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事法 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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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71條之1授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特定輸入藥物,須邊境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
Q · 進口藥品為什麼會被海關卡住要檢驗?
因被列管,須邊境抽驗合格才放行
依藥事法第71條之1,中央衛生主管機關(食藥署)得公告特定輸入藥物為應抽查、檢驗品項,這些品項必須在邊境抽驗合格後才能輸入。檢驗方式、項目、範圍與收費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執行,費用由進口業者負擔。是否列管採動態公告制,國外發生藥害事件時可能緊急新增品項。
深度解讀
你從美國代購一批保健品,或是想做日韓藥妝的進口生意,貨櫃在基隆港等通關。突然海關通知你:這批貨被列為「應抽查檢驗品項」,沒有檢驗合格報告不能放行。你才知道有這條的存在。這條是 2012 年因為一個血淋淋的教訓才生出來的:當年「肝素」(Heparin,一種抗凝血劑)受污染流入台灣造成傷害事件。立法者意識到光靠國內檢查不夠,必須在「東西還沒進來之前」就攔下來。所以本條給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一個強大的工具:可以「公告」哪些輸入藥物必須在港口就抽查檢驗,沒通過就退回去。對進口業者來說,這條決定了你的貨能不能進、要等多久、要花多少檢驗費。對消費者來說,這條是你打開包裝吃下去之前的最後一道防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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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