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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藥事法 第 40 條

  1. 1.製造、輸入醫療器材,應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繳納費用,經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始得製造或輸入。
  2. 2.前項輸入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
  3. 3.申請醫療器材查驗登記、許可證變更、移轉、展延登記、換發及補發,其申請條件、審查程序、核准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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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藥事法第40條規定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須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輸入應由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為之。

Q · 進口或製造醫療器材一定要許可證嗎?

依藥事法第40條,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必須先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繳費,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合法製造或輸入;輸入須由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為之。須注意民國110年5月1日起此制度主要改由《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等規定規範,研究歷史案例仍適用本條。

白話解讀

你家裡那台血壓計、體溫計、血糖機,甚至口罩,都屬於「醫療器材」。它們不是隨便能進口或製造的,必須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這條是醫療器材版的查驗登記制度,邏輯跟藥品(第39條)一樣,但實務上分級管理更細緻:低風險的(第一等級,如棉花棒、繃帶)走簡易程序,高風險的(第三等級,如心臟支架、人工關節)審查嚴格到接近藥品。第二項鎖定責任人:輸入醫療器材必須由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輸入,這是為了確保每一台進入台灣的儀器都有人負責。重點是:醫療器材法在民國 110 年從藥事法獨立出去(醫療器材管理法),本條的內容大部分已被新法承接,但歷史條文仍有研究價值,理解這條等於理解台灣醫材管理體系的演進。

法律定性

藥事法第40條為醫療器材查驗登記之原則性規範,要求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前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並鎖定輸入責任人為許可證所有人或其授權者,屬與藥品查驗登記平行之上市前管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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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醫療器材和一般電子產品差在哪?

看「宣稱用途」和「實際功能」。若產品宣稱能診斷、治療、預防疾病或調節身體機能,就會被歸類為醫療器材,需要許可證;只是運動、娛樂、美容用途則不是。許多廠商在文案玩雙重設計:行銷時暗示醫療效果,包裝又寫非醫療用途,以規避審查,買時看包裝怎麼寫比看廣告重要。

Q2醫療器材管理法和藥事法現在的關係?

民國109年制定醫療器材管理法,110年5月1日施行,將醫療器材從藥事法獨立出去。此後藥事法第40條的實質內容主要由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等規定承接。查現行法規看醫療器材管理法,研究110年5月1日前的歷史案例仍需參考本條。

Q3隱形眼鏡也是醫療器材嗎?

是。所有隱形眼鏡(含散光片、變色片、角膜塑型片)都屬第二等級醫療器材,必須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且只能在藥局或合格醫療器材販售業者門市銷售。網購便宜彩色片是常見踩線行為,若造成角膜病變,因產品本身違法,後續求償會非常困難。

Q4醫療器材一定要許可證嗎?

要,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都須先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合法為之。

Q5哪些東西算醫療器材?

用於診斷、治療、減輕、預防疾病或調節身體機能的產品,如血壓計、口罩、隱形眼鏡、助聽器。

Q6醫材分級是什麼意思?

依風險分三等級,第一級低風險簡易程序、第三級高風險審查最嚴。

Q7藥事法第40條還有效嗎?

民國110年起醫療器材主要改由醫療器材管理法規範,本條多由新法承接,僅歷史案例適用。

Q8醫療器材怎麼申請查驗登記?

確認分級 → 備齊規格性能文件 → 向食藥署申請繳費 → 核准後取得許可證。

Q9怎麼查產品有沒有醫療器材許可證?

到 TFDA 醫療器材許可證查詢系統輸入產品名或字號查證,約三十秒。

Q10發現無證醫材怎麼檢舉?

保留販售頁面截圖、發票、產品照片,附許可證字號向食藥署或地方衛生局檢舉。

Q11無證醫材受傷怎麼求償?

保留醫療紀錄、產品本體、購買證明,依消保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求償。

Q12藥事法40條 vs 醫療器材管理法25條差在哪?

兩者同為醫材查驗登記,民國110年5月1日起新法生效,本條實質由醫療器材管理法承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ier1tier2tier3
適用對象第一等級(低風險,如棉棒、繃帶)第二等級(中風險,如隱形眼鏡、血壓計)第三等級(高風險,如心臟支架、人工關節)
審查強度簡易程序/登錄中度審查嚴格審查,接近藥品
風險特性對人體危害低中度侵入或影響維生、植入或重大風險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医薬品医療機器等法(薬機法)第23条の2の5(医療機器の製造販売承認)
🇰🇷 韓國의료기기법 제6조·제15조(제조·수입 허가/인증)
🇨🇳 中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
🇩🇪 德國Medizinprodukterecht-Durchführungsgesetz (MPDG) i.V.m. Verordnung (EU) 2017/745 (MDR)
🇫🇷 法國Code de la santé publique (dispositifs médicaux) + Règlement (UE) 2017/745 (MDR)
🇺🇸 美國Federal Food, Drug, and Cosmetic Act §510(k) / Premarket Approval (PMA), 21 CFR Part 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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