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產品升級計畫
法律人の許願池
顧客訪談大募集
教學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第 一 章 總則
>
藥事法
第 6-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定之。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
記錄
之事項、查
核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
主管機關
定之。
編章節(點擊轉跳)
第 一 章 總則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藥商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藥局之管理及藥品之調劑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藥物之查驗登記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之一 西藥之專利連結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藥物之販賣及製造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藥物廣告之管理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稽查及取締
開新分頁
第 九 章 罰則
開新分頁
第 十 章 附則
開新分頁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藥事法第6-1條的規定。根據這個法規,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某些類別的藥品時,販賣或製造這些藥品的業者必須建立一個追溯或追蹤系統,來記錄藥品的來源和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也必須建立一個申報系統,讓業者可以以電子方式申報。這個追溯或追蹤系統的建立、記錄事項、查核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簡單來說,就是當某些藥品被公告時,販賣或製造這些藥品的業者必須建立一個系統,來記錄藥品的來源和流向,並且必須以電子方式申報。這個系統的建立和運作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
問題回報
免費下載 App
加入 Discord
搜尋引擎
法律資料庫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