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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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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2條授權衛生機關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業務並抽驗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抽驗量以足供檢驗為限。

Q · 診所、藥局也會被衛生局查藥嗎?

會。藥事法第72條授權衛生機關檢查並抽驗其藥物

會。依藥事法第72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檢查重點包含藥品來源是否合法、批號追溯、儲存條件(冷鏈)、效期管理與過期藥處理。無故拒絕檢查可依第92條裁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

深度解讀

你是診所院長、醫院藥劑科主任、或社區藥局的負責人。你以為衛生稽查只針對藥商和製造廠?這條告訴你錯了。醫療機構和藥局,也在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範圍內。稽查員可以走進你的調劑室、藥品儲存區,看你的藥品來源、批號管理、效期控制,還可以抽驗你架上或庫房裡的藥。前一條(71條)管的是藥商,這條把同樣的權力延伸到「使用藥品的最末端」。為什麼要分兩條?因為醫療機構和藥局的功能不同:藥商賣藥,醫院藥局調劑用藥。檢查重點不一樣,但「不得無故拒絕」和「抽驗數量足供檢驗之用」這兩條核心限制完全相同。對診所經營者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進藥來源、儲存管理、效期紀錄都必須隨時準備被檢視。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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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2 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