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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藥事法 第 44 條

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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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44 條規定,試驗用藥物須經食藥署核准,且只能在核可的教學醫院進行臨床試驗,以確認安全與療效。

Q · 還沒上市的新藥,可以給病人試用嗎?

依藥事法第 44 條,試驗用藥物在進入人體前,必須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核准,且只能在「經核可的教學醫院」進行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這道雙重門檻確保藥物已通過動物安全評估、執行機構具備倫理委員會審查與不良反應通報機制。任何在一般診所或私人機構宣稱「新型療法」要收高額費用者,幾乎都不符合本條的合法試驗要件。

白話解讀

癌末病人家屬最常問的不是「還有多久時間」,而是「還有沒有什麼藥可以試」。醫生通常回答「現有的藥都用過了」。但這句話有個盲點:「現有的」指的是「已上市的」。台灣此刻有數百個臨床試驗正在進行,使用的是還沒上市的試驗用藥物,許多病患就是在標準療法用盡後,靠進入這些試驗找到第二條路。這條法律規定試驗用藥物進入人體前必須經食藥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政府主管藥品的單位)核准,並且只能在「經核可的教學醫院」執行。這兩個條件聽起來像是限制,其實是品質保證:它確保藥物經過動物實驗安全評估、執行醫院有倫理委員會審查、不良反應有完整通報與應變機制。同時它也是你的驗證工具:任何在診所、養生館、私人機構宣稱「新型療法」要你付錢的,幾乎都不可能是合法的臨床試驗。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44 條為試驗用藥物臨床試驗的核准要件規範,要求醫療效能與安全尚未證實的試驗用藥物,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限於經核可之教學醫院執行,以雙重把關確認其安全性與醫療效能,構成台灣人體臨床試驗法制化的核心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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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癌末病人沒時間等試驗審查,能直接拿到還沒上市的新藥嗎?

可以,但這走的是『恩慈療法』(藥事法第 48-2 條的專案核准),不是第 44 條規範的臨床試驗。緊急、危及生命、無其他治療選擇時,可由醫師申請、廠商同意、食藥署核准後使用未上市藥物。內行人提示:恩慈療法必須由主治醫師發起,病人或家屬無法自行申請,主治醫師願不願意花時間幫你申請是最大變數,必要時可轉診到該領域醫學中心。

Q2什麼樣的醫院叫『經核可的教學醫院』?我家附近的醫院算嗎?

教學醫院由衛福部認定,名單公開可查。不是所有大醫院都是教學醫院,也不是每家教學醫院都能執行每個試驗——每個試驗會選定特定醫院作為執行機構。內行人提示:要查某試驗在哪些醫院執行,到食藥署臨床試驗資訊網或國衛院平台輸入疾病名稱,就能查到收案中的試驗、執行醫院與聯絡窗口,比一家家打電話快得多。

Q3簽了受試者同意書之後,可以中途退出嗎?

可以,而且是無條件、隨時可以。這是受試者同意書必須載明的權利,依據醫療法第 79 條與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退出後不能扣留已支付的補償,也不影響你接受其他標準治療的權利。內行人提示:若不良反應已到不能耐受的程度,立刻退出不只是權利,本身也是試驗安全機制的一部分,不要為了『義氣』拿身體賭。

Q4藥事法第 44 條是什麼?

規範試驗用藥物須經食藥署核准、限核可教學醫院執行臨床試驗,是台灣人體試驗的法源入口,新藥要進人體都繞不開這條。

Q5什麼是試驗用藥物?

依藥事法第 5 條,指醫療效能及安全尚未證實,專供動物毒性藥理評估或臨床試驗用的藥物,不是已上市藥品。

Q6什麼叫經核可的教學醫院?

經衛福部認定、具備倫理委員會、不良反應通報與緊急應變能力的醫療機構,名單公開可查,非所有大醫院都算。

Q7臨床試驗跟一般治療差在哪?

臨床試驗是研究程序,目的在證明安全與療效,須雙重審查、簽同意書、可隨時退出,不是醫生自行『試試看』。

Q8癌末病人怎麼找臨床試驗?

確認診斷與病情階段 → 上食藥署臨床試驗資訊網或國衛院平台輸入疾病名稱 → 核對執行醫院 → 聯絡試驗主持人問收案條件。

Q9臨床試驗審查要等多久?

食藥署 IND 審查實務上約 30 至 60 個工作天,加上教學醫院倫理委員會審查約 1 至 3 個月。

Q10參加臨床試驗要花多少錢?

合法試驗多數不需受試者負擔高額費用,部分提供交通或誤工補償;要你付大錢的『療法』多半不是合法試驗。

Q11怎麼確認一個療法是不是合法試驗?

當場問三件事:是否經食藥署核准?執行機構是不是教學醫院?是否給完整受試者同意書?三個答不出來幾乎就是違法。

Q12臨床試驗 vs 恩慈療法差在哪?

臨床試驗依第 44 條收案做研究;恩慈療法依第 48-2 條,由醫師為危及生命且無其他選擇的個案專案申請用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linical_trialcompassionate_use
法源藥事法第 44 條藥事法第 48-2 條
目的研究:證明安全與療效治療:救急個案
誰發起藥廠/研究團隊收案主治醫師申請、廠商同意
執行地點經核可教學醫院個案核准之醫療機構
收案條件嚴格資格門檻危及生命且無其他治療選擇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80条の2(治験の依頼等の基準)
🇰🇷 韓國약사법 제34조(임상시험 계획의 승인 등)
🇨🇳 中國药品管理法 第19条(药物临床试验许可)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40–42 i.V.m. Verordnung (EU) Nr. 536/2014(Klinische Prüfungen)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1121-1 et s.(recherches impliquant la personne humaine, loi Jardé)
🇺🇸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505(i) / 21 CFR Part 312(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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