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5 條
- 1.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 2.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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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5 條規定,傳播業者刊播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經通知停止仍續播者加重至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電台或網紅幫忙播藥品廣告,出事誰要被罰?
依藥事法第 95 條第一項,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或核准內容遭擅自篡改)的藥物廣告,自己就要被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與廣告主的罰則(第 91、92 條)各罰、互不抵銷。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仍繼續刊播,加重為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播為止。第二項另就未保存廣告委託者資料供查核者,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以為電視台、廣播台、網路平台只是「幫忙播」廣告,出事是廣告主的責任?這條法律直接打破這個認知。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或者經核准的內容被擅自篡改),自己就要被罰 20 萬到 500 萬。被衛生機關通知停止後還繼續播?罰到 60 萬到 2500 萬,而且按次連續罰,播一次罰一次,直到你停為止。這不是天花板,是「每次」的金額。一個違規廣告播一天可能被罰好幾百萬。更殘酷的是第二項:傳播業者沒有保留廣告委託者的姓名、住址、身分證、許可證字號等資料供衛生機關查核,光是這個「沒做紀錄」的疏忽,就要罰 6 萬到 30 萬,按次連續罰。立法者把傳播業者從「中立通道」拉成「共犯」,逼他們在播出前就把關。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95 條為藥物廣告刊播之罰則規定,課予傳播業者(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等刊播廣告之事業及具實質傳播能力之個人)刊播前把關義務:違反刊播禁止規定者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經通知限期停止仍續播者加重並按次連續處罰,未保存廣告委託者查核資料者另科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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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 YouTuber 接保健品業配,這條會用在我身上嗎?▾
會。判斷關鍵不是你叫什麼名字,而是你的行為實質上是不是「刊播」藥物或保健食品廣告。YouTube 頻道、Podcast、IG 限動推銷藥事法管制商品,主管機關都可以把你認定為傳播業者,違反就走第95條罰則。接案前要求廠商提供核准字號,並把責任寫進合約,是站在20萬到500萬罰鍰火線上的人必做的事。
Q2電台只是把廣告錄音播出去,為什麼要被罰這麼重?▾
民國95年大幅提高罰金的修法理由寫得很直白:原處罰罰鍰過低而效果不彰。法律認為傳播業者有能力也有義務在播出前確認廣告合法性。實務上行政法院已多次確認,傳播業者就算主觀上不知違規,只要客觀上播出就成立違規,唯一脫罪方式是證明已盡相當審查注意義務。
Q3「按次連續處罰」到底是按一支廣告罰一次,還是每播一次罰一次?▾
原則上是每播一次罰一次,但實務認定有彈性。同一天多時段播出可能被認定為一次違規的延續;跨多日且已被通知停止者,每一日通常獨立計算。收到限期停止通知後的即時凍結能力,是傳播業者真正的風險管理重點,延遲半天可能讓罰金多一個零。
Q4藥事法第 95 條罰多少?▾
初犯刊播違規藥物廣告 20 萬至 500 萬元;經通知停止仍續播者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罰;未保存委託者資料另罰 6 萬至 30 萬元。
Q5藥事法第 95 條罰的對象是誰?▾
刊播違規藥物廣告的傳播業者本身,含電台、電視、報紙、雜誌、網路平台,以及具實質傳播能力的個人(如網紅、Podcaster)。
Q6什麼叫傳播業者?▾
刊播廣告的事業(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路),重點在行為實質是否為刊播藥物廣告,不限於傳統媒體。
Q7藥事法 95 條跟廣告主罰則(91、92條)差在哪?▾
第95條罰刊播的媒體、第91、92條罰廣告主,兩條各罰一筆、互不抵銷,是雙罰結構。
Q8收到限期停止刊播通知後怎麼辦?▾
記錄送達時間→立即全公司凍結該廣告→調出核准字號文件→保留審稿流程紀錄,慢一拍罰金可能跳級到 2500 萬。
Q9媒體被罰後怎麼向廣告主求償?▾
依刊播合約對廣告主主張連帶賠償,前提是合約已寫明廣告主就核准字號與罰鍰負連帶責任。
Q10對藥事法 95 條的裁罰處分怎麼救濟?▾
處分書送達 30 日內以書面提訴願,逾期確定;並就按次連續處罰的次數認定爭取減縮。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審查義務?▾
出示要求廠商提供核准字號的往來紀錄、書面審稿流程、廣告刊播前的合法性確認文件。
Q12藥事法 95 條 vs 食安法 45 條差在哪?▾
兩者都罰刊播違規廣告的傳播業者,但分別管藥物與食品;級距與構成要件不同,違規商品屬性決定適用哪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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