麼這條這麼重要?因為前面三條(67、68、69)管的是明說的廣告,但廣告界的真正高手都懂「暗示比明說更有效」。如果沒有這條,前面的規範就會被輕鬆繞過。這條是封堵漏洞的關鍵法條,也是「廣告法穿透形式看實質」的體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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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0 條規定:「採訪、報導或宣傳,其內容暗示或影射醫療效能者,視為藥物廣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