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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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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
  2. 2.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5條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對核准上市藥物指定安全監視期間,藥商須於期間內持續監視並通報藥物安全性資料。

Q · 新藥核准上市後就代表完全安全了嗎?

不一定,可能還在安全監視期內

依藥事法第45條,藥物經核准製造或輸入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仍得指定一段期間(實務上常為5至7年)監視其安全性。在這段安全監視期內,藥商須持續通報不良反應、定期繳交安全性報告,主管機關藉真實世界用藥資料補足上市前臨床試驗樣本有限的盲區。核准上市的意義是「臨床試驗顯示效益大於已知風險」,不等於毫無風險。

深度解讀

有一件事藥廠不會主動告訴你:你正在吃的某些新藥,其實還在被政府「盯著看」的階段。藥事法第45條給了衛福部一個權力,對任何剛核准上市的藥物,可以指定一段期間(實務上通常是5到7年),要求藥商持續通報不良反應、定期繳交安全性報告,這段時間叫「安全監視期」。藥盒上不會印這三個字,仿單裡也找不到醒目標示。但這條法律的影響非常實際:它決定了什麼時候學名藥廠可以開始仿製這個藥(影響你的藥費什麼時候會跌),決定了健保給付談判的價格區間,也決定了醫師開立這個藥時應該多警戒地觀察你的反應。對藥商來說,它是專利之外的第二道資料保護屏障;對學名藥廠來說,它是必須眼睜睜等待的計時器;對你來說,它是一個你從沒被告知過、但每次拿到新藥處方時可能正在參與的「上市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3 版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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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5 條規定:「經核准製造或輸入之藥物,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指定期間,監視其安全性。藥商於前項安全監視期間應遵行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