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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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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43 條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藥物查驗登記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份數、應附資料及證書費、查驗費金額,屬行政命令而非法律明文。

Q · 藥品查驗登記要附什麼資料、繳多少錢,是誰決定的?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 43 條訂定

依藥事法第 43 條,製造、輸入及輸出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證書費及查驗費金額,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也就是說,這些要求與規費不是立法院明文,而是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以行政命令(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費標準公告)訂定,得隨公告調整而不需修法。

深度解讀

送一件新藥查驗登記光規費就可能上看數十萬,加上臨床試驗報告、樣品份數的成本,門檻動輒上百萬。但這些數字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是衛福部依這條三十幾個字的授權自己訂的。表格要怎麼填、要附幾份樣品、規費收多少,全在主管機關手上。對藥廠來說,這條看起來平淡,卻有兩個極關鍵的面向:第一,主管機關可以調整規費結構而不需要修法,你的成本可能隨一紙公告改變。第二,授權範圍是有邊界的,主管機關訂的命令如果超出「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規費金額」這四類授權範圍,你可以主張該命令違法、不必遵守。授權的界線就是你能據以挑戰的界線。看懂這條,主管機關的公告對你就不再只是「政府說什麼就照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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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3 條規定:「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