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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事法 第 7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2.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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