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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藥事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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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43 條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藥物查驗登記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份數、應附資料及證書費、查驗費金額,屬行政命令而非法律明文。

Q · 藥品查驗登記要附什麼資料、繳多少錢,是誰決定的?

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 43 條訂定

依藥事法第 43 條,製造、輸入及輸出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證書費及查驗費金額,全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也就是說,這些要求與規費不是立法院明文,而是主管機關依本條授權以行政命令(如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規費標準公告)訂定,得隨公告調整而不需修法。

白話解讀

送一件新藥查驗登記光規費就可能上看數十萬,加上臨床試驗報告、樣品份數的成本,門檻動輒上百萬。但這些數字不是立法院通過的,是衛福部依這條三十幾個字的授權自己訂的。表格要怎麼填、要附幾份樣品、規費收多少,全在主管機關手上。對藥廠來說,這條看起來平淡,卻有兩個極關鍵的面向:第一,主管機關可以調整規費結構而不需要修法,你的成本可能隨一紙公告改變。第二,授權範圍是有邊界的,主管機關訂的命令如果超出「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規費金額」這四類授權範圍,你可以主張該命令違法、不必遵守。授權的界線就是你能據以挑戰的界線。看懂這條,主管機關的公告對你就不再只是「政府說什麼就照做」。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 43 條為技術性授權條款,將藥物查驗登記與申請書之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證書費及查驗費金額之訂定權,明確授權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使頻繁變動的程序與規費事項得以行政命令彈性處理,同時以四類授權內容劃出主管機關不得逾越的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查驗登記費要多少?怎麼算的?

目前一件新藥查驗登記的規費依品項類別不同,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實際金額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的最新規費標準,這個標準就是依藥事法第 43 條授權訂定的。規費標準會不定期調整,送件前一定要查最新公告,且發證、申請、變更通常分開計算,總金額會比表面看到的數字高(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2主管機關要求繳交本條沒提到的特殊文件,可以拒絕嗎?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很困難。本條只授權四類事項: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規費金額。若要求的文件不在四類範圍內,業者可書面表達疑義或循訴願救濟,但主管機關通常會主張屬於『有關資料』範疇,挑戰成功案例極少。比起硬碰硬,更有效的做法是請求主管機關書面說明該要求的法源依據。

Q3藥品查驗登記費用多少?

依藥事法 43 條授權,金額由食藥署公告的規費標準訂定,依品項從數萬到數十萬不等,且發證、申請、變更分開計算,送件前須查最新公告。

Q4藥事法 43 條是什麼?

技術性授權條款,把藥物查驗登記申請書的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及規費金額交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訂定。

Q5什麼叫授權明確性?

法律授權行政機關訂命令時,授權的目的、內容、範圍須具體明確,逾越者命令違法。本條以四類事項列舉,落在認可範圍。

Q6證書費和查驗費差在哪?

查驗費對應審查作業,證書費對應核發許可證,兩者金額均由主管機關依本條訂定。

Q7藥品查驗登記怎麼申請?

查最新審查準則與規費 → 備齊申請書與樣品、資料 → 繳費 → 食藥署受理審查與補正 → 核發許可證。

Q8查驗登記規費怎麼算?

依食藥署公告的規費標準按品項類別計算,發證、申請、變更分項加總,總額高於單一表面數字。

Q9送件大概要準備多少成本?

規費依品項從數萬到數十萬,加上臨床試驗報告、樣品與文件成本,門檻動輒上百萬,且規費可能調漲。

Q10收到補件通知怎麼判斷要不要照辦?

先比對本條四類授權與審查準則,要求逾越授權可書面請求說明法源依據,再決定補件或表達疑義。

Q11藥事法 43 條 vs 第 39 條差在哪?

39 條定查驗登記的實質要件(成分、規格、檢驗),43 條補上申請書格式與規費金額的程序授權。

Q12藥品 vs 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授權差在哪?

藥品走 39、43 條,醫療器材主要走 40 條,但格式與費用授權邏輯相近,皆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規範對象授權重點
藥事法第 39 條製造、輸入藥品查驗登記之實質要件(成分、規格、檢驗方法等)
藥事法第 42 條製造、輸入藥物核發、變更、展延之作業準則
藥事法第 43 條製造、輸入、輸出藥物申請書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證書費及查驗費金額

規範對象

藥事法第 39 條
製造、輸入藥品
藥事法第 42 條
製造、輸入藥物
藥事法第 43 條
製造、輸入、輸出藥物

授權重點

藥事法第 39 條
查驗登記之實質要件(成分、規格、檢驗方法等)
藥事法第 42 條
核發、變更、展延之作業準則
藥事法第 43 條
申請書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證書費及查驗費金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14条(製造販売の承認)及び手数料関係規定
韓國약사법 제31조(제조판매·수입 품목허가 등)
中國药品管理法(2019)第24条(药品上市许可)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21(Zulassungspflicht)i.V.m. AMG-Kostenverordnung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art. L5121-8(autorisation de mise sur le marché, AMM)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 505(21 U.S.C. § 355)及 PDUFA 使用者付費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之製造,準用前項之規定。

(0820118 全文修正)

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額,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原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合併修正為第四十三條。

  • 主管機關名詞
(0590731 制定)

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性能、製法之要旨,分析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標籤、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製造。   環境衛生用殺蟲劑之製造,準用前項之規定。

(0820118 全文修正)

原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合併修正為第四十三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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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43 條規定:「製造、輸入藥物之查驗登記申請書及輸出藥物之申請書,其格式、樣品份數、有關資料或證書費、查驗費之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4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