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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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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而仍繼續刊播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
  2. 2.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應按次連續處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5 條規定,傳播業者刊播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經通知停止仍續播者加重至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電台或網紅幫忙播藥品廣告,出事誰要被罰?

刊播違規藥廣告的媒體自己要罰 20 萬到 500 萬

依藥事法第 95 條第一項,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或核准內容遭擅自篡改)的藥物廣告,自己就要被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與廣告主的罰則(第 91、92 條)各罰、互不抵銷。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仍繼續刊播,加重為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播為止。第二項另就未保存廣告委託者資料供查核者,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以為電視台、廣播台、網路平台只是「幫忙播」廣告,出事是廣告主的責任?這條法律直接打破這個認知。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或者經核准的內容被擅自篡改),自己就要被罰 20 萬到 500 萬。被衛生機關通知停止後還繼續播?罰到 60 萬到 2500 萬,而且按次連續罰,播一次罰一次,直到你停為止。這不是天花板,是「每次」的金額。一個違規廣告播一天可能被罰好幾百萬。更殘酷的是第二項:傳播業者沒有保留廣告委託者的姓名、住址、身分證、許可證字號等資料供衛生機關查核,光是這個「沒做紀錄」的疏忽,就要罰 6 萬到 30 萬,按次連續罰。立法者把傳播業者從「中立通道」拉成「共犯」,逼他們在播出前就把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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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95 條規定:「傳播業者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其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9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9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5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