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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 第 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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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批號。 四、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五、主要成分含量、用量及用法。 六、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七、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注意事項。 八、其他依規定應刊載事項。
  2. 2.前項第四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免予刊載者,不在此限。
  3. 3.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藥物,其標籤、仿單或包裝,除依第一項規定刊載外,應提供點字或其他足以提供資訊易讀性之輔助措施;其刊載事項、刊載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藥事法第 75 條規定藥物標籤、仿單、包裝須依核准刊載 8 款事項,含批號與副作用禁忌,療效不得逾越核准範圍。

Q · 藥盒上一定要寫哪些東西?廠商可以自己加療效嗎?

8 款強制標示,療效不能超過核准範圍

依藥事法第 75 條,藥物標籤、仿單、外包裝必須依衛福部核准內容刊載 8 款:廠商名稱地址、品名及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及效期、主要成分用量用法、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其他規定事項。核心是「核准什麼就寫什麼,不能多寫不能少寫」,宣稱超過核准適應症即構成不實標示或誇大廣告。

深度解讀

你手上的感冒藥盒、外包裝那張看似很無聊的說明紙(仿單),其實是法律強制廠商把藥品的「身分證跟使用說明書」攤開給你看。藥事法 75 條規定,藥物(包含藥品和醫療器材)的標籤、仿單、外包裝必須照衛福部核准的內容刊登 8 件事:廠商、品名、批號、製造日期跟效期、成分用量、適應症、副作用禁忌、其他規定事項。其中你最常用到也最容易忽略的是「批號」和「副作用禁忌」這兩項。批號是出事時追溯回工廠的唯一線索,副作用禁忌是出事前唯一能救你的警示。第三項還規定:經主管機關公告的藥物必須加上點字或其他易讀輔助,把資訊取得權延伸到視障朋友身上。為什麼這條重要?因為「核准什麼就要寫什麼,不能多寫、不能少寫」是這條的硬規則。廠商在廣告或業務說明上講的療效,只要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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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藥事法第 75 條規定:「藥物之標籤、仿單或包裝,應依核准刊載左列事項: 一、廠商名稱及地址。 二、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藥事法第 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藥事法第 7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4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