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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7 分鐘

藥事法 第 74 條

  1. 1.依據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之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於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派員抽取樣品,經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不得銷售。檢驗封緘作業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 2.前項生物藥品之原液,其輸入以生物藥品製造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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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4 條規定,疫苗、血清、抗毒素等生物藥品須逐批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抽樣檢驗合格、加貼查訖封緘後始得銷售。

Q · 疫苗拿到藥證就能直接賣嗎?

依藥事法第 74 條,疫苗、血清、抗毒素、類毒素及菌液等生物藥品,就算已取得查驗登記藥證,每一批產品在輸入或製造後,仍須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派員抽樣、檢驗合格並加貼「查訖封緘」標籤後才能銷售。未貼封緘即流通,該批可能被認定為禁藥。第二項並限制生物藥品「原液」僅能由製造業者輸入。

白話解讀

疫苗、血清、抗毒素這些東西,你以為通過 TFDA 核准上市就能賣?不夠。藥事法 74 條多卡了一道你不知道的關卡:每一批,注意是「每一批」,不是「每一款」,都要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派人來抽樣、檢驗合格、貼上一張叫「查訖封緘」的防偽標籤之後,才能銷售。沒有那張標籤就賣,整批貨直接變違法藥品。這是台灣對「生物製劑」獨有的雙重把關:第一道是上市許可(檢視配方安全性),第二道就是這條(檢視每一批的實際品質)。為什麼這麼嚴?因為生物藥品是用活的微生物或細胞做的,每一批的差異天生比化學藥大很多,前一批沒事不代表後一批沒事。COVID 疫苗來台時你看新聞報「封緘檢驗中」,講的就是這條。第二項還補了一刀:生物藥品的「原液」(製造疫苗前的半成品)只能由製造業者進口,禁止任何中間商插手,斷掉原料外流的可能。

法律定性

查訖封緘是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針對生物藥品(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菌液)逐批實施的國家檢驗放行制度。每批產品輸入或製造後須經抽樣、送國家級實驗室檢驗效價、安全性與無菌等指標合格,再加貼防偽封緘標籤後始得銷售,構成生物製劑在上市許可之外的第二道批次品管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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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為什麼疫苗要每一批檢驗,化學藥不用?

因為生物藥的本質就是不穩定。它用活的微生物或細胞做成,每批的發酵、純化條件都有微小差異,足以影響效價跟安全性。化學藥是分子合成,相同配方做出來幾乎一樣,重點放在製程驗證即可。74 條的每批檢驗就是針對生物藥這個特性設計,與美國 FDA、歐盟 EMA 對生物製劑的 Lot Release 一致。

Q2我從國外買疫苗回台灣自用算違法嗎?

藥事法 22 條把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定義為禁藥,74 條封緘則是給已核准藥品的批次品管,兩條軌道。實務上自用少量、非營利多以行政指導處理,但只要被認定有營利或散布意圖,即適用輸入禁藥罪。生物製劑因冷鏈與安全性考量,海關容忍度比一般藥品低很多。

Q3沒貼查訖封緘就賣的疫苗會怎樣?

未經檢驗封緘即在市面流通的生物製劑,幾乎等同禁藥。販售者可能觸犯藥事法的製造輸入或販賣禁藥罪,整批貨亦可能遭沒入銷燬。對購買者而言,這類產品打進身體的風險無法用價差彌補。

Q4查訖封緘是什麼?

食藥署對生物藥品逐批抽驗合格後加貼的防偽放行標籤,沒這張標籤的疫苗不得銷售,是肉眼辨識真假的最低成本工具。

Q5藥事法 74 條管的生物藥品有哪些?

依微生物學、免疫學學理製造的血清、抗毒素、疫苗、類毒素及菌液等,化學合成藥不在此列。

Q6什麼叫每批檢驗?跟每款檢驗差在哪?

每一個生產或輸入批次都要個別抽驗,不是同一款藥驗一次就通行,因為生物藥批次間天生差異大。

Q7查訖封緘和查驗登記藥證差在哪?

藥證是准你進場的上市門票(審配方安全性),封緘是每一批的實際品質放行(審批次),兩道關卡並行缺一不可。

Q8進口疫苗的封緘檢驗流程怎麼跑?

貨進關後卡在指定倉庫,食藥署派員抽樣送檢,合格才放行貼封緘,全程通常 30 到 60 天。

Q9發現無封緘疫苗怎麼辦?

拍照存證(外盒、批號、藥商)→ 撥 1922 或通報衛生局 → 已施打就立即就醫並登錄不良事件。

Q10封緘檢驗的隱形成本怎麼算?

每批 30 到 60 天的倉儲費、進口貸款利息與機會成本,新進業者常漏算,可數十萬到上百萬。

Q11怎麼證明自己已盡注意義務?

蒐集進貨憑證、品管紀錄、原廠檢驗報告,並在發現問題時主動回報食藥署、配合回收,影響裁罰輕重。

Q12藥事法 74 條 vs 22 條禁藥差在哪?

74 條是已核准藥品的批次品管,22 條是禁藥定義;未封緘即流通的生物製劑會落入 22 條禁藥範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43条(生物学的製剤等の検定・国家検定)
🇰🇷 韓國약사법 제53조(생물학적 제제 등의 국가출하승인)
🇨🇳 中國药品管理法 第76条 + 疫苗管理法 第24条(疫苗等生物制品批签发制度)
🇩🇪 德國Arzneimittelgesetz (AMG) § 32(Staatliche Chargenprüfung für Sera und Impfstoffe)
🇫🇷 法國Directive 2001/83/CE art. 114(libération officielle des lots)transposée au 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 美國21 CFR 610.2(lot release of biological products)+ Public Health Service Act § 351(42 U.S.C. 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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