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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藥事法 第 72 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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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2條授權衛生機關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業務並抽驗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抽驗量以足供檢驗為限。

Q · 診所、藥局也會被衛生局查藥嗎?

會。依藥事法第72條,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檢查重點包含藥品來源是否合法、批號追溯、儲存條件(冷鏈)、效期管理與過期藥處理。無故拒絕檢查可依第92條裁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

白話解讀

你是診所院長、醫院藥劑科主任、或社區藥局的負責人。你以為衛生稽查只針對藥商和製造廠?這條告訴你錯了。醫療機構和藥局,也在衛生主管機關的檢查範圍內。稽查員可以走進你的調劑室、藥品儲存區,看你的藥品來源、批號管理、效期控制,還可以抽驗你架上或庫房裡的藥。前一條(71條)管的是藥商,這條把同樣的權力延伸到「使用藥品的最末端」。為什麼要分兩條?因為醫療機構和藥局的功能不同:藥商賣藥,醫院藥局調劑用藥。檢查重點不一樣,但「不得無故拒絕」和「抽驗數量足供檢驗之用」這兩條核心限制完全相同。對診所經營者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進藥來源、儲存管理、效期紀錄都必須隨時準備被檢視。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72條為衛生稽查授權規範,將藥物檢查與抽驗權限延伸至醫療機構及藥局等使用藥品的末端場域,與第71條的藥商檢查並列。其核心限制有二: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藉程序保障在用藥安全監管與醫療專業自治間劃出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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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衛生局查我診所的藥跟查藥局有什麼不同?

法律授權的檢查權範圍相同(依本條),但實務重點不一樣。查診所重點在藥品來源是否合法、是否在效期內、儲存條件是否符合,特別是冷鏈藥品(疫苗、生物製劑)。查藥局重點在處方箋調劑紀錄、管制藥品管理、自費藥品來源。內行人提示:診所如果有調劑業務,檢查強度會接近藥局標準,這點很多診所沒意識到。

Q2稽查員可以看我的病歷嗎?

本條的檢查權限定在藥物相關業務,不直接授權檢查病歷。但實務上稽查員可能要求看處方紀錄來追蹤特定藥品的使用流向,這在管制藥品稽查中很常見。完整病歷的檢查需要依其他法律(如醫療法)授權。內行人提示:碰到要求看病歷時,請對方明確說出法律依據,若只是含糊說「為了調查需要」,你有權僅提供藥品相關紀錄。

Q3抽走的藥檢驗不合格,我的診所會被怎麼罰?

視情況而定。如果是製造瑕疵(藥廠的問題)你能舉證來源合法、儲存合規,責任可以推回藥廠。如果是你儲存不當(例如冷鏈中斷導致疫苗失效),可能面臨販賣不良藥品的處罰。內行人提示:診所被檢驗不合格後的關鍵72小時內,立刻發函通知供應藥商並要求協助釐清來源,這封信本身就是你善盡查證義務的證據。

Q4藥事法第72條是什麼?

授權衛生機關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業務並抽驗藥物的稽查條文,把藥物監管網從藥商延伸到用藥末端。

Q5什麼叫無故拒絕檢查?

受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依法檢查,須具備主觀「故」的要件,單純當下不便、要求改期不必然構成。

Q6抽驗數量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是什麼意思?

稽查員抽走送驗的藥量只能取到足夠檢驗所需,不能任意取走整批庫存,過量可當場異議。

Q7衛生局突擊檢查診所藥品怎麼辦?

請稽查員出示證件與依據、全程錄影、調出進銷存履歷配合、抽驗藥物要求單據載明批號數量並簽收。

Q8被抽驗不合格怎麼把責任推回藥廠?

72小時內發函通知供應藥商,調出進貨單、原廠COA、未開封前儲存紀錄,證明來源合法與儲存合規。

Q9無故拒絕檢查會被罰多少?

依藥事法第92條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金額視違規情節與規模裁量。

Q10怎麼準備才能降低被開單風險?

建立電子化進銷存,每筆進藥的廠商、批號、效期、儲存位置可在5分鐘內調出完整履歷。

Q11藥事法第72條 vs 第71條差在哪?

第71條查藥商(製造、販賣端),第72條查醫療機構與藥局(使用末端),核心限制相同但檢查重點不同。

Q12藥事法檢查 vs 醫療法業務檢查差在哪?

藥事法72條管你手上的藥物,醫療法第28條管醫療業務,兩套規範同時適用,依據不同範圍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71條(藥商)第72條(醫療機構/藥局)
檢查對象藥物製造業者、販賣業者之處所設施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
檢查重點製造、販賣環節之設施與品質末端進貨來源、儲存、效期、調劑管理
核心限制不得無故拒絕、抽驗數量足供檢驗為限不得無故拒絕、抽驗數量足供檢驗為限(相同)
拒檢罰則依第92條罰鍰依第92條罰鍰(3萬至200萬元)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69条(立入検査・収去)
🇰🇷 韓國약사법 제69조(보고와 검사 등)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99条(药品监督检查)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64(Durchführung der Überwachung)
🇺🇸 美國FD&C Act § 704(21 U.S.C. § 374, factory insp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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