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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藥事法 第 7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加強輸入藥物之邊境管理,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公告其輸入時應抽查、檢驗合格後,始得輸入。
  2. 前項輸入藥物之抽查及檢驗方式、方法、項目、範圍、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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