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藥事法 第 7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2.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藥事法 第71-1條」送入 AI 平台,快速理解重點

已有 37 人用 AI 分析此法規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