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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5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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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
  2. 2.前項工廠或場所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其所製造之研發用藥物,非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使用於人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57條之1規定研發用藥物須在衛福部規定的場所製造,該場所不得兼製他品,研發用藥未經核准不得用於人體。

Q · 研發用的試驗藥,可以隨便找工廠製造嗎?

不行,必須在衛福部規定的場所製造

依藥事法第57條之1,從事藥物研發的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必須在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福部)規定的工廠或場所製造。該場所未經核准不得兼製其他產品,所製造的研發用藥物未經核准也不得用於人體。三道關卡在鼓勵生技創新與保護人體試驗安全之間取得平衡。

深度解讀

聽過某新藥即將上市的消息嗎?在它能合法賣給你之前,那款藥已經被製造了無數批。這些「還不是商品」的藥從哪裡來?這條給出答案。台灣為了發展生技產業,特別開了一道窗:研發機構或公司可以製造研發用藥物,但有兩條硬規矩。第一,要在符合衛福部規定的工廠或場所生產(規格比商業 GMP 廠彈性,但不是想做就做)。第二,這個工廠不能順便兼做別的產品,做出來的研發用藥沒有衛福部批准,絕對不能用在人身上。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新藥研發是台灣產業升級的重要方向,但研發用藥如果失控流到病人身上,後果不堪設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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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57-1 條規定:「從事藥物研發之機構或公司,其研發用藥物,應於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之工廠或場所製造。前項工廠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5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57-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