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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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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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2條授權衛生機關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業務並抽驗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抽驗量以足供檢驗為限。
Q · 診所、藥局也會被衛生局查藥嗎?
會。藥事法第72條授權衛生機關檢查並抽驗其藥物
會。依藥事法第72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檢查重點包含藥品來源是否合法、批號追溯、儲存條件(冷鏈)、效期管理與過期藥處理。無故拒絕檢查可依第92條裁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是診所院長、醫院藥劑科主任、或社區藥局的負責人。你以為衛生稽查只針對藥商和製造廠?這條告訴你錯了。醫療機構和藥局,也在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範圍內。稽查員可以走進你的調劑室、藥品儲存區,看你的藥品來源、批號管理、效期控制,還可以抽驗你架上或庫房裡的藥。前一條(71條)管的是藥商,這條把同樣的權力延伸到「使用藥品的最末端」。為什麼要分兩條?因為醫療機構和藥局的功能不同:藥商賣藥,醫院藥局調劑用藥。檢查重點不一樣,但「不得無故拒絕」和「抽驗數量足供檢驗之用」這兩條核心限制完全相同。對診所經營者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進藥來源、儲存管理、效期紀錄都必須隨時準備被檢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藥事法 第 9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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