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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藥事法 第 4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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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44 條規定,試驗用藥物須經食藥署核准,且只能在核可的教學醫院進行臨床試驗,以確認安全與療效。

Q · 還沒上市的新藥,可以給病人試用嗎?

可以,但須食藥署核准並在核可教學醫院執行

依藥事法第 44 條,試驗用藥物在進入人體前,必須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核准,且只能在「經核可的教學醫院」進行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這道雙重門檻確保藥物已通過動物安全評估、執行機構具備倫理委員會審查與不良反應通報機制。任何在一般診所或私人機構宣稱「新型療法」要收高額費用者,幾乎都不符合本條的合法試驗要件。

深度解讀

癌末病人家屬最常問的不是「還有多久時間」,而是「還有沒有什麼藥可以試」。醫生通常回答「現有的藥都用過了」。但這句話有個盲點:「現有的」指的是「已上市的」。台灣此刻有數百個臨床試驗正在進行,使用的是還沒上市的試驗用藥物,許多病患就是在標準療法用盡後,靠進入這些試驗找到第二條路。這條法律規定試驗用藥物進入人體前必須經食藥署(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即政府主管藥品的單位)核准,並且只能在「經核可的教學醫院」執行。這兩個條件聽起來像是限制,其實是品質保證:它確保藥物經過動物實驗安全評估、執行醫院有倫理委員會審查、不良反應有完整通報與應變機制。同時它也是你的驗證工具:任何在診所、養生館、私人機構宣稱「新型療法」要你付錢的,幾乎都不可能是合法的臨床試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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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4 條規定:「試驗用藥物,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始得供經核可之教學醫院臨床試驗,以確認其安全與醫療效能。」(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