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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6-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類別之藥品,其販賣業者或製造業者,應依其產業模式建立藥品來源及流向之追溯或追蹤系統。
  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建立前項追溯或追蹤申報系統;前項業者應以電子方式申報之,其電子申報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3. 前項追溯或追蹤系統之建立、應記錄之事項、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AI 小法師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藥事法第6-1條的規定。根據這個法規,當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某些類別的藥品時,販賣或製造這些藥品的業者必須建立一個追溯或追蹤系統,來記錄藥品的來源和流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也必須建立一個申報系統,讓業者可以以電子方式申報。這個追溯或追蹤系統的建立、記錄事項、查核和其他應遵行的事項,都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簡單來說,就是當某些藥品被公告時,販賣或製造這些藥品的業者必須建立一個系統,來記錄藥品的來源和流向,並且必須以電子方式申報。這個系統的建立和運作方式,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