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9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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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95 條規定,傳播業者刊播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經通知停止仍續播者加重至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
Q · 電台或網紅幫忙播藥品廣告,出事誰要被罰?
刊播違規藥廣告的媒體自己要罰 20 萬到 500 萬
依藥事法第 95 條第一項,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或核准內容遭擅自篡改)的藥物廣告,自己就要被處 20 萬至 500 萬元罰鍰,與廣告主的罰則(第 91、92 條)各罰、互不抵銷。若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限期停止仍繼續刊播,加重為 60 萬至 2500 萬元,並按次連續處罰至停播為止。第二項另就未保存廣告委託者資料供查核者,處 6 萬至 30 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以為電視台、廣播台、網路平台只是「幫忙播」廣告,出事是廣告主的責任?這條法律直接打破這個認知。傳播業者只要刊播了未經核准的藥物廣告(或者經核准的內容被擅自篡改),自己就要被罰 20 萬到 500 萬。被衛生機關通知停止後還繼續播?罰到 60 萬到 2500 萬,而且按次連續罰,播一次罰一次,直到你停為止。這不是天花板,是「每次」的金額。一個違規廣告播一天可能被罰好幾百萬。更殘酷的是第二項:傳播業者沒有保留廣告委託者的姓名、住址、身分證、許可證字號等資料供衛生機關查核,光是這個「沒做紀錄」的疏忽,就要罰 6 萬到 30 萬,按次連續罰。立法者把傳播業者從「中立通道」拉成「共犯」,逼他們在播出前就把關。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第六十六條第三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六十六條第四項條文
- 藥事法 第 66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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