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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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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2. 2.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5 條規定,傳播業者刊播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經通知停止仍續播者加重至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電台或網紅幫忙播藥品廣告,出事誰要被罰?

刊播違規藥廣告的媒體自己要罰 20 萬到 500 萬

依藥事法第 95 條第一項,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或核准內容遭擅自篡改)的藥物廣告,自己就要被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與廣告主的罰則(第 91、92 條)各罰、互不抵銷。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仍繼續刊播,加重為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播為止。第二項另就未保存廣告委託者資料供查核者,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以為電視台、廣播台、網路平台只是「幫忙播」廣告,出事是廣告主的責任?這條法律直接打破這個認知。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或者經核准的內容被擅自篡改),自己就要被罰 20 萬到 500 萬。被衛生機關通知停止後還繼續播?罰到 60 萬到 2500 萬,而且按次連續罰,播一次罰一次,直到你停為止。這不是天花板,是「每次」的金額。一個違規廣告播一天可能被罰好幾百萬。更殘酷的是第二項:傳播業者沒有保留廣告委託者的姓名、住址、身分證、許可證字號等資料供衛生機關查核,光是這個「沒做紀錄」的疏忽,就要罰 6 萬到 30 萬,按次連續罰。立法者把傳播業者從「中立通道」拉成「共犯」,逼他們在播出前就把關。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95 條為藥物廣告刊播之罰則規定,課予傳播業者(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刊播廣告之事業及具實質傳播能力之個人)刊播前把關義務:違反刊播禁止規定者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經通知限期停止仍續播者加重並按次連續處罰,未保存廣告委託者查核資料者另科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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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 YouTuber 接保健品業配,這條會用在我身上嗎?

會。判斷關鍵不是你叫什麼名字,而是你的行為實質上是不是「刊播」藥物或保健食品廣告。YouTube 頻道、Podcast、IG 限動推銷藥事法管制商品,主管機關都可以把你認定為傳播業者,違反就走第95條罰則。接案前要求廠商提供核准字號,並把責任寫進合約,是站在20萬到500萬罰鍰火線上的人必做的事。

Q2電台只是把廣告錄音播出去,為什麼要被罰這麼重?

民國95年大幅提高罰金的修法理由寫得很直白:原處罰罰鍰過低而效果不彰。法律認為傳播業者有能力也有義務在播出前確認廣告合法性。實務上行政法院已多次確認,傳播業者就算主觀上不知違規,只要客觀上播出就成立違規,唯一脫罪方式是證明已盡相當審查注意義務。

Q3「按次連續處罰」到底是按一支廣告罰一次,還是每播一次罰一次?

原則上是每播一次罰一次,但實務認定有彈性。同一天多時段播出可能被認定為一次違規的延續;跨多日且已被通知停止者,每一日通常獨立計算。收到限期停止通知後的即時凍結能力,是傳播業者真正的風險管理重點,延遲半天可能讓罰金多一個零。

Q4藥事法第 95 條罰多少?

初犯刊播違規藥物廣告 20 萬至 500 萬元;經通知停止仍續播者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罰;未保存委託者資料另罰 6 萬至 30 萬元。

Q5藥事法第 95 條罰的對象是誰?

刊播違規藥物廣告的傳播業者本身,含電台、電視、報紙、雜誌、網路平台,以及具實質傳播能力的個人(如網紅、Podcaster)。

Q6什麼叫傳播業者?

刊播廣告的事業(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重點在行為實質是否為刊播藥物廣告,不限於傳統媒體。

Q7藥事法 95 條跟廣告主罰則(91、92條)差在哪?

第95條罰刊播的媒體、第91、92條罰廣告主,兩條各罰一筆、互不抵銷,是雙罰結構。

Q8收到限期停止刊播通知後怎麼辦?

記錄送達時間→立即全公司凍結該廣告→調出核准字號文件→保留審稿流程紀錄,慢一拍罰金可能跳級到 2500 萬。

Q9媒體被罰後怎麼向廣告主求償?

依刊播合約對廣告主主張連帶賠償,前提是合約已寫明廣告主就核准字號與罰鍰負連帶責任。

Q10對藥事法 95 條的裁罰處分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 30 日內以書面提訴願,逾期確定;並就按次連續處罰的次數認定爭取減縮。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審查義務?

出示要求廠商提供核准字號的往來紀錄、書面審稿流程、廣告刊播前的合法性確認文件。

Q12藥事法 95 條 vs 食安法 45 條差在哪?

兩者都罰刊播違規廣告的傳播業者,但分別管藥物與食品;級距與構成要件不同,違規商品屬性決定適用哪一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66条・第85条(虚偽・誇大広告の禁止と罰則)
韓國약사법 제68조(과장광고 등의 금지)및 제95조(벌칙)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46条、第56条(药品广告审查及广告发布者连带责任)
德國Heilmittelwerbegesetz (HWG) §§ 3a, 15 (Verbot unzulässiger Arzneimittelwerbung und Bußgeld)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22-6 et L.5422-3 (publicité des médicaments soumise à autorisation)
美國21 U.S.C. § 352 (misbranding) + FTC Act § 12 (false advertisement of drug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820118 全文修正)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立法理由本條新增。

(0930330 修正)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立法理由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罰則規定。

(0950428 修正)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立法理由一、鑑於近年來傳播業者刊播違規廣告頻繁,為遏阻該違規情事,且檢討原處罰不法藥物廣告罰鍰過低而效果不彰,爰以提高罰鍰額度,以杜絕不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增訂,增列第二項規定違反該條項之罰則。

(0820118 全文修正)

本條新增。

(0930330 修正)

配合相關條文之修正,酌修罰則規定。

(0950428 修正)

一、鑑於近年來傳播業者刊播違規廣告頻繁,為遏阻該違規情事,且檢討原處罰不法藥物廣告罰鍰過低而效果不彰,爰以提高罰鍰額度,以杜絕不法,保障消費者權益。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六十六條第四項之增訂,增列第二項規定違反該條項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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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5 條規定:「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