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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衛生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醫療機構或藥局之有關業務,並得出具單據抽驗其藥物,受檢者不得無故拒絕。但抽驗數量以足供檢驗之用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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