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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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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2. 2.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3條規定衛生主管機關每年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違反依第92條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

Q · 收到衛生局的藥商普查表可以不理嗎?

不能,普查是法定義務,拒絕會被罰

依藥事法第73條第2項,藥商或藥局對主管機關每年辦理的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拒絕」是直接不交、「規避」是拖延繞過、「妨礙」是提供不實資料干擾調查,三種行為都會落入第92條罰鍰範圍(3萬至200萬元)。普查不是行政邀約,是強制性法定義務。

白話解讀

假設你是一家小型藥局的老闆,每天忙著調劑、賣保健品、收銀。某天收到衛生局公文:「請填寫年度藥商及藥局普查表」。你心想這不就是政府的例行調查嗎?填一填交回去就好。但這條的法律意義比你想的重:它不是「邀請」而是「強制」,第二項明確規定你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拒絕」是直接不交;「規避」是用各種理由拖延或繞過;「妨礙」是故意提供錯誤資訊干擾調查。三種行為都會落入第92條罰鍰範圍。為什麼政府要每年普查?因為藥商和藥局是流動的,有人開新店、有人關門、有人改變營業項目,主管機關需要這份資料才能掌握全國藥品供應的真實狀況。對你來說,這條意味著你的店在政府的雷達上必須是「即時更新」的狀態,年度普查就是同步的時點。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73條為藥業監督管理的程序性規範,課予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的職權,並於第二項明定受查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的配合義務,構成主管機關即時掌握全國藥品供應網絡真實狀態的法定基礎。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的藥局生意不好想關了,需要去辦註銷嗎?

需要。沒辦註銷你還是法律上的「藥商」,每年普查要應付、其他法規義務也持續存在。註銷要去當地衛生局辦「藥商歇業登記」,註銷後才不需再應付本條普查。很多人為了「以後可能再開」拖著不註銷,結果普查、變更、年度申報義務累積,被罰金額遠超過重新申請成本。

Q2我是新開的藥局,第一次收到普查表怎麼填?

依目前登記資料如實填寫即可。若執登資料與實際營業狀況一致(負責藥師、營業項目相符),填寫不會有風險。第一次收到普查特別要小心「設備清單」,例如冷藏設備、藥品儲存空間、調劑作業區,普查暴露設備不符可能引發後續實地查核。

Q3如果衛生局根本沒寄普查通知給我,被罰公平嗎?

「未收到通知」是合法抗辯,但前提是登記地址與實際營業地址一致。若因沒辦地址變更登記導致通知寄到舊址,抗辯很難成立,因為保持登記資料正確本身就是義務。搬店要做兩件事:辦地址變更登記(30 天內)、去原地址辦轉址通知,兩件都做了,「沒收到」才是真正的免責理由。

Q4藥商普查表沒交會怎樣?

持續拒絕違反藥事法第73條第2項,依第92條處3萬至200萬元罰鍰,催繳只是第一步不是終點。

Q5什麼是藥商及藥局普查?

衛生主管機關每年對轄區藥商與藥局營業現況的法定定期調查,用來掌握全國藥品供應網絡真實狀態。

Q6拒絕、規避、妨礙差在哪?

拒絕是直接不交、規避是拖延繞過、妨礙是提供不實資料,三者都落入第92條罰鍰範圍但抗辯空間不同。

Q7誰要接受藥商普查?

依藥事法第14條的藥商(藥品/醫療器材販賣、製造業者)與藥局,含線上藥局等落入藥商定義的新業態。

Q8藥商普查表怎麼填?

確認期限與範圍 → 核對執登資料 → 不符先辦變更登記 → 如實填寫並如期繳交、保留回函紀錄。

Q9普查發現登記不符怎麼補救?

主動聯絡衛生局提出改善計畫並先辦變更登記,依行政罰法減輕規定有機會降低罰鍰,等被查到才補就沒籌碼。

Q10藥局歇業要怎麼脫離普查義務?

去當地衛生局辦理「藥商歇業登記」完成註銷,註銷後才不再是法律上的藥商、不需應付普查。

Q11被普查裁罰後怎麼救濟?

先釐清是拒絕、規避還是妨礙以對應抗辯,並於收到處分書 30 天內提起訴願。

Q12藥事法73條普查 vs 71條檢查差在哪?

第73條是每年定期的全面普查(掌握地圖),第71條是針對製造販賣業者處所設施的常態抽查檢驗,性質與頻率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scription可能抗辯
拒絕直接不交普查表未收到通知(須登記地址正確)
規避用各種理由拖延或繞過調查業務繁忙非故意延誤
妨礙提供錯誤或不實資訊干擾調查最難辯,重點在證明非故意並立即更正

description

拒絕
直接不交普查表
規避
用各種理由拖延或繞過調查
妨礙
提供錯誤或不實資訊干擾調查

可能抗辯

拒絕
未收到通知(須登記地址正確)
規避
業務繁忙非故意延誤
妨礙
最難辯,重點在證明非故意並立即更正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に基づく薬局開設者・医薬品販売業者への報告徴収・立入検査制度(概念対応)
韓國약사법상 약국·의약품 판매업자에 대한 보고·검사 제도(개념 대응)
中國《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与报告制度(概念对应)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Apothekengesetz – behördliche Überwachung von Apotheken und pharmazeutischen Betrieben (konzeptionell)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inspection des pharmacies et établissements pharmaceutiques par les ARS (correspondance conceptuell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2

(0590731 制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   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藥局專章,將「藥商普查」修正為「藥商及藥局普查」。   三、另增列第二項。

(0590731 制定)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0820118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藥局專章,將「藥商普查」修正為「藥商及藥局普查」。   三、另增列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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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3 條規定:「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每年定期辦理藥商及藥局普查。藥商或藥局對於前項普查,不得拒絕、規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