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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7 分鐘7 分鐘7 分

藥事法 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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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2. 2.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1條之1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輸入藥物,須邊境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

Q · 進口藥品為什麼會被海關卡住要檢驗?

因被列管,須邊境抽驗合格才放行

依藥事法第71條之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得公告特定輸入藥物為應抽查、檢驗品項,這些品項必須在邊境抽驗合格後才能輸入。檢驗方式、項目、範圍與收費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執行,費用由進口業者負擔。是否列管採動態公告制,國外發生藥害事件時可能緊急新增品項。

深度解讀

你從美國代購一批保健品,或是想做日韓藥妝的進口生意,貨櫃在基隆港等通關。突然海關通知你:這批貨被列為「應抽查檢驗品項」,沒有檢驗合格報告不能放行。你才知道有這條的存在。這條是 2012 年因為一個血淋淋的教訓才生出來的:當年「肝素」(Heparin,一種抗凝血劑)受污染流入台灣造成傷害事件。立法者意識到光靠國內檢查不夠,必須在「東西還沒進來之前」就攔下來。所以本條給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一個強大的工具:可以「公告」哪些輸入藥物必須在港口就抽查檢驗,沒通過就退回去。對進口業者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貨能不能進、要等多久、要花多少檢驗費。對消費者來說,這條是你打開包裝吃下去之前的最後一道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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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1-1 條規定:「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前項輸入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1-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